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研究和寫作得到了教育部社科基金項目“中國刑事審判實證研究”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刑事錯案風險分配研究”的支持。
本書共分為十章。前三章是對審判程序基礎理論的實證研究,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對審判中的口供問題的研究,第七章至第十章是對審判中的證據分析和事實認定問題的研究。本書對刑事審判制度的研究,強調以問題為中心,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多學科交叉融合,尤其重視借鑒社科科學的觀點、視角和方法對刑事審判中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作者認為,從刑事審判的性質和特征來看,裁判者在認定案件事實時肩負著信念形成過程的倫理責任。其認知倫理義務可以概括為:裁判者的有罪信念,不僅應當源自于所有可采性的證據并不得違反法定的證據評價規范且達到特定案件的認知標準,而且裁判者應當像一個具備倫理和理智美德的裁判者那樣形成自己的信念。只要裁判者沒有遵守認知規范,且不存在主觀或客觀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就應給予其道德責難。追究裁判者認知責任的常規方式只能是撤消判決或者改判。以判決結果正確與否追究裁判者認知責任,必須要解決唯結果論的評價標準、錯案評價主體和制造主體同一化和裁判者轉移責任等問題。訴諸于裁判者的認知倫理責任可以解決證明標準的適用難題。當前司法改革應當重視法官的職業倫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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