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0849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分解實用全書
- 作者:鄭可悌主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4年9月
- 入庫時間:2014-9-19
- 定價:78
圖書內容簡介
★ 全面性 本書輯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及截至2014年7月,由我國立法、司法機關頒布實施的全部現行有效立法、司法解釋條文,以及部分其他相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條文,從縱向和橫向上均體現全面性。
★ 系統性 本書以刑事訴訟法的結構體系編、章、節、條為綱、為序,逐章節、逐條輯錄“正式解釋”、“相關法律”和“參考文件”,仍保留本法完整的結構系統。
★ 科學性 本書所輯錄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生效時間(刑訴法修正后立法、司法、執法機關所作出的新的綜合性解釋、規定除外),依刑事訴訟法,立法、司法解釋,相關法律,參考文件的先后順序排列,層次分明,便于對刑事訴訟法法條邏輯的理解。
★ 實用性 本書旨在普遍方便于從事刑事立法、司法、執法、教育、研究及宣傳工作者,律師,乃至社會各界人士對刑事訴訟法條文及正式解釋、規章的查找和應用,為此,主要輯錄刑事訴訟法及現行有效的正式解釋和規章。
★ 新穎性 本書并非簡單的法律文件匯編,而是借鑒古今中外對法律編纂既有的科學方法,除對于個別不便于分解的文件外,均先將全部相關文件逐一進行分解,再將全部僅僅是針對該法條的解釋、規定集中輯錄于法條之后。
本書所輯錄的主要是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此后由立法、司法及執法機關最新頒布的立法、司法解釋及規章;同時,還輯錄了與刑訴法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及司法、執法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對于刑訴法修正前立法、司法、執法機關所作出的規定、解釋和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凡制發機關尚未宣布廢止,且與新修正法律精神和解釋、規定不相悖的,仍予輯入。反之,由于刑訴法從理論上講原則上不存在溯及力問題,故對于凡已明令廢止;或被現行法律和解釋、規定所函蓋、吸收、替代;或與之不一致的,則不再輯錄。據以上原則,全書共收錄相關文件18余件。
圖書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刑訴法的任務
第三條公檢法職能分工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
第五條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一律平等原則
第七條公檢法相互關系
第八條檢察院依法監督原則
第九條本民族語言文字訴訟原則
第十條兩審終審原則
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及保障辯護權原則
第十二條法院定罪原則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保障訴訟參與人權利原則
第十五條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第十六條外國人刑事責任追究原則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管轄
第十八條職能管轄
第十九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優先、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條回避對象和事由
第二十九條司法人員禁止行為
第三十條回避的決定、效力及復議
第三十一條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辯護及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的時間及形式
第三十四條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偵查期間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會見與通信權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權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權
第四十條辯護人證據告知義務
第四十一條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被告人拒絕與更換辯護人
第四十四條訴訟代理介入時間
第四十五條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權利
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權
第五章證據
第四十八條證據及種類
第四十九條舉證責任
第五十條證據收集原則
第五十一條訴訟真實原則
第五十二條證據的收集、調取與使用
第五十三條重調查、不輕信口供原則及證明標準
第五十四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五十五條非法證據排除責任
第五十六條非法證據法庭調查程序
第五十七條證據合法性證明責任
第五十八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的質證查實
第六十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六十一條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十二條對特殊證人的特殊保護措施
第六十三條對證人作證的補助
第六章強制措施
第六十四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第六十六條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第六十七條保證人的條件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七十條保證金的確定及繳納
第七十一條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的條件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的執行
第七十四條監視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七十六條監視居住的監控方式
第七十七條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七十八條逮捕的批準、決定權及執行
第七十九條逮捕的條件
第八十條拘留的條件
第八十一條異地執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條公民扭送權
第八十三條拘留的執行及通知
第八十四條對被拘留人的處置
第八十五條提請逮捕
第八十六條審查批準逮捕
第八十七條逮捕批準權
第八十八條批準或不批準逮捕
第八十九條提請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第九十條不批準逮捕的復議、復核
第九十一條逮捕的執行及通知
第九十二條對被逮捕人的處置
第九十三條檢察院對逮捕的審查責任
第九十四條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
第九十五條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及答復
第九十六條羈押期滿的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第九十七條對超期強制措施的解除或變更
第九十八條偵查監督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條件
第一百條財產保全
第一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組織
第八章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期間
第一百零四條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一百零五條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有關用語解釋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條立案的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報案、舉報、控告及受理
第一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責任及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對報案、控告、舉報及自首材料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立案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自訴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偵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偵查的基本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