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和學生的法律地位及雙方的法律關系不僅是教育學、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也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現實問題。本書的主旨在于分析高等學校和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確定高等學校和學生的法律地位,探討規范學校權力、保障學生合法權利的路徑。學生是高等學校的主體,沒有學生高等學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價值,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是本研究很重要的一個邏輯思路。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包括在行政法和民法上的法律地位。“事業單位法人”僅是對高等學校在民法上法律地位的界定,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雖然可以解釋高等學校的權力性質,卻不能解釋法律為何授權、對誰授權、何時授權等問題。蘇林琴編著的《行政契約——中國高校與學生新型法律關系研究》以作為教育服務提供者的高等學校為出發點,在分析高等學校是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履行公共職能、行使公共權力的基礎上,將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界定為公務法人。公務法人體現了縱向上的“公務”與橫向上的“法人”兩種關系,是對高等學校一種比較恰當的法律定位。 高等學校作為公務法人,在履行公共權力,提供教育服務的過程中與學生發生的法律關系既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也包括民事法律關系,但主要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高等學校與學生的行政法律關系是圍繞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基于行政行為而產生的。這種法律關系具體分為入學法律關系和在學法律關系。高等學校和學生的入學法律關系主要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而在學法律關系則是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的復合型法律關系。本書主要分析了高等學校和學生行政法律關系的形成和變遷、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的局限性以及高等學校與學生的部分行政法律關系逐漸由特別權力關系轉變為具有雙方合意的行政契約關系。 行政契約作為調節高等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一種方式,其引入高等學校主要在于憲法、教育法和民法的法理依據。平衡論是高等學校與學生行政契約關系的核心理論。同意理論、授權理論和契約理論也是這種關系得以成立的理論基礎。行政契約關系的確立主要在于保障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促使高等學校管理的法治化。但是,完全打破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建構一種新的理論來解釋高等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有較大的難度,也不可能將高等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都解釋為行政契約關系,只能將其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或者說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入行政契約相關的精神和原則。《行政契約——中國高校與學生新型法律關系研究》試圖分析行政契約關系在學籍管理、教學管理、宿舍管理領域的存在限度和可行性。 高等學校和學生在行政契約關系視野下需要重新配置各自的權利。行政契約關系的落實主要通過保障學生的程序性權利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權力來實現。參與權、知情權和申訴權是行政契約關系中契約性的主要表現。 行政契約的行政性強調高等學校的行政優益權。高等學校與學生契約關系的保障需要對這種權力進行限制,同時還需對這種權力給學生造成的損害進行行政賠償。 總之,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是公共服務提供者和利用者的關系,兩者主要形成的是以實施教育和接受教育為目的的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存在著向行政契約轉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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