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0031
- 書名:裁判思維與證明(詮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差異與融合)
- 作者:程春華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6年8月
- 入庫時間:2016-9-12
- 定價:56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將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緊密結合,詮釋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差異及融合,試圖使民事案件處理既方法適當又結果理想。書中論述三段論與證明責任裁判思維之運用。提出用三段論法裁判案件無法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事實真偽不明怎么辦?二是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與要件待證事實不相符怎么辦?這就需要運用證明責任法來補充。
本書將運用證明責任法裁判案件形成系統思維、裁判方法;厘清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之關系及釋明權行使,解決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要審什么、判什么的問題;闡述了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即法官應具有的過濾裁判思維。論述了事實爭議焦點的證明,包括確定證明對象,能否證實、如何證實該證明對象以及心證公開與證據自由裁量。
本書重點理論問題配用26個實例為作者承辦案件,涉及問題及具體舉措、觀點,均經理論與實踐反復檢驗,可為相關理論研究與實務工作者提供參考借鑒。"
圖書目錄
"目錄
Contents
1序言一
1序言二
1前言
導論
一、核心內容與架構
(一)判決因為終局而正確:裁判的可預測性和可接受性要求
(二)民事案件需要何種的裁判思維
(三)民事案件事實爭議焦點的證明
二、本書的其他意義
(一)法官裁判思維的重新歸位與正當程序的實現
(二)融合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分家問題
(三)促使案件立案階段調解與繁減分流
第一章民事案件裁判思維
第一節兩種裁判思維:三段論法與證明責任法
一、案例
案例一:事實真偽不明時,舉證責任是否可以轉移
案例二:事實真偽不明時,鑒定申請的責任人如何確定
案例三:如何處理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與要件特征事實不相符
案例四:采用三段論裁判思維,直接推導出裁判結果
二、三段論裁判思維
(一)三段論基本原理
(二)三段論思維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
(三)三段論法的批判與正名
三、證明責任裁判思維
四、民事案件裁判方法述評
第二節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
目錄
Contents
一、案例
案例五:無論當事人主張借貸還是不當得利,案由最后應該由法院、法官認定
案例六:一審沒有正確理解訴訟標的理論及運用,導致一案六訴
案例七:合同效力確定之后,對合同涉及的標的物應該對等一并處分;其他的請求則需要另行主張(包括反訴)
案例八:主從合同應該同時處理
案例九:主從合同應該同時處理,并駁回另案的起訴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關系
(一)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之區別
(二)訴訟標的新理論發展與爭議
(三)本書主張聲明說
三、法官對訴訟請求變更及訴訟標的釋明權之行使
(一)法官釋明價值的體現、界限
(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5條第1款規定內容之爭議與第3條第1款規定內容的理解
(三)法院對訴訟標的釋明之義務
第三節裁判過濾思維:駁回起訴
一、案例
案例十: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但條件成就時可再行主張權利
案例十一: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糾紛已經解決,屬于重復訴訟
案例十二:缺少構成確認之訴的起訴要件
二、民事案件審理過濾裁判思維
第二章證明方法總論
第一節證明及相關問題
目錄
Contents
一、證明是權利還是義務
二、證明主體的界定
三、訴訟上的證明與自然科學的證明
四、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五、證據規則
六、證明妨礙
七、證明與釋明
第二節證明對象
一、證明對象范圍
(一)程序法上的事實是否屬于證明對象
(二)證據事實是否屬于證明對象
二、證明對象內容
(一)程序法事實
(二)證據事實
(三)實體法事實
(四)法律爭點
(五)經驗法則
案例十三:借助初步證據,憑經驗容易確定其價格,無須要求鑒定申請的提出
三、免予證明的事實與不屬于免證事項
(一)屬于免予證明的事實
案例十四:全權代理人自認
(二)不屬于免予證明的事項
案例十五:預決的事實
案例十六:公證證明的事實
四、證明對象確定的具體程序
(一)法律關系探知
(二)從民事法律關系到具體法律法規
(三)法律事實構成要件之確定
第三章證明方法各論
第一節舉證責任
目錄
Contents
案例十七:是否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必須首先確定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來源真實性
一、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責任分配標準的不同見解
(二)本書的主張
二、舉證責任倒置
案例十八:舉證責任倒置
三、舉證責任轉移
(一)舉證責任“可轉移說”與“不可轉移說”之爭
(二)本書主張
(三)我國舉證責任轉移制度的構建
四、法院調查取證與證據保全
案例十九:法院調查取證范圍
(一)有關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
(二)有關證據保全的規定
第二節證明要求
一、證據屬性要求與證據種類
(一)民事證據與證據材料
(二)民事證據特征
案例二十:單位證明應核實是否真實
案例二十一:證據存在一定瑕疵,對方明確不否認的,應該降低其證明力要求,同樣可以考慮采信
(三)民事證據種類
二、證據提出時間要求——適時提出主義
案例二十二:對舉證責任分配應該做出恰當地釋明,并給予當事人合理的舉證時間,否則不能認定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
案例二十三:故意不按時提交證據,二審雖改判勝訴,但予以罰款2萬元
目錄
Contents
三、證據交換要求——證據開示
四、證據對質要求——質證
(一)質證的程序價值考量
(二)質證的構成要素
(三)質證的詢問與再詢問
五、證明力要求
案例二十四:證明力要求
六、證明標準要求
案例二十五:證明標準要求
(一)民事訴訟中的多元證明標準
(二)兩大法系證明標準比較
(三)我國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證明標準
第三節法官的心證公開與證據的自由裁量
案例二十六:涉案對遺漏現場鋼結構的殘值、過錯責任比率的認定、鑒定價值的采信均涉及法官自由心證及對證據的自由裁量
一、為什么需要自由心證與對證據自由裁量
二、法官自由心證與對證據自由裁量之界定
三、法官的心證公開——現代法官自由心證
(一)從法定證據到自由心證
(二)從秘密心證到公開心證——現代自由心證
(三)自由心證之中國命運
(四)我國公開心證支持體系之構建
四、證據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
(一)證據自由裁量之功能認知
(二)證據自由裁量之先決條件
(三)證據自由裁量之現狀觀察
(四)證據自由裁量之運作思考
(五)證據自由裁量之約束機制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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