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敏編著的《信托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研究》主要研究信托受托人行使投資權時須恪盡謹慎義務的問題,指出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信托法分別以“謹慎投資者規則”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回應了這一命題,并在此基礎上深入分析了受托人違反謹慎投資義務的民事責任,以及在我國實現謹慎投資義務制度本土化所面臨的法律障礙,最后提出了導入該制度的具體舉措。
《信托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研究》第一章分析了信托受托人謹慎投資義務的一般理論。文章將受托人的投資權定位為受托人的“管理處分權”之一,以此為理論基點,進一步探討了投資權的基本內涵,以及受托人享有投資權的兩大原因:信托財產增值的需要;專家理財的優勢。接著,在明晰一些國家受托人的投資權之后,總結出將信托基金用于投資,既是受托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也是信托的重要目的,但是行使投資權時,受托人須履行謹慎投資義務。然后,該章深入剖析了受托人行使投資權時須恪盡謹慎投資義務的三個原因:投資市場的高風險性是現實經濟原因;受托人謹慎投資與否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福祉;謹慎義務可約束受托人的投資權,防止濫權行為的出現。
那么,謹慎投資義務是如何體現到各國信托法中的呢?本論文分如下兩章來論述。
第二章指出了英美法系信托法用謹慎投資者規則來回應受托人行使投資權須謹慎的要求。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標準是,受托人應當像一個謹慎投資者處理自身事務一樣投資信托財產。一般來說,受托人的投資行為符合謹慎標準的,受托人個人對受益人不承擔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最早的謹慎投資標準是“法定名錄”規則,發端于英國,在早期確實起到了信托本金保值的作用,但隨之顯露出投資方法僵化和投資標的保守等缺陷。英國信托法雖屢經更替,但改革后的《 1961 年受托人投資法》仍受制于“法定名錄”規則,直至《2000年受托人法》采納投資組合理論后才擺脫該規則的束縛。就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標準而言,美國信托法經歷了從“法定名錄”規則,到“謹慎人規則”,再到“謹慎投資者規則 ”的演進過程。現代投資組合理論是謹慎投資者規則的理論源泉和精髓,《統一謹慎投資者法》是謹慎投資者規則的集大成者。
第三章探討了大陸法系信托法所采納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受托人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簡稱為“善管義務”)的行為標準一般是:受托人所從事的職業或其所在的社會階層一般所要求達到的注意或謹慎程度。善管義務是信托受托人的一般性義務,可以具體化為“分別管理義務”和“親自管理義務”等。
兩大法系的謹慎投資義務制度分別以“謹慎投資者”和“善良管理人”為參照主體,大陸法系善管義務的規定與英美法系謹慎投資義務的考量要素之間類似一種抽象與具體的關系,對于變動不居的社會生活而言,只有它們兩者之間的動態有機結合,才可能滿足社會對法律的要求。
第四章總結了受托人違反謹慎投資義務時的民事責任。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的投資行為,依信托法所應負的民事責任,兼具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兩種責任的復合性質。本文進而指出了受托人對受益人原則上應承擔有限責任,對與信托交易的第三人一般應承擔無限責任。
第五章通過對我國受托人謹慎投資義務制度立法歷史與現狀的考察和評析,就實現謹慎投資義務制度的本土化進行了探討。本文認為雖然我國已經初步導入了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制度,但還存在著“受托人的投資權不夠明確”、“謹慎義務過于粗疏”等缺陷。有鑒于此,要實現我國謹慎投資義務制度的本土化,必須借鑒英美信托法中行之有效的操作標準,引入投資組合理論重新塑造我國的受托人謹慎投資義務制度。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