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2942
- 書名:溯本求源集:國土資源法律規范系統之民法思維
- 作者:李顯冬編著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2年8月
- 入庫時間:2012-10-10
- 定價:120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是李顯冬教授以自己追隨江平教授二十余年的治學所得,圍繞民法理論這一法學基石,立足于我國最大的社會熱點——礦業權以及土地法律制度諸問題,結合法律系統工程理論,展示了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律研究中心這一學術團隊在構建我國的國土資源法律規范體系過程中的基本研究成果。
圖書目錄
緒言 溯本求源說學法
一、擺脫舊觀念的桎梏才能學有所成
二、學術論文集能否走出象牙之塔也來個通俗化的表達
三、我學法律完全是文革后求知饑渴中的“歪打正著”
四、是江平老師將我引入了民法的大門
第一章 民法上的人——作為商品所有人的公民與法人
引子 改革開放離不開民法的保駕護航
第一節 要進行商品交換就必須先找到商品的所有人
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二、只有承認了“人”的平等性雙方才談得上進行商品交換
第二節 民法要對每一個商品的所有人予以平等的保護
一、民法包括負面調整的侵權責任法均以平等地保障權利為己低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混合歸責原則”亦為體現公平
三、法律作為一種臨時應急措施的定型化重在進行利益衡平
第三節 主體平等才能公平競爭
一、中小煤礦曾為國家作出過貢獻但也積累了諸多“沉疴”
二、山西煤炭資源重組整合是一次煤炭產業格局的重新調整
第四節 “聯營”——橫向經濟聯合中的特殊民事主體
一、《民法通則》規定了聯營的三種類型
二、從科學生產聯合體的定義及其作用與意義研究起
……
第二章 物權說到底就是商品的所有權——“定分止爭,物盡其用”
第三章 民有私約如律令——在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構建秩序的平衡
第四章 民法無非是調整商品交換的最一般之行為規則——民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商品經濟關系
第五章 公法與私權——法律規范之綜合調整
第六章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建設——法制系統工程理論的形成
第七章 以安說法——法學方法論的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