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8684
- 書名: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年商事審判案例卷)(精裝)
- 作者:國家法官學院等編
- 出版社:中國人大
- 出版時間:2016年4月
- 入庫時間:2016-5-18
- 定價:14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由全國各地法院選送2013年審結的商事類案例,并由國家法官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專家遴選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內容包括合同類、公司類,借款、理財與金融借貸類,知識產權類、競爭類等,全面反映了2013年中國商事審判的全貌。
圖書目錄
一、合同類
1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訴江蘇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要約收購先合同義務)
2廣州鵬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友情日化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惡意串通規避債務)
3新韓銀行株式會社訴寶羅電子(天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債務承擔轉讓已清償的債權)
4林金海、田淑敏訴北京日盛宏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入場費”性質及返還標準)
5鄭德美訴成都新界廣場商業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案(產權式商鋪的返還問題)
6嚴月華訴趙鐵軍買賣合同糾紛案(古玩買賣中的重大誤解認定)
7無錫日月水處理有限公司訴無錫榮成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試用買賣合同中的價款支付)
8張建紅訴北京傳世經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虛假宣傳雙倍賠償)
9惠州市協進服飾有限公司訴廈門全利嬰童用品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分期付款合同期限利益)
10北京建通興業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訴南京尤孚泵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假洋品牌”的認定及處理)
11北京市翰盛律師事務所訴北京新華環球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案(合同條款的理解)
12上海安創測量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訴西安愛德華測量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等居間合同糾紛案(貿易自由化下市場匯率差的涉外商事保護)
13李介林、宋麗君訴聯程旅游蘇州分公司、聯程旅游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旅游產品的合同定性問題)
14黃惠芬、葛嵐、何阿多訴杭州北山旅游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出租車承包經營權)
15北京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八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訴胡振強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承包期滿地上物)
16龔巧玲、陳金源訴陳余、朱文娟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家庭成員間經濟糾紛中的親情倫理因素)
二、公司類
17北京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呂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公司意志代表權爭議)
18鄭淼如訴徐德淵等股權轉讓預約合同糾紛案(意向性協議構成預約的司法認定)
19邢麗萍訴肖銘等股權轉讓糾紛案(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
20溫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訴陳小林、黃爐光、溫州市港口石化倉儲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股權糾紛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21中青投資咨詢(無錫)有限公司訴成之德等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 (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2吳國璋訴廈門市同安區捷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股東會決議表決權)
23張建軍訴中西多元教育咨詢中心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代簽名與決議效力的關系)
24胡敬華訴郭虹均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股東代位訴訟)
25楊靜訴北京華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周蘇湘公司解散糾紛案(公司解散的要件)
26北京北鷹吉成科技有限公司訴王倩清算責任糾紛案(清算責任股東豁免)
27福建東快傳媒有限公司訴福州日報社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案(清算義務人責任)
28德美投資有限公司訴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股權“虛擬回購”
29張書華訴武海天、武錫文股權轉讓糾紛案(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30福建天鵝商貿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深圳市兆萬達投資有限公司案(股權處置界限
31林東、陸春莉訴江斌、凌力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抽逃出資之認定)
32萬森公司訴林萬平與公司有關糾紛案(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把握)
33成都龍泉瑞豐包裝有限責任公司訴成都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新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非典型性公司分立責任承擔
34盧國欽訴陳全英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退伙協議的效力)
35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分行訴北京海開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債務人破產保證人保證范圍)
36無錫市奧特鋼管有限公司與無錫市滬通焊管有限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案
(分別受理集中清償實質合并)
三、借款、理財與金融借貸類
37王愉娜訴陸和英、吳智勇民間借貸糾紛案(公序良俗夫妻共同債務)
38朱明惠等訴劉岐明等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民間委托理財保底條款)
39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惠山支行訴無錫市超群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保理追索權)
40蘇州高新區通安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蘇州成罡鋼鐵貿易有限公司、蘇州鑫澳
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張海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有限合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質押的設立)
41劉正根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保證人之間的調解行為對擔保追償權的影響)
42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訴上海享御實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銀行保兌倉業務主體法律責任的司法認定))
四、保險類
43馬躍訴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保險條款交付的證明標準)
44太平洋保險公司訴好管家物業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代位求償的基礎法律關系)
45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尹亞文、北京盛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
46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中國深圳外輪代理有限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協議管轄條款與代位權行使)
47宿遷市安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泗陽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無證駕駛與交強險理賠)
48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訴廣州北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賠償責任)
49汪洋一帆等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寧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50上海派爾威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黃浦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姐妹車”相撞的“交強險”賠償問題 )
51王啟儒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零時起保”條款的定性)
52廈門建盛物流有限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因果關系對免責事由的影響)
53鮑軍勇、鮑少華和鮑小琴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人身保險合同中近因原則的適用)
54四川成都繞城(東段)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訴徐大霞等保險合同糾紛案(訴訟時效爭議)
五、知識產權與競爭類()
55陸道龍訴陸逵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對家譜獨創性的認定)
56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訴人民搜索網絡股份公司、北京鐵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網頁快照的法律責任問題)
57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宏達通訊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智能手機內置視頻播放軟件侵權認定)
58上海畢佳數據系統有限公司訴上海中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官方微博轉載譴責聲明的認定)
59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訴廣州千騏動漫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電影衍生品開發中的權利保護)
60中糧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訴北京元邑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房地產服務商標與樓盤名稱)
61馮曉訴中國科技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商標權糾紛中的股東派生訴訟問題)
62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訴北京蘇寧電器有限公司等侵犯專利權糾紛案(專利間接侵權的認定)
63雅培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請臺州市黃巖億隆塑業有限公司、北京溢煬杰商貿有限公司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糾紛案(訴前行為保全的適用)
64上海昱品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拓盈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65北京全盛虎安防爆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納尼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運用)
66吳小秦訴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對搭售行為的認定))
67北京中天宏業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訴林楓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向法庭作證披露商業秘密的認定)
68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互聯網企業不正當競爭)
精彩片斷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為締結合同接觸、磋商之際,已由一般普通關系進入特殊聯系關系,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特殊信賴關系,從而產生了包括協作、告知、保密等內容的誠實信用義務。如一方違反了該類先合同義務,過失方即應承擔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并未要求締約過失責任須以要約生效為前提,締約過失產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本案熔盛重工披露了擬要約收購全柴動力股份,興業基金持有股份,雙方通過證券交易平臺表達了要約收購的意愿,已進入訂立合同的準備過程中,此時,熔盛重工的先合同義務已經產生。熔盛重工主張由于《要約收購報告書》未經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函后正式實施,收購要約尚未發出,即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無法律依據。
作為證券交易合同締約的雙方,要約收購的締約過程有一定的特殊性,雙方當事人并無直接的接觸磋商,而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來傳達締約意向,反映訂立合同的過程。由此,收購方應負的先合同義務主要是告知義務,履行要約收購告知義務的方式主要是信息披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規范性要求是判斷收購方有無適當地履行先合同義務的重要方面。本案被告熔盛重工發布了要約收購的締約意向,其相應承擔的為締約過程中的告知義務,以提請相對方注意。熔盛重工已披露了要約收購進展情況,盡了相應的告知義務,并不存在締約過失。
興業基金主張熔盛重工違反誠實信用存在締約過失的具體行為均不能認定:(1)《要約收購報告書》在明顯的位置作出重要聲明:“本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提供本次要約收購的簡要情況,要約收購文件尚須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本收購要約并未生效,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該《要約收購報告書》系熔盛重工向公眾預先披露的內容摘要,是締約意向的傳遞,非正式要約,并已提示風險。熔盛重工后撤回申請,自行取消要約收購計劃,屬締約自由,其于次日進行了信息披露,已履行了及時告知義務,符合證券法的規定。興業基金主張其撤回要約收購申請違反先合同義務沒有法律依據。(2)中國證監會雖要求熔盛重工在3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但未明確限定如未按期上報補正材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未禁止延期補正。在無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補正材料的延期期間和后果的情況下,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熔盛重工不負有繼續磋商的義務,亦無法強制其履行要約收購報批義務,以促成合同的最終成立。熔盛重工分別以公告或年報、季報的形式提示補正材料未上報,將補正材料進展情況告知相對方,履行了先合同的告知義務。(3)關于興業基金主張熔盛重工未及時披露國資委批復有效期為12個月,存在重大遺漏的問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特別提示要約須經批準,而對相關批復的有效期是否應披露未有明確規定。《要約收購報告書》已明確披露須經國務院國資委等批準,批準文件的進展情況也已及時披露,符合上述規定。披露批復有效期非為締約過程的先合同義務范疇,退一步講,即便有效期應予及時披露,興業基金也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申請有權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作出構成重大遺漏的事實認定,故其主張熔盛重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依據不足。(4)《要約收購報告書》已經披露且提示了交易風險,之后全柴動力曾不斷發布年報、季報、公告,披露補正材料未上報的情況。該補正材料進展情況系要約收購披露事項的延續,無相關規定強制要求其在此類延續性的信息披露時,必須持續不間斷地提示風險。故興業基金關于熔盛重工在該期間未提示風險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主張亦不予支持。綜上,熔盛重工在要約收購過程中真實、及時、完整地披露了要約收購的進展情況,已盡了相應的告知義務,并不存在締約上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