- 編號:48629
- 書名:信托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 作者:董慧凝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1年7月
- 入庫時間:2011-8-28
- 定價:28
圖書內容簡介
《信托財產法律問題研究》簡介:信托財產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得到普遍適用。大陸法系國家在引進中遇到的制度障礙是不存在“雙重所有權 ”、不存在衡平法基礎。中國《信托法》沒有明確規定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受托人,而只規定信托財產的經營管理的權利歸受托人享有。立法模式上,不動搖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權的情況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在符合信托目的時信托法上的所有權歸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信托財產的類型從有形財產擴展到無形財產,其特征是確定性、可轉讓性。信托文件在信托財產范圍界定上具有權威性。信托財產獨立性會產生閉鎖、破產隔離和可追及的效應,在合法的前提下其效果必須公正。信托財產公示制度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動產、不動產及權利應按照各自特點進行公示。公示對抗主義對信托各方權利的保護更為有利。信托財產管理是實現信托目的的方式。信托文件是管理信托財產的基本依據。受托人對信托財產應謹慎投資、履行忠實義務,對信托財產親自管理、分別管理。
總的來看,信托財產管理具有自治性,信托財產呈現出一定實體性,信托財產向著商業化、專業化的營業信托方向發展。
《信托財產法律問題研究》由董慧凝所著。
作者簡介 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法學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曾在《現代法學》、《中國行政管理》、《社會科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等期刊上發表論文50余篇,出版專著和主編參編教材8部,主持省部級以上課題6項。
圖書目錄
1.引言/1
2.信托財產立法模式是信托制度的基礎/5
2.1 衡平法上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權/6
2.1.1 普通法早期的用益制及弊端/6
2.1.2 從用益到信托:衡平法上的財產權益/10
2.1.3 信托財產在衡平法上主要是對物的權利/13
2.1.4 現代英美信托財產制度的發展/16
2.2 大陸法不必徹底轉化英美法信托財產概念/19
2.2.1 大陸法財產權體系的中心內容/20
2.2.2 大陸法信托財產制度的基本學說/2l
2.2.3 大陸法不必徹底轉化英美法信托財產概念/23
2.3 應從設立信托目的出發構建中國信托財產體系/27
2.3.1 《信托法》關于信托財產的規定違背信托本源/27
2.3.2 我國《信托法》立法模式的弊端/28
2.3.3 不動搖民法物權基礎上的信托法所有權/30
3.信托財產范圍是運用信托的邊界/35
3.1 信托文件:信托財產范圍的意定/36
3.1.1 任意性規范是信托文件確定財產范圍的依據/36
3.1.2 信托文件“至高無上的權威性”/40
3.1.3 信托文件中可確定信托財產范圍/41
3.2 信托財產類型的增加及向主體性的擴展/46
3.2.1 財產權只包括有利益的要素/46
3.2.2 物權概念的采用有倒退的傾向/48
3.2.3 信托財產類型的現代擴展/50
3.2.4 信托財產的特性:確定、可轉讓的財產/56
3.2.5 美國趨勢:信托財產實體性/6l
3.3 信托財產同一性:權益不隨財產轉移原則/63
3.3.1 受益人權益不隨財產轉移/63
3.3.2 原始的、變形和擴張的信托財產/65
3.3.3 受托人因其受信地位不當得利的歸人權/68
4.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的核心/70
4.1 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效應/71
4.1.1 信托財產獨立性問題的提出/71
4.1.2 委托人為設立信托而轉移財產/73
4.1.3 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財產/80
4.1.4 受益人不直接控制信托財產/84
4.1.5 信托財產的閉鎖、隔離和可追及效應/91
4.2 信托財產獨立原則的法律限制/99
4.2.1 信托設立的目的必須合法/99
4.2.2 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效果必須公正/102
4.2.3 我國立法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法律限制不足/104
4.3 信托財產獨立性中的其他問題/105
4.3.1 英美法上與信托財產有關的第三方責任/105
4.3.2 大陸法占有瑕疵承繼制度/109
4.4 獨立性使信托財產呈現一定的實體性/111
4.4.1 信托內部的合同關系/1Il
4.4.2 信托外部的有限責任/113
5.信托財產公示是交易安全的保障川5
5.1 從“金新事件”看信托財產公示的意義/115
5.1.1 信托財產公示缺失的危害性/116
5.1.2 第三人通過公示知悉信托財產狀況/118
5.1.3 保證交易安全是信托財產公示目的/120
5.1.4 登記是信托財產公示的重要方法/123
5.2 各種類型信托財產的公示/126
5.2.1 不動產的雙重公示/127
5.2.2 各類動產公示須區分/132
5.2.3 權利應按類別公示/135
5.3 信托財產公示的效力/141
5.3.1 登記對抗主義與登記生效主義/141
5.3.2 公示的對內效力/144
5.3.3 公示的對外效力/146
5.4 公示中受益入及債權人的撤銷權/148
5.4.1 受益人的撤銷權/148
5.4.2 債權人的撤銷權/149
5.5 中國需要構建信托財產公示制度/151
5.5.1 中國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缺失/15l
5.5.2 健全我國的信托公示制度/152
6.信托財產管理是實現信托目的的方式/158
6.1 信托文件是信托財產管理的基本依據/158
6.1.1 信托財產管理權限既含權利又含義務/158
6.1.2 信托文件在信托財產管理中的權威性/159
6.1.3 信托財產管理權限的范圍/16l
6.2 信托財產管理中的謹慎投資規則/165
6.2.1 信托財產投資:從保全到增值/165
6.2.2 信托財產的謹慎投資規則/166
6.3 受托人在信托財產管理中的義務/172
6.3.1 忠實義務/172
6.3.2 親自管理/177
6.3.3 分別管理/179
6.3.4 共同管理/18l
7.結論/184
7.1 信托財產管理的自治性/184
7.2 信托財產的實體性趨勢/185
7.3 信托財產的商業化發展/188
參考文獻部分/191
附錄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197
附錄Ⅱ 美國信托法重述(第3版)/208
附錄Ⅲ 日本信托法/231
附錄Ⅳ 日本信托業法/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