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有時既需要在“法律的中心”之內,又需要置身于“法律的中心”之外,來選擇觀察法律的角度和距離。我們通常都有這樣的認識經驗,即:我們不能精確地描繪距離過分遙遠的細微之物,但也看不清距離太近的龐大物象。距法律太遠或太近,都會使法律人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或者說,在需要精確的地方,我們不能離開法律的語境太遠,以至跌進法律語義射程之無窮無盡的邊緣;而在需要做“法律續造”時,我們又不能拘泥于具體的實在法條文的規定,以至于被“白紙黑字”的規則宰制了我們的視野和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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