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眾生蕓蕓;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亙古于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于自然,而且還能領悟于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于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正如莊子所說:“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著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于萬物的本性使然。盡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縱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中存在發展。不過,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中生存發展成為可能。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