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目前已歷經三次修訂了。從最初的1992年標準到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6年第二次修訂,2014年又作了第三次的修訂,更新為《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本次修訂的標準相比以前的2006年標準變化很大,主要是增加了大量的相關內容,更加人性化。為了不斷適應法制建設新的要求和廣大讀者的需求,我們根據近年來出臺的配套勞動法規及其司法解釋,結合新的工傷保險制度及重新修訂出臺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編寫了本書。
2014年9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國家鑒定標準,于2015年1月1日實施。
新標準在保持原標準《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基本框架不變的基礎上,對各地實踐中反映集中的、普遍的、突出的“問題”條款,主要從三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一是對原標準中部分條款的表述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二是增加了部分條款和量化判定標準;三是對部分易造成歧義的條款進行取消或明確。與原標準相比,新標準更加科學、規范、合理,如原標準中使用頻率較高的“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原定為九級傷殘”,現完善為“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術或外固定支架術后定九級傷殘”,指骨折后打克氏針不再定為九級傷殘;按原標準,大腿骨折上鋼板和手指頭骨折上鋼針都屬于九級傷殘,修訂后的標準手指骨折上鋼針屬于十級傷殘。為準確把握關節功能障礙程度,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關節功能障礙程度的判定基準進行適當調整。此外,新標準新增了“手、足部功能缺損評估參考圖表”,對條款進行了細化和量化,提高了操作性,減少爭議和糾紛;取消年齡和生育的不合理表述,35歲前和35歲后脾臟切除歸并為七級;生殖器官損傷不再區分是否生育,而是根據損傷程度定級。修訂后的新標準傷殘條目由原標準的572條調整為530條,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落實公平合理的鑒定原則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推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朝著科學化、規范化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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