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5102
- 書名:物權登記錯誤救濟論/鄭州大學嵩陽法學文庫
- 作者:申惠文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5年8月
- 入庫時間:2015-9-13
- 定價:35
圖書內容簡介
物權登記在整個物權法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物權登記錯誤救濟法理復雜,橫跨私法與公法兩大領域,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銜接,牽扯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配置,關系靜態安全與交易安全的選擇。作者認為,物權登記錯誤救濟包括立法救濟、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包括物權請求權的救濟和債權請求權的救濟。登記物權的善意取得要求登記機構不得隨意撤銷錯誤的登記行為,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從物權登記到民商事登記,從物權登記錯誤救濟到民商事登記錯誤救濟,需要一系列頂層的制度設計。作者進一步認為,未來立法應當強化民事救濟的功能,限制行政救濟的適用范圍。設立隸屬于國務院的民商事登記局,設置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的民商事登記官制度,是遠期改革的重要目標。
圖書目錄
引言
第一章物權登記錯誤救濟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物權登記錯誤救濟的含義
一、物權的含義
二、物權登記的含義
三、物權登記錯誤的含義
四、物權登記錯誤救濟的含義
第二節物權登記錯誤救濟的性質
一、物權登記的性質:私法行為還是公法行為
二、物權登記的審查模式: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三、物權登記錯誤救濟的性質:民事救濟還是行政救濟
第二章物權登記錯誤的更正登記
第一節更正登記的基本理論
一、更正登記的含義
二、更正登記的適用
第二節依申請的更正登記
一、更正登記請求權的含義
二、更正登記請求權的性質
三、更正登記請求權的行使
第三節依職權的更正登記
一、依職權更正登記的價值
二、依職權更正登記的事由
三、依職權更正登記的程序
第三章物權登記錯誤的異議登記
第一節異議登記的價值
一、更正登記的輔助機制
二、查封登記不能替代異議登記
第二節異議登記的程序
一、依申請異議登記的程序
二、依職權異議登記的程序
第三節異議登記的效力
一、登記名義人處分物權的效力
二、異議登記與正在辦理中的本登記、查封登記的效力沖突
三、異議登記效力的存續期間
第四章物權登記錯誤的善意保護
第一節物權登記錯誤善意保護的基本理論
一、物權登記錯誤善意保護的價值衡量
二、物權登記錯誤善意保護的不同模式
第二節我國采納動產與不動產一體化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我國《物權法》頒布前的爭鳴
二、我國《物權法》頒布后的解釋
第三節我國《物權法》沒有承認不動產登記公信力
一、不動產善意取得不等于登記公信力
二、不動產登記推定力不等于登記公信力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賠償責任不等于登記公信力
四、登記公信力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沖突
第四節我國不動產物權登記錯誤的行政信賴保護
一、不動產登記的雙重屬性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與行政信賴保護的不同構架
三、不動產善意取得與行政信賴保護的相互影響
第五節我國準不動產物權登記錯誤的善意保護
一、我國準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的立法規定
二、我國準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的基本類型
第五章物權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
第一節物權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
一、物權登記機構賠償責任性質的論爭
二、物權登記機構賠償責任性質的變革
第二節物權登記機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違法的認定
二、損害的計算
三、因果關系的判斷
第三節物權登記機構與虛假材料提供人混合侵權的責任
一、物權登記機構承擔獨立責任還是補充責任
二、物權登記機構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第六章物權登記錯誤救濟的訴訟模式
第一節行政訴訟救濟的局限
一、理論上的爭鳴
二、解釋論的觀點
三、合法性審查的局限
第二節民事訴訟救濟的優勢
一、民事訴訟救濟與行政行為公定力
二、民事訴訟救濟與更正登記請求權
三、民事訴訟救濟與國際經驗
第三節行政民事混合訴訟救濟的缺陷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缺陷
二、民事、行政“二審合一”訴訟的缺陷
三、物權登記錯誤救濟訴訟模式的應然選擇
第七章物權登記錯誤救濟的未來展望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設置
一、我國不動產登記機構選擇的爭議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與社會中介機構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與其他民商事登記機構
第二節民商事登記局的設置
一、民商事登記局的實踐需求
二、民商事登記局的理論基礎
三、民商事登記局的域外經驗
四、民商事登記局的制度障礙
五、民商事登記局的具體設置
第三節民商事登記錯誤的統一救濟
一、民商事登記的立法完善
二、民商事登記錯誤救濟的立法完善
結論
一、命題選擇的困惑
二、基本理論的反思
三、具體的研究結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