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約8000件民事裁判文書或案例。與多數人的想當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絕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審理的案件。這是一個日益巨大且十分寶貴的司法資源庫,對此進行深入研究和持續發掘,總結審判經驗,理清法理邏輯,洞悉裁判思維,辨明發展方向,必將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實務界和理論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準。
本書認為,面臨大數據時代的海量司法資源,欲保持實踐對理論的豐富和滋養,又不失理論對實踐的統攝和把握,首先應對現有研究方法進行必要的革新,這是衡量案例研究質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
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無論是實務取向的案例匯編解析法,還是理論層面的法律關系分析法、請求權基礎體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時代的產物,對應的是個案研究,遵循的或是從特殊到一般,或是從一般到特殊的認識路徑,其特征是微觀分析,其優勢是分析透徹。但面對司法資源信息浪潮的沖擊,以現有研究方法應對,滄海拾貝綽綽有余,總攬全局就能力不足。更為嚴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長期存在,將全面解構前者的存在價值。黑格爾認為,“真實的只是整體”,我國哲學家王太慶先生進一步引申為,真理是全體,不是雞零狗碎的東西。哲學如此,法學亦如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案例研究的危機,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機。提出這個問題,并試圖解決這個問題,以通盤把握更為深刻的裁判思維,正是本書的全部目的。
傳統研究方法的危機,迫使筆者不得不另尋研究制高點,最終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論體系,以“主體、行為、權利、責任”為基元,從哲學認識論的角度,提煉出四元結構分析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結構重新歸類、多次歸類,遵循的是從一般(大理論)到一般(大實踐)的認識路徑,使得極為浩繁的實證研究,獲得了相當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前述困惑,為理論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結構作為貫穿全文的一根紅線,在對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來民事審判的歷史脈絡,證實了筆者長久以來的一個“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審判思維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來走向仍不確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題:作為民法理論的方法論表達,四元結構既是統領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決的總線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審判規律的總鑰匙。
顯然,這一中心命題由兩個相互纏繞的子命題組成。筆者緊緊圍繞上述中心命題,按雙螺旋線索展開全文,一方面論證,四元結構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統領作用;另一方面實證,最高法院的審判思維是否以及如何相對成型于四元結構。開篇從以往的研究經驗出發,上升至方法論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論的基礎上,嘗試提煉出四元結構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對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該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為標準,提取案例公因式,構筑了四個子系統,依次分別為“界定民事主體”“判斷法律行為”“保障民事權利”“劃分民事責任”。而每一子系統項下,又不斷細分若干裁判元素或類型,繼續細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體”子系統項下,又可細分出“適格當事人的審查標準”;“判斷法律行為”子系統項下,最終可細分出“影響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論結構從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細血管,在案例諸元素的重新歸納、逐級整合中,圖景脈絡越來越明晰,體現出理論對實踐的總體駕馭。與此同時,看似雜亂無章的海量案例,也經由毛細血管的吞吐、梳理,開始井井有條,顯出內在的機理,并經由主干直通理論結構,體現出實踐為理論的源頭活水。理論與實踐的穿梭往來,最后合而統之于有機之四元結構,并收于對最高法院審判思維的整體考察中,得出全文結論。
各章的實證研究表明,三十年來,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體時,開放中有規范;在判斷法律行為時,寬松中有反復;在保障民事權利時,絕對中有限制;在劃分民事責任時,承擔中有平衡。筆者相信,如果不從四元結構方法的理論自覺出發,很難從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在長時段中的總圖景,傳統研究方法的烏龜再努力,也永遠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難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體審判思維的模塊要素,一塊磚頭研究得再仔細,仍可能對整座大廈的結構一無所知。
相較于現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創新主要體現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結構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來全部民事判決,在此基礎上總結民事審判思維以及審判規律,這在國內尚屬首次。這一研究有如下四個特征:覆蓋范圍廣,時間跨度長,研究方法新,理論張力強。覆蓋范圍廣,是指研究對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決,把以往民事判決的類型化研究,推進到全口徑研究的更高層面;時間跨度長,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歷時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現有實務和理論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結構作為新的理論分析框架,以此統攝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決,涵蓋案件審理主要環節;理論張力強,是指四元結構本身脫胎于民法理論,既是民法理論的方法論表達,也是民法思維的邏輯構造,其強大的理性思辨力,與萬花筒般的司法現實之間,構成必要的張力,二者未來的互動將演繹豐富的可能性。
鑒于案例庫數量巨大,加之這一研究方法本身,對首創者的識見和意志均要求極高,筆者雖竭盡全力,但兼受學識、專業和精力所限,學術勇氣有余,學術水平有限,故本項實證研究尚存諸多不足,尤其在個案的法理生成路徑、案例之間的內在機理關聯、審理模式的歷史節點轉換、法官心證判斷的識別依據等深層次領域,均無力涉及或淺嘗輒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書的學術價值和理論品質。對此,筆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將正視不足與缺陷,并以此為動力,聽從命運的召喚,繼續投入于這項永無止境的研究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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