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2543
- 書名:行政刑法新論/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
- 作者:李曉明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4年12月
- 入庫時間:2015-2-10
- 定價:4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從行政刑法的緣起與歸屬界說行政刑法廣義、中義、狹義和實用意義上的概念與范圍;從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范疇的確立及其成立要件的研究,尤其是自然人與法人行政刑法責任的區分來定位行政刑法的研究對象及其“犯罪論體系”;通過行政性刑事責任范疇的確立及其確立根據的尋找,深入分析和研究了適合于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形式、內容和范圍,尤其是集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行政性刑事責任、行政性刑事制裁措施、行政性刑事制裁體系等基本范疇為一體,重點關注行政處罰司法化的措施和行政處罰的重處范圍等處罰形式與內容。
圖書目錄
序言/1
緒論/
一、行政刑法在歐洲的興起及其傳播/
二、日本的行政刑法及其“輕犯罪法”/
三、我國古代和早期的“行政刑法”/
四、我國解放前后社會主義的“行政刑法”/
五、我國當代行政刑法研究的三個發展階段/
六、關于行政刑法性質及其歸屬的論爭/
七、我國未來行政刑法的新建構/
第一章行政刑法的新界域:中義的行政刑法/
第一節廣義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罰+行政罰/
一、國外的廣義說:郭氏的行政不法理論/
二、國內的廣義說:全部行政性刑法規范/
三、學界的應然說:行政刑罰+行政罰/
第二節狹義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罰/
一、國外的狹義說:行政法中的刑罰規范/
二、國內的狹義說:行政法中的罪責規范/
三、學界的主流說:刑法視野的行政刑罰/
第三節中義的行政刑法:部分行政刑罰+部分行政罰/
一、德國的界域:經濟刑法+違反秩序法/
二、美國的實用:較輕的刑罰(罰金)/
三、日本的選擇:輕犯罪法/
四、中義的核心:行政罰中人身自由罰的司法化/
第二章行政刑法的新建構:獨立于刑法之外/
第一節觀念上的創新:自由罰、財產罰和資格罰等的司法化/
一、司法化的新理念:行政處罰中的人權保障優先/
二、自由罰的司法化:杜絕司法外的人身自由處罰/
三、財產罰的司法化:落實憲法的私有財產權保護/
四、資格罰的司法化:規范處罰行為保障職業資格/
第二節確立上的根據:夯實中義行政刑法的理論基礎及依據/
一、國家權能的合理劃分:司法權和行政權間的制衡/
二、灰色理論的核心支撐:兩法間的緩沖地帶與過渡/
三、國家類型的實際推動:行政國、法治國和福利國/
四、公權與私權間的博弈:保障人權優先理念的確立/
五、公正與效率間的平衡:辯訴交易、矛盾化解與直訴/
六、二元結構的懲處體系:刑罰體系+保安處分體系/
第三節內容上的調整:行政拘留、“收教”、強制治療為主體/
一、內容之一:行政處罰法中的自由罰和財產罰/
二、內容之二:收容教養、收容教育中的自由罰/
三、內容之三:強制醫療、戒毒等中的“自由罰”/
四、內容之四:將拘役、刑管制刑移入行政刑法/
五、內容之五:將非刑罰處罰方式移入行政刑法/
六、內容之六:將危駕和惡意欠薪移入行政刑法/
七、內容之七:設置與刑罰有效對接的保安處分/
八、內容之八:完成同違法和犯罪的分離與銜接/
第四節措施上的配套:通過專門程序框定案件的范圍與管轄/
一、措施之一:在社區里普遍設立基層法庭/
二、措施之二:在操作上專門制定簡易程序/
三、措施之三:在性質上處罰不入刑事登記/
四、措施之四:在運作上行政機關實行直訴/
第三章行政犯罪的新稱謂: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
第一節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的定性根據: 行政不法與
刑事不法的交叉/
一、行政不法:中外學者在性質認定上的不同/
二、刑事不法:中外學者在范圍劃分上的分歧/
三、兩者的區分:“三大差異理論”的不同界說與發展/
四、定性的根據: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交叉與對接/
第二節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的基本定位: 介于違法和犯罪間的
緩沖地帶/
一、犯罪:所有犯罪的統稱/
二、刑事犯罪:司法犯罪的別稱/
三、行政犯罪:刑事犯罪的對稱/
四、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同刑法內行政犯罪的劃分/
第三節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的要素分析: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分/
一、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的主要特征:雙違性與灰色理論/
二、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的一般要件:行為要素、責任要素和
價值要素/
三、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的法人要件:行為要素和價值要素/
第四節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的成立要件(1):行為要素/
一、違法行為:作為、不作為與持有/
二、行為對象:人、物、秩序與環境/
三、行為結果:種類、數額與情節(包括人身危險性)/
四、因果關系:認識、關聯與要求/
五、相關因素: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五節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的成立要件(2):責任要素/
一、責任主體:責任年齡與特殊身份/
二、責任能力: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三、責任內容:故意與過失/
四、認識錯誤:法律與事實/
五、相關因素:目的和動機/
第六節行政性刑事違法行為的成立要件(3):價值要素/
一、價值要素(1):違法判斷/
二、價值要素(2):正當業務/
三、價值要素(3):期待可能性(只適用于自然人)/
第四章行政刑法責任的新表述:行政性刑事責任/
第一節行政性刑事責任的確立根據:行政秩序與權益保護/
一、追責目的:實現國家行政目的和秩序/
二、追責方式:自由罰和財產罰的司法化/
三、追責根據:特殊契約論與追求正當性/
四、追責技術:“二元結構”的制裁體系/
第二節行政性刑事責任的基本定位:行政刑罰的司法化/
一、行政罰:行政責任(行政法責任)/
二、刑罰:刑事責任(刑法責任)/
三、行政刑罰(一):行政刑法責任(刑法之內)/
四、行政刑罰(二):行政性刑事責任(刑法之外)/
五、行政刑罰司法化:現代法治的必然趨勢/
第三節行政性刑事責任的承擔(1):人身自由罰/
一、行政拘留和拘役/
二、管制/
三、收容教養/
四、收容教育/
五、強制治療/
六、其他保安處分性質的措施/
七、驅逐出境(限期離境)/
八、禁止令/
九、社區服務令/
十、醉酒約束/
第四節行政性刑事責任的承擔(2):財產罰/
一、罰款/
二、沒收/
三、賠償損失/
四、銷毀/
第五節行政性刑事責任的承擔(3):資格罰/
一、剝奪人身、民事等相關權利的資格/
二、剝奪實施相關行為的資格/
三、剝奪公職及職業資格/
四、剝奪榮譽資格/
第六節行政性刑事責任的承擔(4):申誡罰/
一、警告/
二、訓誡/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改正/
第七節行政性刑事責任的承擔(5):名譽罰/
一、賠禮道歉(包括聲明道歉)/
二、懲罰性通告/
三、刑事違法宣告/
第八節行政性刑事責任的承擔(6): 建議行政機關給予
行政處罰或處分/
一、“建議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性質的認定/
二、行政處罰或處分是對其他行政性刑事制裁措施的補充/
第五章行政刑法規范的新拓展:行政刑法程序/
第一節立法理念:現行法律體系下的公正與效能/
一、司法效能:公正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權益保障:辯護權與非法證據排除/
三、簡易審:立法與執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四、非罪化:現代國際刑事政策的總趨勢/
五、與現行法的對接:出罪與入罪的緩沖地帶/
六、與刑訴法的關系:適用其理念和基本原理/
第二節立法內容(1):對實體管轄范圍的框定/
一、與刑法的對接(一):刑事性質的管轄邊界/
二、與刑法的對接(二):有罪宣告判決的使用/
三、行政處罰的司法化:以“人身自由罰”為核心/
四、“收教”的司法化:由封閉式轉向開放式/
五、強制治療的司法化:一種特殊的保護措施/
六、工讀教育的司法化:一種特殊的培養方式/
七、保安處分的司法化:一種特殊的防衛對策/
八、行政處罰的司法化:與行政法的有效對接/
第三節立法內容(2):對行政刑法程序的設置/
一、簡易簡化審程序:法官獨任和行政直訴/
二、輕罪的認罪協商:辯訴交易和矛盾化解/
三、保護措施的下達:書面裁定與庭審裁定/
四、法人罰的前程序:大額行政罰款的聽證/
五、文書與期間送達:通用格式與程序簡化/
第四節立法內容(3):對程序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證據銜接以客觀證據為限:并直接用于案件直訴/
二、直訴、自訴者以舉證為主:證據收集及舉證責任/
三、被告人以辯解和自證為輔:反對強迫“自我歸罪”/
四、獨任法官以自由心證為準:證據采信和自主裁判/
第五節立法內容(4):對實體證明標準的明確/
一、自由罰的證明標準: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二、財產罰的證明標準:做到令人信服程度/
三、資格罰的證明標準:做到令人信服程度/
四、其他罰的證明標準:做到優勢證據程度/
第六節立法內容(5):對實體審理結果的救濟/
一、被告人不服:引起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序/
二、起訴方不服:引起上級法院的書面審理/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刑法訴訟程序(專家稿)/
附件二《日本輕犯罪法》(于瑞欽翻譯)/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