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9208
- 書名:革命根據地法制史研究與“史源學”舉偶/法學理念.實踐.創新叢書
- 作者:張希坡著
- 出版社:中國人大
- 出版時間:2011年9月
- 入庫時間:2011-10-24
- 定價:69
圖書內容簡介
編輯推薦語 張希坡編著的《革命根據地法制史研究與“史源學”舉隅》分為上下兩部分。上部“革命根據地法制史專題研究”,分列八個專題,主要有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工農運動中產生的人民大表大會制度的萌芽及其歷史演進;中國勞動立法的開端、土地改革法的先聲、革命刑法的產生;毛澤東《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奠定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思想基礎;馬錫五審判方式;等等。下部“法律文獻考證與‘史源學’舉隅”,是將多年來在教學科研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采用“史源學”方法,對若干有爭議的法律文獻與史實,從源頭上進行考證研究,將核查校訂的結果與經驗體會分類列出十個專題作為例據,供讀者研究參考。
圖書目錄
上部 革命根據地法制史專題研究
第一篇 前言——革命根據地法制史概述
第一章 革命根據地法制史的研究對象和范圍
第二章 革命根據地法制史的歷史地位
第三章 學習革命根據地法制史的重要意義
第四章 談點方法論——在本專著中,力求貫徹以下三個字:“理”—“實”—“情”
第五章 本專著的體系結構
第二篇 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工農運動中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三棵萌芽
第一章 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最早的萌芽
第二章 各省農民代表大會行使了地方最高權力機關的職權
第三章 1927年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中創建的上海市民代表會議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在大城市的最初嘗試
第三篇 革命根據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演進——從蘇維埃、參議會到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第一章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奠定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
第二章 抗日戰爭時期的參議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變通形式
第三章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人民代表會議是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過渡形式
第四篇 中國勞動立法的開端——1922年《勞動法案大綱》和1926年《勞動法大綱決議案》
第一章 舊中國工人階級的社會地位和經濟生活狀況
第二章 中國共產黨成立初期的勞動斗爭綱領
第三章 1922年的勞動立法運動和《勞動法案大綱》
第四章 1926年全國第三次勞動大會通過的《勞動法大綱決議案》是早期勞動立法經驗的總結
第五篇 中國土地改革法的先聲
第一章 舊中國農民階級的悲慘處境與農民運動的興起
第二章 中國共產黨的早期土地改革綱領和各省農民代表大會的租債法規
第六篇 毛澤東《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奠定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思想基礎
第一章 毛澤東一直重視中國農民問題和對農民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第二章 毛澤東1927年年初對湖南五縣農民運動進行實地考察概述
第三章 毛澤東《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奠定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思想基礎
第七篇 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革命刑法的產生
第一章 反革命罪的提出與確立
第二章 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的制定及其主要經驗
第八篇 “為民、利民、便民”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抗日根據地司法戰線上的一面旗幟
第一章 馬錫五簡歷及對其出生年月日的考證
第二章 馬錫五主持審理的典型案例
第三章 馬錫五審判方式為抗日根據地司法戰線樹立了一面旗幟
第四章 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基本特點
第五章 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的社會歷史根源
第六章 “邊區惠愛人思念”,“你的品質、智慧、作風,永遠留在同志們的心田”
下部 法律文獻考證與“史源學”舉隅
前言 學點“史源學”很有必要
第一篇 同一個法律文獻的各種翻印版本出入很大,需要從源頭上查到最有權威的原始文獻作為依據,才能辨別是非,恢復其條文的原貌
第一章 對《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條文的考察
第二章 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本來面目(附約法全文)
第二篇 當論述某種法律制度或某項原則的產生時,不要輕率地使用“最早的”、“第一個”,或者“發端于“創始于……”等斷語,應對其“源”、“流”進行系統考察,然后根據準確可信的史料作出判斷
第一章 我國第一個工會法始于何時
第二章 我國婚姻法中關于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條規定是什么時候首創的
第三章 關于革命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特別規定,又是始于何時呢
第四章 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發端于什么時候
第五章 “反革命罪”最早是什么時候提出的
第三篇 中國法律文獻翻譯成外文者,在轉引或翻印時應查到中文原件予以核實,避免以訛傳訛或以假代真
第一章 關于《湖北省懲治土豪劣紳暫行條例》版本真偽、正誤的考證
第二章 對《勞動法案大綱》各種版本正誤的考證辨析
第四篇 對于名人回憶錄應予重視,但涉及重要史實必須與文字史料相印證才能作為可信資料,回憶錄中的不準確部分應予糾正
第一章 中央蘇區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之后,何時由“土地使用權”改變為“農民土地所有權”
第二章 對延安因雷擊事故引發的咒罵領導人一事的若干史實考證
第五篇 若有的原始文獻存在歧義,一時難作結論,可作出階段性的分析意見,留待以后繼續探討
第一章 對1931年《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的考訂研究
第二章 抗日戰爭時期保障人權財權條例考釋
第三章 對《陜甘寧邊區勞動保護條例(草案)》的考察意見
第六篇 重要文獻的斷旬應符合原意,標點應合乎規范,已有的標題不要輕易改動
第一章 對毛澤東的《民權革命中的土地私有制度》應如何斷句
第二章 《毛澤東文集》將“市區”標為“市、區”是不正確的
第三章 江西出版社翻印的《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將斷句弄錯,含義不知所云
第四章 田中忠夫對《湖北省懲治土豪劣紳暫行條例》的“圖解介紹”,也有一處標點錯誤
第七篇 兩個名稱相近似的法律文獻不能混同或互相代替,應一一追尋其史源,查清其異同
第八篇 現代史上的人物姓名和出生年月日應盡早核查無誤不要留給后人去考證——評劇《劉巧兒》中的原型人物的真實姓名與出生年月日
第九篇 沒有人證、物證的傳說絕不能輕信,更不應以訛傳訛,誤導于人——所謂“烏鴉告狀”純屬子虛烏有
第十篇 其他
第一章 重要數字說法不一,應查到原始文獻予以澄清
第二章 書刊中的“正誤表”不可不重視——《勞動法案大綱》關于女工產假應是五星期還是六星期?
第三章 引用或翻印歷史文獻不得擅自改動其內容,如有疑問應以注釋說明
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