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4230
- 書名:法庭風云:刑事辯護證據運用與法庭策略
- 作者:胡祥甫主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5年5月
- 入庫時間:2015-6-14
- 定價:4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共選取了胡祥甫律師職業生涯中較有代表性的三十個案例,有名噪一時的大案要案,也有艱難推進終獲無罪、輕判的難案疑案。每一個案例都體現著律師的專業智慧和勇氣,既有對律師辯護活動的生動描述,也有對律師辯護經驗的系統總結。
胡祥甫,浙江紹興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復旦大學法學碩士,一級律師。曾任第六屆浙江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第六屆、第七屆杭州市律師協會會長,現任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專家委員、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實務導師、浙江工商大學碩士生兼職導師、浙江工業大學客座教授、杭州市法學會副會長、杭州市人大代表、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
曾榮獲杭州市律師行業杰出貢獻獎、杭州市十佳律師、浙江省律師實業突出貢獻獎等榮譽稱號,并榮立三等功一次。2005年被全國律師協會授予“全國優秀律師”稱號。
曾成功辦理全國首例棄嬰狀告父母遺棄案、驚動江澤民總書記的金華中學生徐某殺母案、某上市公司涉嫌走私一億美元貨物終被法院宣告無罪案、涉案金額50多億元的溫州立人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吳某某中介西門子技術過程中涉嫌合同詐騙終被法院宣告無罪案、杭州市某區村干部涉嫌“挪用”征地款上千萬終被法院宣告無罪案、公司員工傷害他人致死公司老板涉嫌指使故意傷害終被不起訴案、原浙江省交通廳長趙詹奇受賄案、原湖州市委書記徐福寧受賄案、原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長張平平受賄案等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曾在《中國法學》、《復旦學報》、《中國律師》等刊物上發表《論法人所有權》、《論新稅制的公平性》和《股份制在中國》等30余篇論文,出版過《新編經濟法學》等兩本專著(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和個人案例集《法庭風云錄》(第一卷金融案)、(第二卷民事卷)。近年來,胡祥甫律師作為浙江省法律講師團成員,曾為杭州市、金華市、麗水市、義烏市、溫嶺市、海寧市、龍泉市等三十多個市、縣黨委、政府等四套班子做專題講座。作為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專家委員及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曾為地方立法和重大決策提出過不少有益的意見和建議,多數獲采納。
圖書目錄
Chapter 1
判決無罪、不起訴(或撤回起訴)、
撤銷案件的辯護案例
“走私”近億美元貨物,終被宣告無罪/
國家取消通信設備生產行業進口設備的稅收優惠措施,杭州華豐通信公司要履行早已與美國摩托羅拉公司簽訂的上億美元進口設備合同,面臨巨額虧損。恰逢此時,福州一家報關公司上門,可以利用福建移動通信局減免稅進口指標,由其代為報關。這種減免稅是“違規”還是“走私”犯罪,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爭辯。
公司員工傷害他人致死,是否老板指使/
綠業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因土地糾紛而斗毆,致使對方一人死亡。綠業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方金東是否在本案中起到了組織、指使的作用,應根據相關證據來判斷,而不能僅僅依據其 “老板”身份就必然得出斗毆由其指使的結論。一審法院開庭時,辯護律師牢牢抓住這一核心觀點進行辯護,最終促使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方金東撤回起訴后又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官身陷囹圄,終被“不起訴”/
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的法官被控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法官是否蒙受冤屈?辯護律師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分析,認為被告人受賄不符合犯罪心理學的軌跡。眾所周知,認定賄賂犯罪主要依靠言詞證據。而如何判斷言詞證據的真偽及證明力,則主要依據辦案人員的自由心證,所以科學地利用犯罪心理學來分析、認定這些言詞證據,對判斷案件事實的真偽至關重要。辯護人對濫用職權指控也提出疑問。最終,辯護人意見被檢察院采納。
證據相矛盾,董事長“貪污”16萬元不成立/
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前中國的法庭上,證人很少出庭作證。在本案中,辯護律師成功申請法院通知兩位關鍵的控方證人出庭,并對證人進行了邏輯縝密、細致深入的發問,致使證人露出馬腳,證言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最終未被作為定案證據使用。辯護律師還提出控方指控貪污的款項來源不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是事實等辯護觀點,一舉摧毀貪污罪指控。
使用他人免稅指標涉嫌走私,終被不批捕/
通常,在人們的印象中,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所做的工作就是為被告人在法庭上進行辯護,而實際上,律師的工作遠不止于此。本案在批捕階段,辯護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了書面意見,成功促使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為案件最終被海關撤銷做好了鋪墊。
引進西門子技術涉嫌合同詐騙,終被宣告無罪/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8BK80開關柜技術需要轉讓,吳文西得知消息后意識到這是一個很好的商機,積極聯系受讓企業。1999年1月9日,吳文西與愛爾信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協議,約定甲方向乙方交納保證金80萬元,且每生產一臺開關柜應交納技術使用費6800元。之后,因合同履行受阻,愛爾信公司在要求吳文西退還80萬元保證金遭拒之后,向公安機關控告吳文西合同詐騙。但是,吳文西在經過辯護律師的精彩辯護之后,最終被宣告無罪。本案的辯護律師為合同詐騙罪的無罪辯護貢獻了一個極為經典的案例。
“挪用”征地款上千萬,據理力爭判無罪/
杭州市拱墅區政府為打造“物流拱墅”品牌,出臺了加快物流園區建設的政策,康橋鎮是物流園區發展的重點鄉鎮。根據康橋鎮政府的會議精神,康華村委決定以企業名義立項征地。由企業上交征地款,政府再將征地款的大部分補償給村里。考慮到企業系代村征地代墊費用,幾位村干部商議將征地款返還給企業。該行為被舉報,檢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將這些村干部訴至法庭。征地行為是不是企業代村征地?從村里拿回征地款,是否屬于挪用公款?且看辯護律師通過深入調查,為讀者撥開層層迷霧,還事實一個真相。
以輔料充主料,涉嫌合同詐騙,終被不起訴/
浙江基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將施工所需的輔料耐火泥、膠水連同主料多晶棉一起稱重賣給杭鋼物資公司,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基利公司的負責人盛江中有沒有指使員工實施這一行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辯護律師從主觀故意及犯罪后果等角度出發,展開辯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被控行賄30萬美元,庭審之后被撤訴/
醫院院長為購買設備主動索賄,經銷商為促成交易無奈“行賄”30萬美元。醫院院長構成受賄已成定局,本案的關鍵在于經銷商的負責人蔡宏杰是否構成行賄罪。庭審中,辯護律師緊緊圍繞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就蔡宏杰系被動行賄以及未獲得不正當利益對其進行無罪辯護。庭審后,檢察院撤回起訴,法院準許撤訴,最終使蔡宏杰獲得了“無罪判決”。
Chapter 2
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減輕從輕或
二審改判的辯護案例
驚動江澤民總書記的三好學生殺母案/
徐某殺母案經媒體報道后,在全國產生了重大影響。由于該案發生的原因涉及中小學教育方法、學生減負、學生心理健康等問題,故社會對本案的關注遠遠超過了案情本身,而觸及了教育體制的深層次問題。經過辯護律師努力,此案二審在一審已從輕判處15年的基礎上改判為12年有期徒刑。
交通廳廳長受賄620余萬元,該如何量刑/
本案一審開庭前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因受賄649萬余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由于受賄金額相當,鄭筱萸案件對本案的量刑帶來很大壓力。辯護律師積極與法院溝通,講明兩個案件情節尤其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后果的區別,最終取得法院諒解,法院對趙詹奇僅判處無期徒刑。
公私不分惹災,改“貪”為“挪”避禍/
作為一名處級干部,邊麗因法律意識淡薄,私自動用存在自己賬戶上的單位“小金庫”用于購買自家車庫,且較長時間未歸還而被刑事追訴。該行為究竟如何定性,是貪污,抑或挪用公款,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辯護律師通過對邊麗的主觀動機、目的和客觀行為、方式進行深入淺出的分析,最終說服公訴機關將定性由貪污罪變更為挪用公款罪。之后,辯護律師又通過庭審辯護為其爭取到了緩刑,從而取得了最佳辯護效果。
這50余億元,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存/
這是一起震驚全國的大案。人稱泰順“第五大銀行”的溫州立人集團因資金鏈斷裂而崩盤,涉案金額50億元,涉及5000多名債權人,系全國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件,引起了各大媒體廣泛報道。如何在輿論的重壓之下,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本案辯護律師面臨的重要課題。經過辯護律師一以貫之的努力,本案辦案機關最終頂住重重壓力以非法吸存定罪量刑。辯護取得了較好效果。
局長兼職領報酬,是否構成受賄/
林業局副局長退居二線之后,任該局副局級調研員,后升為正局級調研員。在此期間,到公司兼職當顧問,為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因此每月領取公司支付的3000元勞務報酬,這些勞務報酬能認定為受賄嗎?除了勞務報酬之外,公司提供的每月1000元汽油費,能認定為受賄嗎?針對這兩個焦點問題,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爭辯。
市委書記受賄,量刑會公平嗎/
領導干部受賄案件量刑的輕重,很大程度上與其主觀惡性相關聯。在本案中,辯護律師抽絲剝繭式地分析了領導干部受賄主觀惡性的五種表現形式,并認為本案被告人徐福寧是屬于主觀惡性相對較輕的那種,最終為被告人徐福寧爭得從輕處理。
虛開發票偷逃稅款,新舊刑法如何適用/
增值稅是我國1994年開始全面實施的新稅種,它對于減少納稅環節,合理征稅具有重要意義。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設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此之前,只有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有類似規定。本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發生在1996年8月至1997年7月,涉稅金額170余萬元,新舊刑法如何適用呢?辯護律師從刑法時效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等角度辯護,最終為被告人爭取了緩刑。
這20萬元是受賄還是借用/
檢察機關指控交通局副局長沈少元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8.5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律師認為其中的20萬元不能認定為受賄而是借款,并最終被法院采納,為被告人沈少元爭取到了最理想的量刑效果。那么,辯護律師是從哪些角度進行分析的呢?
出售發票百余萬元,最終被判緩刑/
雇主與雇員,能等同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與從犯嗎?經濟犯罪中如何判斷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當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法若干問題具體意見(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情節嚴重”的規定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時,應如何處理?本案辯護律師將給出合理的解釋。
盜竊七萬七,一審判五年,二審改判緩刑/
刑法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但有的刑法理論認為,侵占行為是以已然持有為前提的,這里的“已然持有”可以基于委托關系、租賃關系、無因管理等。本案中,辯護律師將被告人的行為性質論證為侵占而非盜竊,同時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辯護律師又做了退一步處理,認為如果法院最終認定為盜竊罪,盜竊的金額也不應成為量刑的唯一依據。
挪用資金600余萬元,一審判五年,二審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高志勇被潤發投資公司單方任命為該公司投融資部經理,后將關聯企業凡塞納公司支付給該公司的630萬元定金進行債務抵銷。那么,高志勇是否為潤發投資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取得630萬元是否利用職務之便?該630萬元性質如何?能否成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以及凡塞納公司負責人對此債務抵銷是否知情?是否已與高志勇達成抵債合意?辯護律師抓住這一連串的問題對高志勇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進行辯論,最終取得較為理想的辯護效果。
一進一出同罪異罰?斤斤計較最終獲緩/
干同一件事,犯同一宗罪,一個被羈押的被告人判了緩刑,一個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卻被判了實刑,一審判決讓龔樂甚感不平而提起上訴。在辯護律師的努力下,二審判決終還其公道——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那么,在本案中,辯護律師是如何為龔樂減少貪污數額的?是如何為其進行自首認定的?又是如何為其爭取到緩刑的?
分單快遞惹禍端幾經努力終獲緩/
本案系快遞行業通過分單方式走私的首個案例,案件涉及多家單位,涉案公司及負責人均有涉外因素,案件經海關總署部署,并受到國家安全部門以及美國領事館的高度關注。美籍華人盧滔作為涉案公司的負責人,因單位走私而被追究刑責。本案中,辯護律師適時轉變辯護思路,使盧滔獲得從輕處理并適用緩刑。開庭時,美國駐滬領事館派人參加旁聽。另外,外國人在中國適用緩刑如何落實監管問題也是本案的一大難點。
翁婿共同受賄20萬元,女婿被判緩刑/
強勢岳父為女婿“指點江山”,軟弱女婿被岳父“牽連”受賄。本案中,作為一個知情者和被動的接受者,而非犯意的謀劃者或策劃者,裘俊華應否被認定為受賄共犯?在首輪辯護中,律師從法律適用和處理效果的角度分析,認為不宜對其作為犯罪來處理;后根據庭審情況,為了爭取最佳效果,在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及時調整辯護思路,著重分析即便認定其構成受賄,其具有從犯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最終為其爭取到判三緩五的結果。
局長受賄400余萬元,從輕判處有期徒刑/
曾經的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張平平,涉嫌受賄400余萬元而被訴至法院。綜觀全案,其每一筆受賄金額相對較少,且絕大多數是逢年過節時收的禮金。鑒于其本人對指控事實基本無異議的情況下,辯護律師除了對部分金額的性質提出異議外,主要從犯罪情節、量刑情節方面為張平平辯護。此案在當時系浙江省內首例受賄金額在400萬元以上卻被從輕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
下屬觸刑法,老板亦遭殃;下屬成主犯,老板變從犯/
子公司經理利用公司經營模式騙取客戶預付款供己揮霍,老板作為最大的受害者,卻被控與其合謀詐騙而蒙冤。那么,老板是否要為子公司經理的行為買單?面對疑點重重的被控事實,被告人周魏的零口供,同案犯漏洞百出的供述,被害人前后不一的陳述,證人自相矛盾的證言,辯護律師通過強有力的辯護,終使當事人獲得了輕判。
知法犯法惡性大,認定自首獲從輕/
曾經的全國優秀紀檢干部、省監獄管理局局長田豐,卻因受賄60余萬元,成為了自己多年管理下監獄的階下囚。在田豐本人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的情況下,辯護律師通過深入挖掘對田豐有利的犯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為其做罪輕辯護。雖然田豐最終沒有逃過牢獄之災,但是其獲得了減輕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此案可謂是罪輕辯護案件中的一個成功案例。
從舊兼從輕刑期終減半/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設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此前,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5年頒布的立法解釋有類似的規定。本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年初,而案發在2000年之后,新舊刑法如何適用?辯護律師從法律適用的角度,追本溯源、辨法析理,并輔以類似案例,最終使被告人的刑期從一審的十五年降至了七年。
集資詐騙抑或非法吸存/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標會這種模式在浙江沿海地區大行其道。因缺乏監管,極易滋生多種形式違法犯罪。本案被告人因多次“做會”聚集大量資金而涉嫌犯罪,其行為到底是構成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存?不同罪名直接關系到差異甚大的量刑標準。在辯護律師的不懈努力下,本案歷經一審、二審、重審一審、重審二審,最終將行為定性為非法吸存,刑期從最初的十三年降至七年,為被告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跨境賭博,從輕判處/
潘水度為能在澳門賭場中洗碼獲利,組織參賭人員在浙江省臨安市的一處住所內,通過與在澳門賭場中負責提供賭博信息及幫忙下注的同伙進行電話投注、百家樂,共聚眾賭博5場。潘水度按照洗碼0.9%的比例非法獲利港幣約10萬元。面對這種新型跨境賭博案,辯護律師將從哪些角度進行辯護?讓我們拭目以待。
Chapter 3
代理刑事自訴的案例
上了“焦點訪談”的棄嬰案/
1993年年底至1994年年初,9名嬰兒被他們的親生父母遺棄在浙江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時間短的有半年,長的已達一年。律師作為自訴人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兒童醫院的代理人,全程辦理了這起全國首例被棄嬰兒狀告父母遺棄案。醫院能否作為嬰兒被遺棄案件刑事自訴的原告?嬰兒的父母是否有能力撫養而不盡撫養義務?且看律師如何一一解答。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對本案作了專題報道,《人民日報》作了長篇報道,《人民法院報》作了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