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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事裁判精要觀點集成.合同法總則卷/商事裁判精要觀點集成系列
    編號:64559
    書名:商事裁判精要觀點集成.合同法總則卷/商事裁判精要觀點集成系列
    作者:天同律所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
    出版時間:2015年7月
    入庫時間:2015-7-24
    定價:128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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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第一章合同總論
     第一節合同的認定
      一、合同的定義及其法律特征
      裁判要旨 合同除確定具體的交易關系外,還可以具有對以后發生關系的規范指引作用,合同還可以具有對既往發生行為的確認和評價作用。
      二、政府機關參與合同的認定
      裁判要旨一 當事人與政府機關未經平等協商,兩者之間并非民法意義上的平等主體關系,雙方亦沒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關系。
      裁判要旨二 政府機關作為平等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屬于民事合同。
      裁判要旨三 人民銀行依法撤銷金融機構的行為,并不排斥當事人與其他平等主體設立民事法律關系,該民事法律關系也不因人民銀行的督促而改變其性質。
      裁判要旨四 政府協調相關事宜所形成會議紀要,沒有改變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節合同糾紛裁判原則
      一、平等原則的內涵及表現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簽訂預約合同,但在訂立本約時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屬正當的磋商行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對方當事人不得以雙方已達成預約合同為由強行要求必須簽訂本約。
      二、自由原則的表現及限制
      裁判要旨一 當事人依法享有訂立合同的自由,包括有權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的自由,也包括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等。
      裁判要旨二 未經通知或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受讓方通過行使滌除權滌除轉讓標的物上的抵押權負擔的,轉讓行為有效,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則。
      三、公平原則的內涵及適用
      裁判要旨一 對格式合同的解釋,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裁判要旨二 營銷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提成費用的約定是否過高,應考量投入和收入的數額,以公平原則進行衡量。
      裁判要旨三 資金委托管理協議中的保底條款致使雙方民事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違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的,該條款無效。
      四、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及適用
      裁判要旨一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還款,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均構成合同履行中的違約,本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債務人、擔保人反以資金拆借超過法定期限等不正當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裁判要旨二 擔保人在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之前明知其存在尚未償還的債務而仍為其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且未對借款用途加以限制的,不能在訴訟中主張借款人不得將借款用于債務的償還。
      裁判要旨三 當事人違反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收受購房款且房屋已具備交付條件時,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轉讓協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裁判要旨四 當事人怠于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反而尋找借口惡意主張合同無效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裁判要旨五 同一當事人對同一事實所提出的主張已被前一訴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在后一訴訟中提出相反主張,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五、合法原則及公序良俗原則的內涵及表現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合同的訂立主體及成立方式
      一、合同訂立主體的締約能力
      (一)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締約能力
      (二)法人的認定、類型及其締約能力
      裁判要旨一 當事人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義與對方簽訂合同并開始履行的,可以認定該當事人為合同當事人,該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認定已成立并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二 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沒有進行清算,也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屬于法人終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三)其他組織的類型及其締約能力
      裁判要旨 分支機構屬于民法中的其他組織,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其是否越權屬于內部關系,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
      (一)要約的構成要件及要約糾紛解決規則
      裁判要旨一 懸賞廣告屬于向社會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
      裁判要旨二 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裁判要旨三 商品房開發預售中的宣傳資料與鳥瞰圖就簽訂合同標的的位置及外觀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明確,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其雖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但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二)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及常見類型
      裁判要旨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屬于要約邀請,競買人在競買申請中提出報價,并按要約邀請支付保證金的行為,屬于要約。
      裁判要旨二 網站提供網絡競價拍賣服務,與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構成居間合同關系。出賣人在網絡上提供商品信息為要約邀請,買受人競買行為是要約。
      裁判要旨三 當事人在網站發布公開拍賣推介書的行為,是就公開拍賣事宜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出的要約邀請。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內容產生爭議時,該要約邀請對合同的解釋可以產生證據效力。
      裁判要旨四 產權交易所發布的產權交易信息是向不特定主體發出的要約邀請。
      裁判要旨五 拍賣廣告屬于要約邀請的性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三)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內涵及區別
      (四)要約的生效條件及其法律效力
      (五)要約失效的情形
      三、承諾
      (一)承諾的構成要件及幾種特殊的承諾行為
      裁判要旨一 旅行社承辦校方組織的學生課外活動,學生將春游所需的費用直接交給旅行社,并不意味著學生對旅行社作出了承諾,更不應認定旅行社與每一位學生訂立了旅游合同。
      裁判要旨二 保險公司與房地產公司刊登的“五年還本售房保險”的“廣告許諾”,不構成《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承諾行為。
      裁判要旨三 土地征用方向被征地方致函說明付款方案的,致函行為構成承諾。
      (二)承諾的方式、承諾期限及起算點
      (三)承諾的生效時間、法律后果及電子承諾的生效方式
      裁判要旨 一方以文函形式提出新的意思表示或者新要約,而另一方在上述文函上簽字或者經修改后簽字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對新的意思表示的認可或承諾,因此應當認定雙方就文函所載內容達成了合意,從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遲延承諾的認定和遲到承諾的效力
      (五)承諾的撤回及承諾對要約內容的變更情形
      裁判要旨 一方將載有合同變更內容的“承諾書”發給對方,應視為對合同變更的要約,而非對要約的承諾。
     第二節合同的形式、內容與性質
      一、合同的基本形式與內容
      (一)口頭合同和會議紀要在實踐中的理解和適用
      裁判要旨一 網站采用電子文本的格式條款合同方式,供用戶選擇并確定雙方有關信息服務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法官可根據完整的證據鏈條合理推斷當事人口頭訂立了合同。
      裁判要旨三 雖然房屋買賣雙方尚未簽訂書面的購房合同,但是雙方已經進行了網簽,而且明確了合同的價款、房屋信息,應當認定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生效。
      (二)合同必備條款及合同履行地的認定
      裁判要旨一 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兩個合同雖然涉及同一批貨物,但因兩個合同的訂立目的及約定內容各不相同,故應分別依照合同約定確定貨物價值,不能以一個合同關于貨物價值的約定否定另一個合同的相關約定。
      裁判要旨二 火車票上載明的內容是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國家有關鐵路旅客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尤其是《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相關規定,構成了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遵守。
      (三)默示合同的認定及行為訂立合同的要求
      裁判要旨 當事人之間雖未訂立書面合同,但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客觀存在,雙方已經履行了各自所承擔的義務,可認定為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四)對交易習慣的理解及交易習慣的舉證責任承擔
      裁判要旨一 在平等民事主體交易往來中長期反復使用而形成的交易習慣是約定俗成的行為規則,交易雙方自覺地遵守,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關系,該交易習慣可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裁判要旨二 合同的有關內容不能確定義務承擔的主體,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應以交易習慣予以確定。
      二、不同合同性質的認定
      (一)名稱與內容不一致合同性質認定
      裁判要旨一 名稱、內容相互矛盾的合同,應根據合同中是否有特別約定以及當事人的實際履約情況綜合認定合同性質。
      裁判要旨二 在判斷認定合同類型時,不應僅根據合同名稱來認定,更應分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目的來歸類。
      裁判要旨三 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認定合同的性質和效力,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
      裁判要旨四 一事多份合同之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認定應根據合同訂立先后順序、內容及履行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
      裁判要旨五 對合同性質和效力的認定應緊扣合同內容。
      (二)無名合同的性質及效力認定
      裁判要旨一 依照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內容判斷合同性質,若屬無名合同,則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進行處理。
      裁判要旨二 合同為無名合同,只要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第三節合同成立的有關問題
      一、合同成立的條件、標準及證明途徑
      裁判要旨一 保險手續沒有完善,不等于保險合同沒有成立。投保人已經簽署投保單并繳納保費,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的義務已經完成,保險合同成立。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簽字和蓋章均可以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三 代理人雖不具備授權,但被代理人積極履行合同內容的,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成立。
      裁判要旨四 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是股權轉讓的重要內容之一,而股權的價值與有形財產不同,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不可能按照交易習慣和訂立合同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未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股權轉讓合同因欠缺必備條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應認定該類合同未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認定
      三、簽字、蓋章行為對合同成立的影響
      裁判要旨一
      有爭議的合同文本經司法鑒定認定,一方當事人的簽名系偽造,印章系變造,且經當事人舉證和人民法院查證,均不能證明變造的印章為該當事人自己的過錯,故不能認定或推定爭議合同文本為該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是表明合同內容確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據此確定合同的當事人。
      裁判要旨三 當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稱、單位公章簽訂合同不影響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四 雙方約定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簽字”與“蓋章”是并列關系,兩者均具備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
      裁判要旨五 合同當事人簽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對方當事人對此不持異議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四節格式合同的相關問題
      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和責任
      裁判要旨一 格式合同提供一方應當承擔合同約定不明的責任。
      裁判要旨二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
      二、格式條款的解釋方法及遵循的特殊原則
      裁判要旨一 當事人在格式合同中未按使用說明加注的條款有效。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有特別約定時,應依該約定方式解釋合同。
      三、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及其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裁判要旨一 格式合同的條款只在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時,才能被宣告無效。
      裁判要旨二 保險合同中約定,未經保險人事先同意,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而被提起訴訟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該約定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裁判要旨三 網絡購物中,商家在網頁上發布的有關銷售商品質量的保修條件、免責事由等聲明屬于格式條款。
     第五節合同締約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及損害賠償范圍
      1.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
      裁判要旨一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無故意隱瞞或虛假陳述的行為,不屬于締約過失。
      裁判要旨二 出讓公告屬于要約邀請,出讓公告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被撤銷后,造成競買人在締約階段發生信賴利益損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應對競買人的實際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裁判要旨三 需方在正式供貨合同訂立、磋商階段,根據市場變化提出相應的價格要約,是一種符合市場規律和交易常理的合理磋商行為,不因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裁判要旨四 合同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并無過錯,且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磋商而簽訂合同,不存在締約過失,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和承擔規則
      裁判要旨一 締約過失損害賠償,應限于信賴利益損失的范圍,一般不應超過履行利益,同時還應遵循過失相抵的賠償規則。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均存在締約過失情形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民事責任。
      裁判要旨三 國家機關為促成他人締約而作出虛假陳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第六節合同解釋方法及其使用規則
      1.解釋方法的綜合運用規則
      裁判要旨一 合同中,對某一具體事項使用了不同的詞語進行表述,在發生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對這些詞語的理解產生分歧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合同全文、雙方當事人經濟往來的全過程,對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作出判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這些詞語加以解釋。不能簡單、片面地強調文義上的差別。
      裁判要旨二 對于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裁判要旨三 非格式條款應按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解釋,即按合同詞句、條款、目的、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的真實意思。
      裁判要旨四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2.目的解釋方法的運用
      裁判要旨 目的解釋并非只按一方當事人期待實現的合同目的進行解釋,而應按照與合同無利害關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當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進行解釋,且目的解釋不應導致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或與法律法規相沖突。
      3.其他解釋方法的運用(誠信解釋、習慣解釋)
      裁判要旨一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詞語的理解產生分歧的,應對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作出判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解釋。
      裁判要旨二 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兩筆債務,就債務人償還的是哪一筆債務發生爭議時,應做有利于債權人的解釋。
      裁判要旨三 商品房銷售合同與商品房銷售廣告就同一問題的表述不一致時,應當以合同的表述為準。在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時,如遇到合同語詞含義不清,應當根據交易習慣進行解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時間、條件和效力
      裁判要旨一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將法定的審批權或者批準權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不構成附條件法律行為。合同約定的事項同時不屬于法定審批、批準事項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裁判要旨二 合同約定數個生效條件的,若其中一個條件成就,而其他條件的不成就并未實際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認定合同生效。
      裁判要旨三 當事人約定合同辦理公證后生效,但未辦理公證,雖然一方已部分履約,不能認定合同生效。
      裁判要旨四 補充合同約定以公證處出具公證證明為生效條件,未經公證的,補充合同不因主合同生效而生效。
      裁判要旨五 合同約定以公證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的,當事人雖未親自到場,但其行為表明對公證事宜的認可,且履行補救措施的,應認為合同生效條件已達成。
      裁判要旨六 一方當事人不正當地阻止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致使約定的手續無法繼續辦理的,應當認定合同已經生效。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分
      裁判要旨 合作者一方轉讓其在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合同成立后未報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效力應確定為成立未生效,而非無效。
      三、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分
      裁判要旨一 不動產物權變動在登記時生效,但不能因未登記而認定該不動產轉讓合同未生效。
      裁判要旨二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時,轉讓人雖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在訴訟前已經取得該證的,應認定轉讓合同有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不是認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不直接影響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登記問題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而非針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標的物的物權瑕疵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四 《物權法》第十五條確定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物權轉讓行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導致物權轉讓的原因即債權合同無效。
     第二節合同效力的特別情形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相關問題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合同的效力及相對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及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裁判要旨一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對外簽訂合同時已經被上級單位決定停止職務,但未辦理變更登記,不構成無權代理,合同仍然有效。
      裁判要旨二 公司一般業務人員未經授權,擅自簽訂大幅度降價協議,事后未經公司追認和履行,應認定無效。
      裁判要旨三 新設企業承接注銷企業的全部資產,亦應承擔注銷企業的全部債務,兩企業之間具有法律上的承繼關系,新設企業因此對注銷企業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享有追認權,并基于追認行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四 公司主要負責人明知公司已取消對其的委托授權仍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屬于無權代理;該人員代表他公司為本公司償債,屬于自己代理,該行為無效。
      (三)無權處分行為的構成及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經審批效力待定,事后完成審批則合同效力得到補正,該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二 雖然抵押合同只針對土地使用權,但依據“房隨地走”原則,應視為土地使用權和地面建筑物所有權的一并抵押,抵押人對地面建筑物無所有權的,構成無權處分,抵押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三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擬制交付,賣方為達到融資目的進行雙重買賣的,構成無權處分;第三人不具有善意的,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裁判要旨四 轉讓方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情形下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合同有效。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征及情形
      裁判要旨 債權受讓人對出讓人已將標的債權出質的事實明知且未提出異議的,不能再以欺詐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二)重大誤解的情形及與欺詐的區別
      裁判要旨一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獎券持有人可依法取得獎金,獎券實際購買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獲得獎金或返還獎券。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價值認識錯誤的,構成重大誤解,合同應予撤銷。
      裁判要旨三 主張重大誤解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無證據證明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認定合同顯失公平的要件及情形
      裁判要旨一 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完整真實的,即使合同標的價格高于市場價格,也屬于應當預見的商業交易風險,不能認定為顯失公平。
      裁判要旨二 顯失公平的認定可以從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兩個方面考量。
      裁判要旨三 當事人不能僅以存在更高出價者為由認定原合同內容顯失公平。
      裁判要旨四 認定合同價款是否顯失公平應結合案件發生時市場狀況、合理價格及當事人具體情況。
      (四)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認定及撤銷權行使主體
      裁判要旨一 合同雙方將簽訂時間倒簽,是經過雙方認可的,而且與口頭協議達成和履行的實際情況相一致,不能僅因合同時間倒簽而認為一方具有欺詐行為。
      裁判要旨二 導致合同文本內容有出入的原因很多,不能據此簡單地認定合同某一方當事人存在故意欺詐的情形。合同一方當事人如果據此主張對方當事人惡意欺詐,還應當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裁判要旨三 即便合同內容存在欺詐的可能,當事人未主張撤銷合同的,應認定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四 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借款合同,如當事人未提出撤銷或變更合同主張的,不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裁判要旨五 主張欺詐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無證據證明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六 以虛構的公司名稱與他人訂立合同,屬于“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故可認定為欺詐。
      (五)撤銷權的行使、消滅及除斥期間計算
      裁判要旨一 當事人未在一年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再以合同存在可撤銷事由為由而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應認定其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要旨二 關于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起算點,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解釋,不能代替法律本身,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
      三、表見代理的典型情形、舉證責任及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一 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不適用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
      裁判要旨二 構成表見代理應同時具備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客觀表象和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兩個方面的要件,相對人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過失的,不構成表見代理。
      裁判要旨三 簽章人為單位管理公章職責人,未經單位同意私蓋公章實施擔保行為,不能對抗沒有過錯的第三人,應認定為表見代理。
      裁判要旨四 外貿公司取消了分支機構代理權,但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該分支機構與善意第三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裁判要旨五 簽字人雖然不具備法定代表人身份,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具備代理權的,該簽字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裁判要旨六 買賣合同中,買方基于長期交易往來形成的合理信賴,依據交易習慣將剩余貨款支付給賣方此前長期授權負責收款的人員,該付款行為有效,賣方應承擔表見代理的后果。
      裁判要旨七 判斷表見代理的核心要件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一名理智的商人在從事商業行為時應對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權給予必要合理的注意,法院在認定時應結合當前市場交易常規,依法作出準確的判斷。
      四、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及買受人救濟方式
      裁判要旨 “一房多賣”情形下,數個合同均有效,已辦理物權登記的當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未辦理物權登記的當事人只對業主享有債權請求權。
      五、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的效力及對權限的理解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擔保合同,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否則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三節無效合同
      一、合同無效的認定及其與未生效合同的區分
      裁判要旨一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應當適用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裁判要旨二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進行資產轉讓時未依照上述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合同無效;受讓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受讓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且未依法進行報批和評估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該國有資產的,不屬于善意受讓人。
      裁判要旨三 即使涉案項目存在司法查封,但置換合同自合同成立時即產生債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或撤銷查封后,當事人仍可以辦理不動產變更手續。因此,對當事人以違反《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為由主張置換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四 在當事人未就合同無效的后果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無效后,并非要一并處理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五 當事人以同一標的先后與他人簽訂兩個協議,兩個協議內容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不能因前協議有效而認定后協議無效,或認定前、后協議存在效力上的差異。
      裁判要旨六 合作者一方轉讓其在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未報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效力應確定為未生效,而非無效。
      裁判要旨七 當事人在履行合營企業協議或合同的過程中達成的補充協議,對于已獲批準的合營企業協議不構成實質性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僅以補充協議未經審批機關審批為由主張協議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八 《金融資產管理條例》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時要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和額度進行收購,超出確定的范圍和額度要由國務院專項審批的規定,系行政管理的規定,并不必然導致債權轉讓合同的無效。
      裁判要旨九 案涉土地使用權是否被查封,不影響雙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評判依據。
      裁判要旨十 涉及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并非當然無效。
      裁判要旨十一 評估結果已過期,但無證據證明拍賣標的成交價遠遠低于成交時實際價值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拍賣合同應屬合法有效。
      二、合同無效的原因
      (一)對國家利益的理解及損害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一 擅自改變征地用途并將已征為國有的土地無償或低價返還給原使用權人,應認定為損害國家利益。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之間并無真實的貿易背景,卻以進口貨物為名,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導致銀行大量資金外流,構成損害國家利益。
      裁判要旨三 證券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資金拆借合同后,證券公司將拆借所得資金用于合同所約定的彌補頭寸,不構成損害國家利益。
      裁判要旨四 當事人的個人犯罪行為不能作為損害國家利益的直接證據。
      裁判要旨五 二手房交易的買賣雙方在簽訂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后,出于少交稅款的目的,又簽訂了一份約定房價較低的合同。由于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并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該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合同應為無效。
      (二)惡意串通的認定標準及特征
      裁判要旨一 對“惡意串通”行為的認定,應當綜合分析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訂立合同時的具體情況、合同約定內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
      裁判要旨二 一方采取許以高額報酬的手段,誘使對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之簽訂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合同,應認定為惡意串通。
      裁判要旨三 金融機構違反金融監管秩序,與存款人串謀簽訂虛假存貸款文件,構成惡意串通。
      裁判要旨四 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裁判要旨五 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而簽訂的合同無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表現及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一 名為買賣合同款項,實為銀行內部平賬、以貸堵漏、轉嫁經濟損失的,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二 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目的是為了套取國家外匯,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三 簽訂合同只是詐騙行為的形式和手段的,該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自始無效。
      裁判要旨四 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目的是為了融資還債的,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開證約定無效,相關的質押合同也無效。
      裁判要旨五 以保證投標方獲得公開招標工程為條件,與投標人簽訂協議,投標人承諾給付保證人一定報酬,該協議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認定無效。
      裁判要旨六 以訂立委托理財合同的形式進行企業間借貸的,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七 當事人雙方以委托資產管理的形式掩蓋其私下借貸的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八 受贈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使贈與人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愿的贈與行為,即使贈與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也應認定無效并返還贈與財產。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表現及合同種類
      裁判要旨一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絕對壟斷地使用注冊商標中涉及的地名,屬于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
      裁判要旨二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主要根據該行為實質上的正當性判斷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三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情形下,可參照適用行政規章認定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四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約定相關合同條款限制委托人在訴訟過程中接受調解、和解的行為不僅侵犯委托人的訴訟權利,加重委托人的訴訟風險,同時也不利于促進社會和諧,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相關合同條款亦屬無效。
      裁判要旨五 合同約定“市政府下令進城車輛必須洗車”內容,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條款無效。
      裁判要旨六 合同內容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將導致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一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裁判要旨二 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作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為依據。
      裁判要旨三 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于各種稅收均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但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者第三人繳納稅款。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納稅義務人以外的人承擔轉讓土地使用權稅費的,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四 僅是針對特定主體的對內管理行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規定,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不能導致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五 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在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司違反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十六條對外提供擔保無效的情形下,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應予確認。
      裁判要旨六 軍隊規章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范疇,不能作為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裁判要旨七 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使用權房”或“房屋使用權”,如果客觀上導致買方違反土地管理法強制性規定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則雙方簽訂的“使用權房”或“房屋使用權”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三、部分無效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裁判要旨一 合同部分條款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但合同目的合法的,應認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裁判要旨二 對于合同項下的可分物,適用量上的部分無效原則,在法律許可范圍之內的應認定有效,許可范圍之外的部分才確認為無效。
      裁判要旨三 個體工商戶在整體轉讓飲食店的協議中含有轉讓證照的內容,則該轉讓協議為部分無效合同,即該協議的證照轉讓部分無效,而除此之外的協議其他部分有效。
      裁判要旨四 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人約定商業用房的土地使用權年限超出國家法定出讓年限,超出的部分應屬無效約定。房地產開發商對該無效約定存在過錯,應賠償購房人簽訂合同時因信賴合同約定所付出的對價。
      裁判要旨五 合同之目的條款或核心條款無效將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應認定合同整體無效。
      四、合同免責條款的類型及無效情形
     第四節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及返還財產的適用
      裁判要旨一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返還財產的范圍為所取得的全部財產和費用。
      裁判要旨二 對于無效的拆借行為,法律不保護雙方約定的利率,亦不應按照同業拆借利率計算利息,而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裁判要旨三 簽訂無效合同的,具備專業知識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裁判要旨四 損失補償不受雙方合作合同無效的影響,當事人不得要求返還。
      二、爭議解決條款的形式及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對其的影響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全面履行及附隨義務履行的主要內容
      裁判要旨一 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除非出現合同約定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才能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自愿將合同的附隨義務上升為合同的主義務的,不得再以“附隨義務”為由要求減免自身的謹慎注意義務。在住宿合同中,旅客也負有時刻保護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附隨義務。
      裁判要旨三 經營者除應該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外,還應當根據本行業的性質、特點和條件,隨時、謹慎地注意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發性質和隱蔽性,消費者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失后根據經營者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來判斷其是否盡到了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
      裁判要旨四 在客運合同中,明白無誤地向旅客通知運輸事項,是承運人應盡的附隨義務。承運人不能以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為由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相應的附隨義務。
      裁判要旨五 服務合同關系中,即便當事人未明文約定安全保障義務,但根據訂立合同的目的、行業要求和交易慣例,可以推定服務提供者應承擔保障服務接受者人身安全的附隨義務。
      裁判要旨六 商業銀行應當對利用自助銀行和ATM機實施的犯罪活動承擔防范責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上安裝盜碼器的方法,竊取儲戶的銀行卡信息和密碼造成儲戶損失的,如儲戶無過錯,商業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七 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雖然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附隨義務作了非窮盡的列舉,但附隨義務不能無限擴張,尤其是不能脫離合同的性質、目的,也就是必須依附于主給付義務。
      裁判要旨八 合同附隨義務不能任意擴張,判定合同當事人是否存在附隨義務及其內容時,應遵循對弱者利益的保護、對價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裁判要旨九 當事人不得因對方沒有履行合同附隨義務而拒絕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二、約定不明的合同補救及交易習慣的確定
      裁判要旨一 未約定履行方式的口頭農業承包合同應以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合同。
      裁判要旨二 交易條款約定不明時,應當依據社會公眾的通常理解,并結合相關行業交易習慣,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交易的基礎事實包括特定的民事習慣,這種民事習慣只要不與法律相抵觸就應當被遵守。
      裁判要旨三 口頭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時,如果當事人就貨物的交付方式未作約定,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交易習慣確定。
      裁判要旨四 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時,首先應結合合同其他條款作出正確解釋,且對約定不明的條款的解釋要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
      裁判要旨五 承包人對承包地互換期限均不能充分舉證的,應視為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一方可隨時主張解除,但應給對方合理準備時間。
      三、債務的提前履行及條件
      四、部分履行的構成要件
      五、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
      六、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裁判要旨 法人變更名稱,如果合同相對人基于合理信賴,認為對方當事人名稱沒有發生變更,則此后簽訂的合同對變更名稱前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節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構成要件及理解
      裁判要旨 只有指令付款的意思表示,沒有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債務轉移的合意,不構成債務轉移,應理解為向第三人履行。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一 當第三人沒有代為履行債務或者沒有全面履行時,債權人只能向原債務人主張,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張。
      裁判要旨二 出賣人通知倉儲單位向買受人交貨,倉儲單位據此通知買受人的行為屬于輔助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買受人所接受的貨物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買受人應當向出賣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要旨三 對涉他合同與債權債務轉讓合同,應根據合同內容依據其不同法律特征進行甄別。
     第三節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及適用范圍
      裁判要旨一 在已經完成合同的主要義務的情況下,開具發票不是先履行義務或者同時履行義務的抗辯事由,除非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約定。
      裁判要旨二 雙務合同中,抗辯權的行使雖不符合法定條件,但相對方確屬履約不當的,行為人無需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而以支付遲延期間的法定孳息為宜。
      二、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及適用情形
      裁判要旨一 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義務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順序,負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裁判要旨二 合同一方未履約,另一方不僅未追究其違約責任,且繼續履行合同,并承諾發生問題由其自行承擔責任,故其喪失對違約方的抗辯權。
      裁判要旨三 因出租方違約在先,沒有提供符合使用條件的房屋,承租方拒絕支付租金的行為是行使后履行抗辯權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及適用事由
      裁判要旨一 合同履行有先后順序,先履行一方履行抗辯權的,必須有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不會履行義務。
      裁判要旨二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涉案合同一方當事人以案外人違約為由,主張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三 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根本違約,合同相對方依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不構成違約。
     第四節合同的保全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
      (一)到期債權的理解及代位權的客體范圍
      裁判要旨一 債務人在其債權到期后與次債務人簽訂延期8年還款的協議,明顯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
      裁判要旨二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受讓協議,債權人不能依此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
      裁判要旨三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并無權利義務繼受的關系,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務不因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而產生與債權人的任何法律關系,次債務人無權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其所負的債務。
      裁判要旨四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確定的,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不成立。
      裁判要旨五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具體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裁判要旨六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并未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額,且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方式及范圍均無異議,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裁判要旨七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以主債權和次債權的成立為條件。債權成立不僅指債權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要求債權的數額應當確定。
      裁判要旨八 債權人對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行為有千差萬別的表現,客觀結果應作為判斷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決定因素。
      (二)代位權訴訟的提起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裁判要旨一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裁判要旨二 代物清償協議系實踐性合同,若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代物清償協議,則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金錢債務并未消滅,債權人仍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二、債權人的撤銷權
      (一)撤銷權的特征和成立要件
      裁判要旨一 債務人惡意低價與他人置換股權,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依《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對該股權置換行為行使撤銷權。
      裁判要旨二 對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詐害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符合客觀要件即可,不以債務人主觀惡意為要件。
      裁判要旨三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撤銷權訴訟中的“合理價格”應以交易發生時的市場條件作為判斷標準。
      裁判要旨四 主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協議變更次債務的清償條件使得履行期限延長,如果變更行為屬于二者之間的正常商業行為,無明顯證據證明系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則法院對債權人主張撤銷權不能支持。
      (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及效力
      裁判要旨一 在撤銷權糾紛中,各方訴訟主張及舉證存在矛盾的情況下,對債務人承認作為證據的,應確立較高的證明標準。
      裁判要旨二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撤銷的財產或利益歸屬于全體債權人,債權人不能在同一訴訟中既行使撤銷權又對被撤銷的財產或利益直接受償。
      (三)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裁判要旨一 債權人超過法定期間行使撤銷權,既喪失實體權利也喪失程序權利。
      裁判要旨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節合同履行中的情勢變更原則
      一、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及與商業風險的區分
      裁判要旨一 合同約定的價格比當時當地同類標的物的交易價格有所上漲,但屬于當事人應當預見的商業交易風險范圍內的,不構成情勢變更中的“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因價格上漲導致的差價損失幅度,尚難達到情勢變更原則所要消除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顯失平衡的嚴重程度的,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裁判要旨三 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的,應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且應舉證證明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或者使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裁判要旨四 要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將對市場價格走勢判斷失誤造成的損失與不可抗力因素相區分。
      裁判要旨五 國家實行房產新政,當事人已預見到購房存在巨大商業風險,并在合同中對國家房貸政策變化導致按揭不能作出了自己的承諾。這種情形不屬于情勢變更,不能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效力及減免責任注意事項
      裁判要旨一 因客觀情勢變化而產生的損失不是因雙方當事人違約或者解除合同引起的,應適用公平原則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
      裁判要旨二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應當由當事人明確提出,人民法院不宜依職權主動適用。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導致的合同變更屬于情勢變更事由,應由受訴法院依法予以認定,并遵循公平原則酌情權衡、合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及具體情形
      裁判要旨一 雙方經協商簽訂的協議,一方在蓋章過程中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后并告知對方,對方對此沒有提出書面異議,可以認定屬于當事人協商一致對合同進行的變更,該協議有效。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將中標合同備案后,又簽訂與備案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并實際履行時,合同變更行為無效,當事人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
      裁判要旨三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雙方并未及時解除合同,而是繼續協商履行合同的,可以認定雙方已合意變更關于合同解除條件的約定。
      裁判要旨四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達成新的協議,對原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變更。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應認定其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五 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內容約定明確,符合原合同關于合同變更的約款,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并構成對原合同的變更。
      裁判要旨六 在合同成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雙方可以就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在原合同內容的基礎上達成新的變更協議。但合同變更的方式必須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實現,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能擅自變更合同內容。
      裁判要旨七 如果當事人就除書面形式以外的是否變更合同的情形理解不一致引發爭議,就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視為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推定為合同未變更。
      裁判要旨八 單方變更合同履行期限構成對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二、合同變更內容不明視為未變更
      裁判要旨一 合同變更時對約定不明的內容,推定為未變更。
      裁判要旨二 當事人以實際履行方式部分變更合同,并不能證明各方對全部合同均變更了履行方式,當事人應按原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
     第二節合同的轉讓
      一、債權的轉讓
      (一)不得轉讓的債權類型及債權人的通知義務
      裁判要旨一 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債權轉讓行為有效。
      裁判要旨二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但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裁判要旨三 雙方當事人對債權是否轉讓、是全部轉讓抑或部分轉讓,存在約定不明和意思表示不一致,同時又明確約定不發生債權轉讓時,應認定當事人不存在轉讓債權的意思。
      裁判要旨四 法律法規未禁止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債權人無須就債權轉讓事項征得債務人同意。
      裁判要旨五 債權人在債權轉讓之前對債務人進行通知,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六 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確、真實,否則應當推定債權未轉讓。
      (二)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裁判要旨一 銀行利息作為主債權的收益,屬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取得孳息的權利隨著主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裁判要旨二 債權轉讓通知一旦到達債務人,轉讓行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原債權人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向債務人主張合同權利。
      裁判要旨三 如果集資房轉讓人在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時并未取得該集資房屋的所有權,其對集資房的權利屬于資格權利,在法理上屬于一種期待利益,屬債權范疇,此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依法轉讓。
      裁判要旨四 債權受讓人行使權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讓的原權利的范圍。
      裁判要旨五 對《紀要》發布前已完成轉讓的不良債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效力為無效。
      二、債務的轉移條件及其與債權轉讓的區分
      裁判要旨一 保證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保證人的變更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沒有形成消滅保證責任的合意,即使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人另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債權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二 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承諾書,表示將所負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債權人未予接受,亦未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轉移協議書上加蓋公章的,應認定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讓,債務轉讓協議對債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三 信托公司改制案件中,債務人以登報公告方式通知轉移債務,債權人在公告異議期內未以明示的方式對債務分配方案提出異議,視為債權人認可。
      裁判要旨四 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還款,不能認定發生債務轉移,應認定構成債務加入,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償還債務。
      裁判要旨五 當債務承擔的約定有明顯爭議時,實際上又沒有履行行為的,此時要看具體債務的多寡、債務人的具體償還能力及其自認的態度來認定債務人應承擔的債務額度。
      裁判要旨六 債務合法轉讓給第三人后,債務人與債權人又簽訂合同約定免除第三人債務,此種免除第三人債務的合同應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裁判要旨七 當事人明確約定或表示原債務人退出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或者根據合同約定可以確切推斷原債務人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方可認定成立免責性的債務承擔。
      裁判要旨八 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原債務人改為第三人的情況下,雖然當事人間沒有簽訂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協議,但應由該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應承擔的債務。
      裁判要旨九 第三人將歸屬于自己的物權過戶至債權人名下償還債務人所負債務的,不具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特征,應為債務承擔。
      裁判要旨十 第三人僅向債權人承諾歸還原債務人的欠款,未明確向債權人表示免除原債務人的債務,而債權人也未明確表示同意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在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不發生債務轉移的效力。
      三、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情形
      裁判要旨一 境外當事人將合同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由境內當事人承擔與享有的,不屬于《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當批準的外債以及單純的境外債務轉移至境內的債務轉移行為。
      裁判要旨二 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其他合同一并轉讓的,應認定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
      裁判要旨三 轉讓方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只要該轉讓行為得到國土部門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認,且受讓方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當認為該轉讓行為有效。
      四、債務人的抗辯權及抵銷權
      裁判要旨 債權受讓人有權行使原債權人的債權權利,債務人亦可將針對原債權人的抗辯理由及于債權受讓人。
    第六章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第一節合同終止的原因
     第二節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的約定解除情形及解除權的消滅
      裁判要旨一 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拒絕對方提出減少其損失的建議,堅持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損失,并放棄履行合同,致使自身權利受到損害的,應自負全部責任。
      裁判要旨二 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以催告為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故解除權人解除合同,未對對方進行催告不構成違約。
      裁判要旨三 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效力歸于消滅,一方反悔,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四 當事人雙方惡意解除合同,損害第三方利益的,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
      裁判要旨五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當解除條件成就時,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合同應依約定解除。
      裁判要旨六 合同雖約定產品有質量問題可以解除合同,但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后一方當事人更換產品并達到合格標準,約定解除條件并未成就,另一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七 雙方當事人因國家政策調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不能認定任何一方對此有過錯;因此造成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
      二、根本違約的理解及法定解除的條件
      1.根本違約
      裁判要旨一 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僅構成一般違約,如未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的,當事人不得依此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二 雙方約定以房產抵債,債務人不辦理產權證的,構成根本違約,債權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裁判要旨三 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但并不必然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只有在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致使對方不能實現合同訂立目的時,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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