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總則編,是從民法典的人法與物法兩大部分,采用所謂“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來的共同規則。通過這一立法技術,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兩大部分的內容得以整合,構成一個邏輯嚴密、前后呼應的有機整體。在民法典中設立總則編,是德國民法學和德國民法典的傳統,是德國民法典最引人注目的風格之一,集中地體現了德國民法典“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特點。因此,是否設置總則編,成為大陸法系內部劃分德國法系與法國法系的標志。
民法典總則編,規定民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不僅是整個民法的基礎而且是整個法治的基礎。民法典總則編中抽象的、一般性的規則,為民法的發展提供了根據,通過法律解釋方法之運用,而使民法與社會生活保持一致。我國雖采民商合一主義,但在民法典之外尚有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民事單行法,在一些行政和經濟管理性的法律中也還有屬于民法性質的制度和規則,因民法典總則編之設,而使民法典與各民事單行法和其他法律中屬于民法性質的制度和規則,構成一個完整的私法體系,并依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原則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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