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8702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司法觀點全集(共4冊)(精裝)
- 作者:杜萬華主編
- 出版社:人民
- 出版時間:2016年4月
- 入庫時間:2016-5-23
- 定價:880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主編,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及含有民事訴訟程序性規范的所有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事訴訟制度的司法政策;答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性案例、裁判案例等為素材和依據,針對民事訴訟法司法實務中的難點、疑點、熱點以及前沿問題,梳理出覆蓋整個民事訴訟制度的1700多個專題,各個專題一般由正文(正文編選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文件)、附錄(包括摘要)和說明三部分組成。附錄:摘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的主流觀點和最高人民法院資深法官有關該專題的重要著述等;說明部分:介紹該專題所涉規范性意見和主流觀點的形成和演變過程。以確保地這些意見和觀點的正確解讀和適用。
圖書目錄
總 目 錄
第一章 民事訴訟程序總論
1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強化程序意識,確保程序公正
3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4推進審判公開,構建陽光司法機制
5進一步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6推行小額訴訟等制度,提升民事審判工作效率
7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8完善制裁規定,維護正常訴訟秩序
9完善執行異議、復議制度,規范民事強制執行
10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第二章 管 轄
1管轄權依法確定后,不因據以確定管轄的依據發生變化而改變
2原審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生效判決的復查改判問題
3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裁判機制
4訴的合并對級別管轄的影響
5法院可以在處理管轄權異議的同時一并處理原告資格問題
6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處理
7要求履行或解除合同案件以請求金額確定級別管轄
8訴訟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故意規避級別管轄的,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9發回重審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予支持
10被告同時提出級別管轄異議和地域管轄異議的處理
11下級法院可以報請上級法院審理的案件
12對級別管轄異議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序
13受訴法院應以裁定形式依職權移送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案件
14審理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
15管轄權下放性轉移的情形
16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不可超越級別管轄權限受理訴前保全申請人提起的訴訟
17公民經常居住地起算時間不以領取《暫住證》為標準
18夫妻離開住所地時離婚案件的管轄
19離婚案件涉及不動產財產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0對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
21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法院當然具有管轄權
22指定或變更監護關系案件中被監護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23“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指原被告中僅有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轄區
24遺產案件專屬管轄沖突的處理
25專屬管轄不可排斥當事人仲裁協議
26不涉及不動產物權的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27雙方約定轉讓的標的名為企業資產,實為投資者權益,不屬不動產,不應適用專屬管轄
28協議管轄的適用
29身份關系解除后有關財產爭議可以適用協議管轄
30管轄協議的合意撤銷及限制
31管轄協議對未簽署協議的第三人產生拘束力的特殊情形
32約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訴”的效力
33約定“在起訴方法院起訴”的效力
34約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的效力
35約定“由守約方法院管轄”的效力
36違反公平性的管轄協議無效
37管轄協議違反級別管轄的處理
38當事人約定級別管轄的效力
39補充協議未修改原約定管轄條款的由原約定法院管轄
40新舊合同變更后管轄的認定
41合同簽訂地的確定
42消費協議格式管轄條款效力
43管轄協議約定的當事人住所地變更時管轄法院的確定
44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45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間原告申請撤訴的處理
46既提起管轄權異議又應訴答辯的應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47關于移送管轄期限的規定
48指定管轄的程序規定
49責任競合案件的協議管轄
50變更后的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51第三人不可提出管轄權異議
52裁定管轄可以成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53專門管轄可以成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54對法院主管提出的異議不構成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55管轄權異議的提起時限
56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作出管轄權異議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糾正
57被告適格與否不屬管轄權異議審查范圍
58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處理
59二審法院在管轄權異議審查中對一審法院不當受理案件的處理
60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61合同未實際履行時的合同履行地確定
62買賣合同因產品質量產生爭議應根據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63代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
64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
65連環購銷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66購銷合同風險轉移地非合同履行地
67對購銷合同特殊履行地的理解
68合同名稱與內容不一致,以合同內容確定管轄權的情形
69合同名稱與內容不一致,以合同名稱確定管轄的情形
70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在管轄權爭議案件中的認定
71確認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轄
72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73未實際履行的民間借貸合同的管轄法院
74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非以貨幣形式履行還款義務產生爭議時,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75主合同或擔保合同分別協議約定不同管轄法院的處理
76因主合同發生糾紛,應以主合同確定管轄
77委托貸款合同履行地
78存單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79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履行地
80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81拖欠電話費糾紛按租賃合同糾紛定性并確定管轄
82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
83將不具備訴訟地位的人列為共同被告以規避法律爭奪管轄的處理
84居間合同的履行地為居間行為地
85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管轄
86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基本義務履行地
87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88債權人對境外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89撤銷權訴訟的管轄
90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
91期貨糾紛案件管轄權
92證券回購合同糾紛的管轄
93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
94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95混合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96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
97票據糾紛的管轄
98委托理財案件的管轄
99債權轉讓時管轄協議的適用
100侵犯名譽權案件的管轄
101虛假網絡宣傳行為所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02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103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管轄權
104醫療事故糾紛案件的管轄
105產品責任糾紛案件的管轄
106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侵權糾紛的管轄
107以合同為表現形式的侵權糾紛的管轄
108信用證欺詐糾紛案件的管轄
109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管轄
110依據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或競業限制條款提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管轄
111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
112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案件的管轄
113因許諾銷售而引起的侵犯專利權案件的管轄
114被訴侵權產品的出口裝船交貨地可認定為侵權行為地
115涉及同一事實的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和專利侵權訴訟應當移送管轄,合并審理
116侵權以外其他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
117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
118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
119消費者使用的被訴侵權商品的扣押地不屬于據以確定管轄的“查封扣押地”
120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21在境外出售假冒署名美術作品糾紛案件的管轄
122涉及訴前措施和證據保全的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23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
124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民事案件管轄權
125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的管轄
126企業破產案件的管轄
127破產受理后債務人衍生訴訟的管轄
128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引起民事訴訟的管轄
129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130網絡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31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32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33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訴訟管轄
134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件的管轄
135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管轄權
136海事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37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38船舶租用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39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40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141海事擔保糾紛案件的管轄
142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43海難救助費用糾紛案件的管轄
144因共同海損提起訴訟的管轄
145海事特別程序案件的管轄
146申請海事強制令等的管轄
147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應由海事法院受理
148公司訴訟案件的管轄
149股東增資行為的履行地是公司住所地
150股東派生訴訟的管轄
151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管轄
152涉災案件的管轄
153合并審理案件的管轄權
154變更訴訟請求可以導致管轄法院變化
155管轄權爭議期間搶先作出判決的處理
156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的管轄
157涉軍案件的管轄
第三章 回 避
1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
2審判人員因違反“廉潔公正”等應當回避的情形
3審判人員任職回避及發回重審案件的回避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1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的訴訟主體
2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中,國有銀行一般不可成為被告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的訴訟地位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商業銀行債權后訴訟主體的變更
5國有企業債務人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訴權
6合同轉讓糾紛案件當事人
7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8借款合同糾紛不能依資金流向無限追加訴訟第三人
9工程隊被注銷工商登記后,工程隊負責人以承包方負責人身份提起訴訟的原告資格
10企業未經清算即終止的,由其主管機關作為訴訟主體
11商事合同糾紛中的第三人
12保證合同糾紛當事人
13民間借貸糾紛中擔保人的訴訟地位
14不應將商檢局列為經濟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當事人
15經鑒證的合同發生糾紛不宜追加鑒證機關為訴訟第三人
16次承租人的訴訟地位
17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追加第三人
18按揭銀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訴訟地位
19按揭貸款合同借款人怠于履行還款義務引發糾紛時開發商的訴訟地位
20因包銷而發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
21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的共同被告
22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欠付工程款糾紛當事人
23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但實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24運輸合同訴訟主體的認定
25實際承運人申請追加訂約承運人參加訴訟,由法院根據審理案件需要決定
26實際托運人享有的訴權
27旅客選擇無過錯承運人提起客運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8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就業主相關妨害物業服務秩序行為提起訴訟
29 公證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追加被告的問題
30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訴訟當事人
31原告申請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的期間可以適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間
32因新聞報道引起的侵害名譽權案件的被告
33死者人格權受侵害其近親屬有權起訴
34法人或其他組織人格權受損不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35死者近親屬當事人地位的列寫
36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提起訴訟或放棄起訴權利的,其他近親屬享有訴權
37侵權損害賠償義務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賠償義務范圍
38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原告資格
39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
40利害關系人可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報告致其受損為由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
41虛假驗資訴訟當事人
42監護人的訴訟地位
4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
44訴請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無須通知被扶養人參加訴訟
45債權人以債權受侵害為由起訴不具原告資格
46第三人侵權案件中的被告
47共同侵權案件中的被告
48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訴訟中可以作為被告
49受害人在對方當事人對其受損害事實予以認可的情況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50信用證欺詐糾紛案件的第三人
51著作權人能否提起訴訟應遵從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的約定
5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訴訟主體資格
53涉及網吧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共同被告
54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案件的當事人
55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可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56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的當事人
57用人單位分立合并時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
58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引發糾紛的訴訟主體
59因企業承包而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引發糾紛的訴訟主體
60因勞務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的訴訟主體
6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同時起訴的訴訟主體
62勞動爭議仲裁遺漏當事人的處理
63勞動爭議案件中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或出資人應列為當事人
64婚姻無效案件當事人
65提起婚姻無效請求的主體范圍
66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67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案件應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68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的處理
69繼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70委托理財案件的當事人
71存單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72期貨公司拒絕代客戶主張權利,客戶可直接起訴交易所,期貨公司為第三人
73責任保險人的訴訟地位
74責任保險中受害第三人享有獨立請求權
75撤銷權訴訟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股東身份起訴公司時應另選一個法定代表人應訴
76合營企業可以起訴股東承擔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違約責任
7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方在合資企業不起訴情形下可行使訴權
78上市公司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或者要求撤銷決議糾紛可以受理
79股東對公司決議提起確認效力之訴,應由不服公司決議的股東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無效或者撤銷之訴
80外商投資企業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織可以自己名義提起侵權訴訟
81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案件的適格被告
82股東訴訟的適格原告
83股東訴訟的適格被告
84其他股東和公司在股東間接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85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死亡情形下訴訟主體的確定
86公司原股東無權提起知情權訴訟
87公司股東以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為被告,提起知情權糾紛訴訟的不予受理
88公司監事不能以其知情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知情權訴訟
89股東知情權訴訟中不可列會計師事務所為第三人
90股東資格訴訟的被告
91債權人不宜代行他人權利提起股東資格訴訟
92解散公司訴訟的當事人
93公司清算結束并注銷登記前,應以公司名義參加訴訟
94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清算組成員
95股東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者財產權益時無須追加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
96上市公司被終止上市依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97企業名稱變更但尚未取得營業執照期間可以原企業名稱進行訴訟
98公司的承繼性問題
99企業開辦的公司被撤銷后的訴訟主體
100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
101法人成員瑕疵出資時的訴訟主體
102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問題,僅存在是否“明確”問題;裁判文書的效力分為對人效力和對事效力
103旅游者個人可以起訴旅游合同
104可追加旅游輔助服務者為第三人
105法院在旅游合同糾紛中可應當事人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106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
107撤銷權訴訟當事人
108“其他組織”訴訟主體的確定
109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
110保險人分支機構訴訟地位
111農戶代表人訴訟
112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訴訟主體
113業委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114證券公司營業部的訴訟主體資格
115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
116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的訴訟主體資格確定
117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地位
118起字號的個人合伙案件應列全體合伙人為當事人
119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120銀行信托部超越職權對合同進行鑒證應列其主管單位為第三人
121未被學校聘用的人員在外租賃企業具有合同主體資格
122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銷單位的主管部門應訴后工商部門在行政干預下又將已撤銷的單位予以恢復時的當事人
123當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門均被撤銷應將主管部門的上級部門列為當事人
124不服政府對山林糾紛的處理決定向法院起訴應將另一方當事人列為被告
125受損房屋于訴訟期間被買賣和轉讓,原房屋所有人作為侵權行為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
126中國少年先鋒隊江蘇省工作委員會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127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的單位和人員
128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訴訟主體地位
129工會的獨立法人資格
130追加必須共同訴訟人的程序
131共有財產權受侵害時的訴訟主體
132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
13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134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享有查閱案件材料的權利
135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的程序
136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的范圍
137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的方式
138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139訴訟代理人應提交的材料
140以當事人近親屬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條件
141以當事人工作人員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條件
142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條件
143專利代理人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問題
144外國人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問題
145審判人員一般不宜擔任委托代理人
146代理律師可以代表境外當事人在起訴書上簽章
147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可以擔任民事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第五章 證 據
1原告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證據
2以當事人舉證為主,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為補充
3舉證責任的含義及一般分配規則
4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5法院的舉證指導義務
6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7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侵權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及“新產品”認定
8醫療損害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9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
10物件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
11拋擲物致害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
12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
13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
14林木折斷致人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
1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和地下設施致人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
16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
17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
18動物園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
19缺陷產品致人損害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
20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21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醫療費的舉證責任
22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
23合同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24交易習慣舉證責任承擔
25格式條款舉證責任承擔
26追究合同違約責任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27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與認定
28交貨憑證對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力
29結算憑證對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力
30債權憑證對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力
31簽收人的認定與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
32違約金糾紛舉證責任分配
33可得利益損失的舉證責任分配
34構成表見代理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
35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決定不當的舉證責任分配
36加班費的舉證責任
37勞動者主張提成工資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38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39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40虛假驗資訴訟的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分配
41委托理財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42期貨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43股票被盜賣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舉證責任分配
44票據糾紛的舉證責任
45股東直接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
46知識產權案件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審查認定
47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分配
48對于混淆誤認的舉證證明
49出版者、制作者、發行者、出租者的舉證責任
50著作權與鄰接權等的權利證明
51馳名商標認定的舉證責任
52音像制品制作者對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
53互聯網下載圖片證據的認定和舉證責任的分配
54消極確認訴訟舉證責任分配
55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惡意串通的舉證責任
56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和事實審查標準
57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舉證責任
58負有舉證義務的民間借貸案件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59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60夫妻債務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61父母請求子女返還出資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62離婚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分配
63善意取得舉證責任分配
64對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舉證責任分配
65船舶碰撞糾紛案件的舉證
66船舶碰撞責任比例的舉證責任
67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審查
68瑕疵出資的舉證責任分配
69訴訟時效的舉證責任分配
70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7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舉證責任
72保險人詢問證明的舉證責任及推翻
73食品藥品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
74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的舉證責任
75法院可以依據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直接作出判決并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76境外證據應履行的證明手續
77對外文書證或資料的審查
78證據材料的編號及法院收據
79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和條件
80申請調取證據的期限和程序
81債權人在訴訟中可以要求法院調查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或者抽逃資金的證據
82證據保全的啟動、適用條件、管轄
83鑒定程序的啟動方式
84鑒定程序的啟動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85當事人申請鑒定與人民法院的審查職責
86鑒定意見的審查要求
87超出當事人約定范圍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判決依據
88存在瑕疵的質檢鑒定意見不應予以采信
89鑒定意見超過載明的有效期時證明力的認定
90準許重新鑒定的情形
91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缺乏充分理由反駁時,可以認定鑒定意見的證明力
92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效力認定
93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具體要求
94專家輔助人制度的適用
95法官審查鑒定意見的輔助方法
96知識產權案件的專業鑒定問題
97專利侵權糾紛中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查明
98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認定的鑒定問題
99企業資產評估問題
100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的司法審查
101舉證時限及逾期舉證的后果
102商事審判中舉證期限及法院依職權取證
103舉證時限的確定方式
104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及反訴時的舉證期限
105法官釋明權的適用
106二審中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107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舉證期限
108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后的舉證期限
109增加當事人時的舉證期限
110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后對于同案的其他當事人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間
111對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
112發回重審案件的舉證期限
113舉證期限與證據交換程序的銜接
114新證據的認定及舉證期限的確定
115當庭提出新證據的處理
116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材料,法院可以根據個案情況決定主持質證
117當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并非一概不予采納
118證據交換后提出的反駁新證據應再次進行交換質證
119經過質證的證據可作為定案依據
120證人的適格性
121證人作證的申請、傳喚
122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承擔及請求權的實現方式
123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情形
124證人不能出庭作證時的替代作證方式
125證人具結及對證人證言的要求
126證人作偽證的處理
127證人的隔離、退庭和對質
128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129“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
130法官審查判斷證據原則
131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132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
133食品藥品合格證明效力的認定
134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作的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
135無著作權認證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著作權歸屬證明的證據資格及審查判斷
136對只有間接證據的案件中證據的審查判斷
137未經對方同意錄制的音像資料的證據效力
138“陷阱取證”方式合法性及正當性的認定
139鑒定意見的證明力規則
140當事人放棄證據鑒定申請后對該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判斷
141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有權申請鑒定
142鑒定材料取樣時未通知當事人到場不構成鑒定程序違法
143對電子證據的審查判斷
144相反證據和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145“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146提高證明標準的特殊情形
147商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148當事人雙方舉證合同內容不一致時民事證據規則的運用
149刑事卷中的筆錄供述等證據可以作為民事證據使用
150民事訴訟中采信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應當適用民事證據規則
151法官對證據審查判斷的方法
152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情形
153當事人偽造、變造簽章時對合同文本是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認定
154不能僅以蓋章與簽字的先后作為認定合同真偽的證據
155訴訟上的自認規則
156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情況說明”后又撤銷的條件
157未采用自認規則認定的事實當事人不能用自認規則予以否認
158調解或和解中的讓步不構成自認
159妨礙舉證的推定
160舉證妨礙的規范對象包括不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161商業秘密侵權認定中對不正當手段的事實推定
162詢問當事人的程序和其拒絕接受詢問的后果
163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
164禁反言的規制
165最佳證據規則
166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中公證證據的審查
167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被訴侵權人實施自有方法抗辯的審查
168直接證據的運用及司法推理的進行
169確認親子關系訴訟中對親子鑒定的處理
170抗災案件對證據的處理
171申請人無證據證明侵犯商業秘密時,不可以證據保全形式取得并作為判斷侵權依據
第六章 期間、送達
1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2臺灣同胞起訴追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公民之間債務的可予受理
3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4立案時間的計算
5審理期限的計算
6結案時間的確定
7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的期間
8民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報批
9上訴、抗訴案件的移送期限
10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監督、檢查
11立案庭將案卷移送審判庭的期限
12法院專遞適用范圍
13法院專遞的機構與效力
14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的效力
15郵寄送達的六種情形
16郵寄送達的核對制度
17公告送達方式、內容
18民事調解書可以適用公告送達的情形
19在送達前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適用留置送達
20留置送達的證明方式
21數個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時,法院可只送達至其一
22適用電子送達應注意的問題
23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的后果
24涉災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時的送達
第七章 調 解
1民事訴訟調解原則
2民事訴訟調解保密原則
3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應有具體授權
4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調解無效
5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范圍
6先行調解的案件范圍
7適用先行調解程序應遵循的規則
8先行調解與相關調解制度的關系
9做好訴前調解工作
10立案調解制度
11調解適用的訴訟階段
12答辯期滿前的調解
13案件上訴期間法院不能另行組織調解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14調解組織的適度社會化
15調解協議內容的開放性
16案外人可以為當事人擔保履行調解協議
17調解書的生效時間
18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調解協議的生效方式
19達成調解協議后無須再撤訴
20原告撤回對一方當事人起訴與另一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時調解書的制作
21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
22對股東與被告公司在股東間接訴訟中簽訂的案外和解協議或者撤訴請求的審查
23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應注重調解
24以判決形式對案件部分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予以確認,對未到庭參與調解協議當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
25各方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部分未達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裁判
26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允許一定的靈活性
27訴訟中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不違法,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合法性
28案外人在另案審理過程中以惡意串通為由對生效調解書內容提出異議的司法應對
29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案件的調解
30對委托人同代理律師在委托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行使調解等訴訟權利的約定不予保護
第八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1提供保全擔保的數額
2保全擔保可以采用的形式
3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的保管
4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可否使用問題
5對擔保物的保全,不影響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6上訴期間保全措施的銜接和實施
7二審、再審中保全措施的銜接和實施
8申請執行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9采取行為保全的條件
10需要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形
11行為保全與財產保全的區別
12行為保全與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13行為保全的申請人
14訴前保全的程序
15訴前行為保全的管轄法院為被申請人所在地法院
16行為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限
17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18訴前保全申請的管轄不受當事人之間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約束
19受訴法院不因采取訴前財產保全而取得案件管轄權
20保全措施與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銜接
21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法院與受理案件法院不一致的處理
22因訴前財產保全造成損失引起訴訟的管轄
23對保全措施救濟程序的規定
24先予執行程序適用執行回轉的規定
25財產保全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的處理
26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行為保全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
27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28不能對案外人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29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0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31知識產權案件嚴格依法適用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32慎用訴前停止侵權措施
33申請訴前臨時措施的受理條件
34訴前臨時措施的具體實施
35責令停止有關行為裁定可以申請復議
36訴前禁令的管轄
37對于植物新品種權訴訟臨時措施的適用
38強制清算案件中的財產保全
39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
40票據糾紛案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41證券交易部、證券業務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應對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42勞動爭議案件中合理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43欠薪案件勞動者申請訴訟保全應當減輕或免除擔保義務
44離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45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應當及時裁定先予執行
46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47破產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48知悉破產申請受理后應當及時解除對債務人財產原有的保全措施
49對債務人退出破產程序時原保全措施及時恢復
50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案件財產保全
第九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1異地拘留執行程序
2因妨礙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而申請復議的期間
3支付令送達未滿十五日拘禁債務人違法
4采取民事強制措施不得逐級變更由行為人的上級機構承擔責任
5對惡意訴訟的強制措施
6對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人的制裁
7逃避執行行為的表現形式及制裁
8偽造證據妨礙法院審理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9對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有涂改、損毀、抽取行為的處理
10上訴期間將涉案標的物轉讓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第十章 訴訟費用
1案件鑒定費用的負擔
2發回重審后當事人上訴的二審案件受理費的交納
3當事人對反訴部分的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的,二審案件受理費應當減半收取
4抗訴案件當事人上訴應當交納訴訟費
5抗訴再審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訴訟費
6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
7股東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受理費
8不良資產案件訴訟費用的交納
9訴前責令停止侵權案件的案號和受理費
10涉農及涉軍案件訴訟費的緩、減、免
11知識產權案件受理費的合理分擔
12訴訟費用承擔不能作為訴訟請求中的一項內容
13有正當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納上訴費的不按撤訴處理
14破產案件訴訟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15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不收取訴訟費用
第十一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1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
2立案階段“有明確的被告”的認定
3民間借貸案件起訴條件
4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的受理
5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中的不當得利之訴應予受理
6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案件亦適用《紀要》規定的不良債權受讓人以國有銀行為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
7破產債權核銷后追償之訴的受理
8就政策性金融資產轉讓協議發生糾紛不予受理
9在有專門政策調整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按相關政策約定了爭端解決程序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其起訴
10因占有使用國家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而發生的借款合同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11企業經營者依承包經營合同要求保護合法權益案件應予受理
12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應予受理
13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產生的賠償訴訟應予受理
14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受理
15保證人以免除保證責任為由,對債權人提起訴訟應予受理
16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起訴,不予受理
17就探望權問題可以單獨起訴
18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受理
19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生存的一方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予受理
2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案件應予受理
21依新情況要求變更子女撫養費應作為新案起訴
22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的受理條件
23辦理離婚登記后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受理條件
24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訴訟不予受理
25離婚時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可另行起訴
26辦理離婚登記后因對財產、子女撫養產生糾紛可向法院起訴
27判決維持收養關系后再次起訴作為新案受理
28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權利受侵犯提起訴訟的條件
29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不構成反訴
30名譽權糾紛案件的受理
31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32違約損害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33特定身份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34對死者人身權益的延伸保護
35與精神利益有關的特定財產權利受侵害屬于賠償范圍
36侵權訴訟終結后再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不予受理
37刑事被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不予受理
38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受理
39人事檔案被丟失要求補辦及賠償經濟損失應予受理
40被強制拍賣財產的權益人可以對拍賣機構提起侵權之訴
41就公證書的效力不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42公證機構作出的復查決定不具有可訴性
43以公證機構行使職責不當造成損失起訴的應以民事案件受理
44對公證書內容有爭議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45公證債權文書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執行沖突的處理
46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可訴性
47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不具有禁止訴訟的效力
48知識產權案件的受案范圍
49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
50商標權糾紛案件的受理
51專利糾紛案件的受案范圍
52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
53涉及域名糾紛案件的受理
54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受理
55注冊商標與在先權利沖突糾紛的受理
56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糾紛不予受理
57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引發糾紛的受理
58企業名稱之間權利沖突糾紛的受理
59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的案由
60對侵權行為人變更其原侵權技術方案后的新實施行為可以起訴
61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之訴的受理條件
62票據糾紛案件的受理
63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的范圍
64證券回購糾紛案件的受理
65關于被風險處置證券公司相關案件的受理
66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
67存單糾紛案件的范圍和案由
68銀行儲蓄卡密碼泄露導致存款被騙引起的儲蓄合同糾紛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69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財產權益糾紛應予受理
70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因認購股權資格引發的訴訟不予受理
71法院以公司股東出資不實為由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公司股東另行起訴請求確認其已履行出資義務的糾紛應予受理
72因公司印章控制權引發紛爭應作為公司糾紛案件受理
73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起訴期限
74提起決議撤銷之訴和請求公司收購股權之訴超過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75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
76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同時要求對公司進行清算的處理
77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不予受理
78強制清算案件的案號管理
79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80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向法院申請清算的應予受理
81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清算程序中,法院可以受理當事人以侵權為由要求返還財產或物品的訴訟
82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83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84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逾期受理或作出裁決,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的特殊情形
85不屬于勞動爭議的糾紛
86復轉軍人與安置單位之間就安置問題發生糾紛不屬勞動爭議
87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規定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88“空掛資質”的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89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
90持續拖欠工資不得以超過60日申請仲裁期限抗辯拒付
91勞動者憑工資欠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92勞動爭議與普通民事糾紛的區別
93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94勞動者起訴返還證件、檔案、押金的應予受理
95應將限期調離糾紛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96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97社會保險爭議的受案范圍
9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
99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應予受理
100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反悔起訴的不予受理
101勞動爭議終局裁決的認定
102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同時存在的按照非終局處理
103起訴與撤裁發生矛盾時優先適用起訴程序
104因企業改制引發的勞動爭議應予受理
105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時效的計算
106勞務輸出合同擔保糾紛的受理
107工傷賠償案件的受理
108職工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的,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予受理
109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
110國家機關非在編聘用干部與國家機關因解除聘用關系發生爭議不予受理
111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受理
112婦幼保健院在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當予以受理
113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114企業法人解散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受理
115對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的監督
116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審查
117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的處理
118以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為被告的債務糾紛案件不予受理
119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破產申請的受理
120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121海上貨運代理糾紛的受案范圍
122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應提交實際支付保險賠償憑證
123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受案范圍
124因政府主管部門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引發的糾紛不予受理
125旅游糾紛案件的受案范圍
126旅游者可以選擇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
127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受案范圍
12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屬于民事爭議
129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屬于民事爭議
130因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實行差別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權益而引發的糾紛應予受理
131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糾紛不屬法院受案范圍
132村民與鄉政府、村民委員會因管理、使用征地補償安置費引起的爭議,不屬于民事爭議
133土地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征地補償費及損失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134有關村民福利待遇案件應予受理
135村民與村委會之間因村委會實施管理集體財產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不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
136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的受理
137教育糾紛案件的受理
138集資糾紛不屬法院受案范圍
139食品藥品糾紛案件的受理
140食品藥品糾紛案件消費者的訴權
141食品藥品糾紛案件知假買假者主體資格的認定
142掛靠生產經營食品損害糾紛案件中法院可以追加當事人
143債權人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后又重新達成新協議的應當受理
144共同訴訟案件的受理
145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發動系列訴訟案件的處理
146涉軍案件的范圍
147對鄉(鎮)人民政府就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處決定不服起訴的處理
148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掛賬發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149因證據不足撤訴后在訴訟時效內可再次起訴
150行政處理程序不排除當事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
151落實政策問題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152涉及軍隊房地產騰退、拆遷安置而引起糾紛的受理
153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房地產權屬糾紛
154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應結合訴訟請求判斷是否受理
155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156因履行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發生爭議不可提起民事訴訟
157就未經原始確權的土地發生權屬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158涉及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59非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不屬法院受案范圍
160重復起訴的判斷標準
161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可以再次起訴
162當事人恒定和訴訟承繼原則
163甲地法院受理合同一方當事人追索設備款糾紛訴訟,乙地法院受理對方當事人產品責任糾紛訴訟,不屬于重復起訴
164因借款人無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償還借款的義務,原告又基于借款人的開辦單位未實際出資應承擔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不屬于重復起訴
165合同糾紛案件勝訴后判決無法執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權訴訟的,不屬于重復起訴
166“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當事人要求法院處理的法律關系相同
167兩次起訴之訴訟請求相互不能涵蓋,不屬于“重復起訴”
168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關系向不同相對人提起賠償訴訟
169當事人對履行民事調解書中產生的新爭議事實有權提起新的訴訟
170法院判決沒有處理仲裁裁決處理的內容的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171已經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當事人再行提起訴訟,法院應予以駁回
172原告以實際爭議標的額超出原訴訟請求為由,就超出數額另行提起訴訟的,不應予以支持
173當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訴訟,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審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礙
174政府未履行“引資獎勵”的承諾引發糾紛屬于受案范圍
175政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引發的糾紛不屬民事爭議
176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的判斷
177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業主請求撤銷業主大會決定的訴訟
178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競得人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競得成交確認書的行為屬于民事行為
179消極確認訴訟的受理
180基層供銷社產權整體轉讓糾紛可予受理
181反訴受理標準
182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不相符的處理
183民事審判庭與立案庭的分工
184執行拍賣合同不具有可訴性
185違法建筑相關糾紛的受理問題
186涉災案件的受理問題
187對非法經營行為的查處認定不屬民事訴訟范疇
188拆遷補償安置爭議案件的受理
189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190原告起訴之訴因與訴訟請求必須具有因果關系
191新民事訴訟法規范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條件
192當事人以存在仲裁協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非管轄問題而是受理問題
193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不具有可訴性
194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不能重新起訴
195訴訟中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可訴性
196被保險人實際獲賠不足部分可再訴保險人
19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訴訟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198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撤訴的限制
199本訴撤訴后對反訴的影響
200當事人缺席案件的審理
201強制清算案件的審判組織
202涉災案件的合議庭成員更換
203涉軍案件合議庭的組成
204當事人沒有請求的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予主動審理
205離婚案件和無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審理順序
206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具有關聯性應予合并審理
207勞動者、用人單位均起訴同一裁決的應當并案審理
208將訴訟客體合并審理不需經過當事人同意
209原告在起訴狀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處置
210據以提起訴訟的基礎法律關系涉及多份各自獨立的借款合同的,該訴訟的合并審理需要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211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關系提出的復數請求,都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且適用同一訴訟程序的,可以合并審理
212不符合共同訴訟條件的委托付款與買賣糾紛不應合并審理
213不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不能將專屬管轄案件與其他案件合并審理
214原告依不同法律關系訴不同被告,兩訴訟標的有關聯的,可以合并審理
215當事人互為原被告的著作權糾紛案件應當合并審理
216技術合同案件審理中發現存在合同無效事由的法院應通知利害關系人
217技術合同案件審理中涉及權屬或侵權糾紛的處理
218撤銷權訴訟案件的合并審理
219代位權訴訟案件的合并審理
220強制清算申請的撤回
221無效婚姻案件不予準許撤訴
222法院適用先予執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準許當事人撤訴
223開庭審理內容與案件爭議焦點之間的關系
224二審發回重審案件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的期限
225國有企業債務人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訴訟程序
226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方式
227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中止、終結
228布圖設計專有權不具有穩定性非中止訴訟的理由
229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中止審理
230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中止審理
231宣告專利權無效行政訴訟對侵犯專利權民事訴訟的影響
232破產受理前基于債務人財產訴訟應中止審理
233債務人被宣告破產而破產程序尚未終止、債權人在申報債權的同時又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中止審理
234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235在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內容
236判決結果或理由不得超出當事人請求的范圍
237當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書的送達
238人民法院對查閱申請的審查處理
239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規則
240裁判文書不可以引用憲法規定
241民事裁判文書可以直接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242經審查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裁判說理依據
243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存在沖突的處理
244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調整
245引用法律條款時的表述
246訴訟階段被告履行了義務但原告堅持訴訟的處理
247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248被告主體有誤的應駁回起訴
249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送達的處理
250民事判決主文中罰息計算方法的表述
251借款糾紛案件判決主文中利息計算
252判決書落款日期以簽發之日為準
253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未獲支持應實體判決
254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255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理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
256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處理
257分別涉及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應當分別審理
258借款人涉嫌或構成犯罪時出借人起訴擔保人的“民刑分離”司法處理原則
259民間借貸案件與刑事案件發生關聯時,對民事程序予以中止處理的條件
260經濟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后原查封措施應予解除
261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的處理
262協調解決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交叉案件爭議的方法
263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訴訟程序
264財產犯罪受害人起訴財產侵權賠償應予受理
265刑事上未經追贓對民商事案件受理的影響
266名譽權糾紛案件民刑交叉問題
267存單糾紛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處理
268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不影響法院對民事糾紛的審理
269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為判定民事行為的依據
第十二章 簡易程序
1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2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民事簡易程序
3民事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4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后被告未到庭,原簡易程序中被告的辯解和提供的證據可作為判決依據
5適用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口頭起訴
6簡易程序送達方式的簡便
7當事人對自己送達地址的書面確認制度
8被告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后果
9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的不利后果
10留置送達的范圍、條件及其例外情形
11郵寄送達與適用簡易程序沒有必然聯系
12民事簡易程序可適用簡便方式傳喚
13適用簡易程序受15天答辯期的限制
14簡易程序中當事人舉證期限適當放寬
15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前準備階段的簡便
16適用簡易程序案件開庭審理階段的簡便
17民事簡易程序適度放寬了當庭舉證條件
18民事簡易程序適用調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圍
19調解書生效的條件與時間
20民事調解書的補正
21民事簡易程序中對法庭記錄的特別規定
22法官對當事人的釋明義務
23簡單案件一般應當庭宣判
24民事簡易程序裁判文書的送達及簡化
25缺席判決及判決依據
26簡易程序對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的保障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
1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類型
2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類型
3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合意選擇適用
4訴訟請求包括有對利息的主張時,對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判斷
5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標準中“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確定
6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標準中“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確定
7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告知義務
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當事人答辯期和舉證期
9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管轄權異議
10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11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審理程序
12小額訴訟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轉化
13小額訴訟程序的裁判文書
14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申請再審
15小額訴訟程序的調解
第十四章 公益訴訟
1大力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2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
3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
4數個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處理
5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法院
6民事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
7民事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
8民事公益訴訟的特別程序
9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
10民事公益訴訟的調解
11民事公益訴訟法庭辯論終結后不準許撤訴
12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
13公益訴訟裁判效力
14消費者公益訴訟
15檢察機關以保護國有資產等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不予受理
16天然漁業資源遭受侵害時漁政處可作為侵權訴訟的原告
17侵權行為導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門無權提起民事訴訟
18稅務機關不宜成為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的適格原告
第十五章 第三人撤銷之訴
1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及對司法實踐的影響
2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
3法院未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不應認定第三人未參加訴訟沒有明顯過錯
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主體稱謂
5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受理條件
6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序
7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撤銷對象
8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裁判
9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原審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之間的關系
10第三人撤銷之訴并入再審程序后的審理
11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執行異議的關系
第十六章 執行異議之訴
1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功能定位與裁判范圍
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
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序
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區別
5正確處理執行異議之訴與另行起訴的關系
6當事人異議之訴的要件及程序
7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
8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當事人
9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當事人
10執行異議之訴由執行法院審判部門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11執行異議之訴舉證責任分配
1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判決
1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判決
1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不能處分執行標的
15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解除執行措施
16案外人通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意圖解決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的錯誤無法律依據
17被執行人簽約將股權轉讓給案外人,但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情形下,案外人有關停止執行案涉股權的主張缺乏依據
18案外人實體異議、程序異議救濟途徑的區別
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序
1二審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變更訴訟主體
2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應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二審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3一審訴訟請求與二審上訴請求的關系
4二審法院徑行判決的情形
5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的情形
6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可予以維持
7一審違反法定程序但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直接審理的處理
8民事訴訟法對發回重審的限制
9一審合議庭審判長在調離后仍以合議庭成員名義在判決書上署名的,屬一審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應當發回重審
10原審判決與關聯案件的判決認定形成根本沖突,導致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案件應發回重審
11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處理
12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分立合并的處理
13二審期間依據婚姻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處理
1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案件,二審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處理
15一審遺漏訴訟請求的,二審經調解不成,應發回重審
16二審程序中為調解之需要可以追加第三人
17一審判決于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后生效
18二審程序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處理
19一審程序中所作行為在二審程序中具有拘束力
第十八章 特別程序
1無主財產價值不大,收歸無實際意義的可以判決歸盡主要扶養義務的被繼承人以外的人
2申請宣告死亡案件
3涉災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4選民資格處理決定案
5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6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范圍
7不屬于法院受理的司法確認案件
8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
9司法確認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10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
11司法確認案件審查后的法律后果
12司法確認案件的收費
13根據當事人的訴求確定調解協議的審查范圍
14司法確認裁定書具有既判力
15司法確認裁定錯誤的救濟途徑
16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處理
17當事人同時提起訴訟及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處理
18對瑕疵調解協議的處理
19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主體應暫以物權法的規定為準
20申請實現抵押權不以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先行協商且未達成協議為前提
21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可不經公告送達,依法酌情作出裁定
22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
23人保與物保并存時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受理的規定
24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不以登記為限
25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管轄恒定
2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判組織
27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
28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收費
29擔保物不足以清償的,申請人應另行通過訴訟取得對剩余債權的執行依據后再行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章 審判監督程序
1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2把握好審判監督自由裁量權的限度
3審判監督工作中對司法政策的把握
4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
5當事人分別向原審法院和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處理
6雙方當事人一并申請再審的處理
7申請再審期間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處理
8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二審過程中死亡,法院判決后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9案外人就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情形
10案外人申請再審的處理機制
11案外人不能以調解書約定債權人有權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由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12當事人權利義務承繼者及債權受讓人申請再審的資格
13申請再審的案件范圍
14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一般不得申請再審
15應申請檢察監督而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受理的情形
16撤回再審申請后再次申請再審的處理
17應分情形決定撤訴類裁定可否申請再審
18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一審判決的再審
19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申請再審的處理
20發回重審裁定不允許申請再審
21對破產程序中的財產拍賣確認裁定和破產程序終結裁定的再審申請應不予受理
22以管轄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處理
23對人民法院就仲裁裁決作出的裁定不可申請再審
24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裁定不可申請再審
25申請再審期間的把握
26新舊民事訴訟法對申請再審期限規定不一致的銜接
27當事人超過期限申請再審的處理
28申請再審應提交的材料
29申請再審人補充或改正申請材料仍不符合條件的處理
30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標準
31再審審查的期限
32審查再審申請的合議庭組成
33再審審查的裁定結果
34徑行裁定審查方式的適用
35提起再審裁定的署名
36再審法院的確定
37適用二審程序審理的民事再審案件裁定發回重審,應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38不得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情形
39再審審查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處理
40對調解書裁定再審的條件
41當事人履行完畢調解協議后再以違背真實意愿為由申請再審的應予駁回
42“顯失公平”不能作為再審撤銷民事調解書的理由
43股東代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損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依公司申請啟動再審
44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時的處理
45當事人放棄原審程序中訴訟權利而申請再審的處理
46當事人變更申請再審理由的審查
47裁定終結再審審查的情形
48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應裁定終結審查
49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審理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予駁回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案件的管轄
2法院受理支付令后發現無管轄權的應裁定駁回申請
3適用督促程序案件的受理
4督促程序不適用于請求給付外國貨幣
5設有擔保的債務案件對督促程序的適用
6人民法院對債務人提出的支付令異議的審查
7督促程序的終結及后續訴訟
8支付令生效后發現確有錯誤的處理
9拖欠勞動報酬的可申請支付令
10追繳工會經費的支付令案件
11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可以申請支付令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管轄
2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據喪失的可申請公示催告
3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喪失的可申請公示催告
4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5公示催告申請人應否提供擔保問題
6申請人和申報人提起票據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
7票據糾紛的審理程序
8因偽報票據喪失而不知曉未申報的屬于正當理由
9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未申報的屬于正當理由
10撤銷之訴的被告及對除權判決效力的認定
11遺失金融債券不可按公示催告程序辦理
12股票遺失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第二十二章 執行程序
1執行工作基本原則
2加大環境資源案件執行力度
3加大案件執行力度,為政府和企業排憂解難
4關于規避執行的應對
5被執行人與他人勾結,倒簽合同、虛構房產買賣事實、規避執行的防范
6涉軍民事案件的執行
7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的執行
8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能
9執行當事人的變更追加
10申請執行人變更的情形
11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債權轉讓合同變更執行主體
12有限責任公司在執行程序中被撤銷設立登記的由清算組行使權利
13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被整體出租時的處理
14作為被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時被執行人的認定
15被執行人死亡時的處理
16被執行人分立、合并時的執行
17被執行人名稱變更的,應將被執行人變更為更名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8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接受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19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注銷,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問題
20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財務賬目或拒不提供財務賬目的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21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股東出資不到位導致公司注冊資金不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中股東將公司股權變賣、新股東加入時被執行人的追加
22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倒閉或解散的,變更企業投資人為被執行人
23不可執行被執行人投資興辦的企業的財產
24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時的執行
25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義務時,可追加該獨資企業業主為被執行人
26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義務時被執行人的追加
27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的執行
28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由總行承擔其民事責任
29執行程序中確立的擔保人可追加為被執行人
30單位或者個人拒不交出或毀損滅失法律文書指定的特定物的可追加為被執行人
31股東過分控制公司的,可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32應追加被執行人掛靠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被執行人
33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其他情形
34在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法變現時,可以執行一般保證人的財產
35變更或追加民事執行當事人的程序
36被執行人股東變更不影響執行
37不可追加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第三人的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38到期債權執行中的第三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等問題的處理
39不得追加母公司為被執行人
40會計事務所侵權賠償糾紛未經審判,不得追加會計事務所為被執行人
41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未經審理不得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42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前民事責任承擔
43不能以行政審批文件追加外資企業股權受讓人為被執行人
44不可因政策性托管直接追加被執行人
45可以追加抵押物的受讓人為被執行人
46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合作人為被執行人
47未經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追加主債務人為被執行人
48企業投資者在欠付注冊資金范圍內承擔企業債務
49執行程序中認定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承擔出資不實責任的條件和程序
。。。。。
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1涉外民事案件的認定
2重大涉外案件當事人人數眾多指任一方當事人
3外國當事人身份材料公證、認證的規定
4外國當事人授權委托手續可以在我國境內辦理公證
5外國當事人授權委托手續可在法院當面辦理
6執行程序中我國領域外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需辦理證明手續
7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的承認
8對香港地方法院離婚判決效力的承認
9港澳居民離婚訴訟的特殊管轄
10涉臺灣同胞離婚案件的管轄
11涉及國外華僑離婚案件的管轄
12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的報告制度
13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及其財產和資產享有法律程序豁免
14我國法院有權受理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同時向兩個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
15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范圍
16涉外、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管轄和受理
17當事人沒有協議約定管轄,且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時,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由與訴訟有密切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
。。。。。。
第二十四章 仲 裁
1仲裁案件的編號
2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
3仲裁條款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4約定仲裁管轄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并訂立仲裁協議
5一方當事人發出締結仲裁協議要約,對方未明確答復不構成默示同意接受該仲裁協議
6仲裁庭無權對涉及仲裁協議之外第三方的糾紛作出裁決
7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認定
8因合同中部分變更條款產生的糾紛屬于“與合同有關的爭議”
9仲裁事項約定不明的認定
10與合同有關的侵權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11因合同之外的附件和相關文件產生的糾紛是否屬于仲裁事項的認定
12主合同仲裁條款的效力不及于從合同中的保證人
13從合同約定仲裁時案件的管轄
14關于變更糾紛解決方式的合同效力的認定
15合營企業不受合資經營合同仲裁條款約束
16履行承包合同產生糾紛不受合營企業合作合同仲裁條款約束
17租賃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限制承租人就行使優先購買權提起民事訴訟
18約定仲裁機構是否明確的理解與適用
19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名稱表述不規范的處理
20僅約定仲裁規則未約定仲裁機構的處理
21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效力
22約定由某地仲裁機構仲裁的仲裁協議效力
23僅約定仲裁規則、仲裁地點的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
24對糾紛解決方式約定不明時應予以訴權保護
25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不能約定由境外仲裁機構裁決
26或裁或審協議效力的認定
27仲裁協議對繼受人的約束力
28合同轉讓情形下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
29仲裁協議獨立性原則的適用
30合同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條款作為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效
31無權代理情形下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
32仲裁協議顯失公平情況下的效力認定
33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管轄
34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
35默示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36合同仲裁條款無效,雖然一方當事人參加仲裁審理過程,但其始終對仲裁委管轄提出異議,不能視為其接受仲裁委的管轄
。。。。。。
第二十五章 附 則
12015年民訴法解釋適用案件的范圍及與其他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