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包括導論、正文、結論三個部分。正文分為七章,分別為:第一章“保險慣例基本理論”,第二章“社會公眾對保險慣例的認知現狀及原因分析”,第三章“保險慣例蘊含的價值理念”,第四章“保險慣例的形成與確認”,第五章“立法論視角下的保險慣例問題研究”,第六章“司法論視角下的保險慣例問題研究”,第七章“類型化視角下的保險慣例問題研究”。
導論部分從商事活動領域秩序是如何形成的這一問題出發,對我國商法理論研究和制度建構過程中強調“立法中心論”、“建構主義論”,忽視或否認自生自發的秩序等現象的弊端及原因進行了分析。揭示了我國傳統保險法和保險學研究關注正式保險法律規則而忽視保險習慣或慣例的問題,建議探求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兼容互補模式,協調規范建構秩序與自生自發秩序的關系。
第一章 “保險慣例基本理論”對保險慣例的概念、性質、效力與適用范圍、正當性、法律規則與保險慣例共同治理等進行了介紹和分析。具體而言:應當區分習慣與慣例的概念,從自治性、時空性、普遍性、義務性、開放性等角度理解保險慣例的內涵。“民間法規范說”承認保險慣例的規范屬性,又將其與正式保險法律規則相區分,在認定保險慣例性質方面優于“事實說”和“國家法規范說”。保險慣例兼具補充、解釋、證據等效力,其適用應當受到地域和人域的限制。雖然保險慣例的概念在實踐中經常被濫用,但是其源于現實生活需要,是意思自治的產物,是對保險活動規律性的經驗總結,存在正當性基礎。社會生活不能單純依靠正式保險法律規則一元治理,而需探尋保險立法與保險慣例共同治理模式。
第二章“社會公眾對保險慣例的認知現狀及原因分析”通過社會調查、數據分析等方式就社會主體對保險慣例的認知狀態,不同類型社會主體對待保險慣例不同態度產生的原因以及保險活動中適用保險慣例的可能性等問題進行研究。實證研究結果表明,信息不對稱以及信息來源固有的偏見在保險慣例認知中普遍存在,不同利益群體對適用保險慣例的態度存在明顯差異,法官對適用保險慣例存在矛盾的心態。導致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在于:社會公眾對保險慣例關注不足,道德制高點導致偏見,普遍社會認知尚未達到理性的程度,自生自發的秩序在我國保險市場尚未形成。
第三章“保險慣例蘊含的價值理念”從秩序、自由、效率、公平的角度對保險慣例進行了分析。從秩序的角度而言,理性建構功能存在有限性和一定的破壞性,需要保險慣例彌補正式法律規則的不足以及維系現有秩序的內含價值。從自由的角度而言,保險慣例是“法律沉默”領域群體性意思自治的結果,體現了主體自主預設未來生活的一面。從效率的角度而言,保險慣例通過行為模式定型化或標準化等方式,減少了交易成本,簡化了交易手續,有利于主體間達成共識,避免或減少矛盾糾紛。從公平的角度而言,保險慣例中蘊含了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價值理念,兩者雖然在邏輯基點、價值導向、實踐結果上存在差異,可能出現對立,但是不可將其絕對化,需要關注兩者間對立統一的關系。
第四章“保險慣例的形成與確認”。首先,保險慣例的形成需要滿足“體素”和“心素”兩方面的要求。在考察保險慣例形成所需的時間要素和空間要素方面,應當關注不同保險慣例的特殊性,在具體的情境中具體分析。保險慣例對“內心確信”的要求不是針對單個保險主體的,而是針對群體而言的。其次,證明保險慣例存在的載體既可以是保險慣例編纂物,也可以是專家證言。保險慣例的舉證責任分配與對保險慣例性質的認識密切相關。
第五章“立法論視角下的保險慣例問題研究”對保險立法與保險慣例之間的互動關系進行了分析。通過對涉及“不可抗辯條款”、“自殺條款”、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轉讓相關的保險慣例進行研究,揭示了保險慣例對保險立法的供給功能以及保險立法對保險慣例的吸收和形塑功能。
第六章“司法論視角下的保險慣例問題研究”對保險慣例作為法律淵源的作用以及在司法適用過程中的解釋功能和補充功能進行了闡述。法官并無主動適用保險慣例的義務,適用保險慣例不得與強制性法律規范相抵觸,在行為人自決領域保險慣例應當優先適用。保險慣例的解釋功能應當從推斷意義上的解釋規則和補充解釋禁止兩方面理解。保險慣例的補充功能主要體現在法律未決地帶或未明確地帶填補法律漏洞。
第七章“類型化視角下的保險慣例問題研究”結合實踐中發生的真實案例對“零時起保”、“高保低賠”、“填寫保單同時交付首期保險費”、“共同災難”、“中間型保險”等保險慣例進行探討。
結論部分指出我國當前對保險慣例的理論認知仍處于極度匱乏未形成共識的階段,在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下存在忽視自生自發秩序的問題。應當通過社會調查整理的方式發現保險慣例,培育以主體參與為中心的保險慣例形成機制,理性對待保險慣例中的技術性要素,拓展保險慣例導入立法與司法實踐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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