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0320
- 書名:2008年鹿特丹規則
- 作者:(瑞士)亞歷山大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6年7月
- 入庫時間:2016-10-8
- 定價:6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按照《鹿特丹規則》(全稱為《聯合國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體例分成十九章,由參加過聯合國UNCITRAL運輸法草案會議討論的各國海商法著名學者共同編寫,對公約內容及其背景進行詳細而系統的闡釋和解讀,幫助中國讀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鹿特丹規則條文內容。
圖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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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統一運輸法的現代路徑
2公約的體系框架
3《鹿特丹規則》和現有法律體系
3.1一般規定
3.2訂約承運人
3.3履行海上運輸的分承運人
3.4其他海運履約方:碼頭經營人、裝卸公司和其他港口企業
3.5其他運輸方式下的承運人
3.6托運人
3.7買方
3.8收貨人
3.9保賠協會
3.10貨物保險人
3.11銀行
第一章總則
1.1概述
1.2第1條定義條款
1.3第2條本公約的解釋
1.4第3條形式要求
1.5第4條抗辯和賠償責任限制的適用
第二章適用范圍
2.1概述
2.2第5條一般適用范圍
2.2.1條文概述
2.2.2合同方式:“運輸合同”
2.2.3地理上的要求
2.2.4國籍——一個不相干的因素
2.3第6條特定除外情形
2.3.1條文概述
2.3.2租船合同的排除
2.3.3班輪運輸和非班輪運輸的定義
2.4第7條對某些當事人的適用
第三章電子運輸記錄
3.1概述
3.2定義
3.2.1第1條第17項:電子通信
3.2.2第1條第18項:電子運輸記錄
3.2.3第1條第19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
3.2.4第1條第21項:簽發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
3.2.5第1條第22項:轉讓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
3.3第8條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和效力
3.3.1本條款目的
3.3.2制定可轉讓電子運輸單證面臨的法律挑戰
3.4第9條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程序
3.4.1本條款目的
3.4.2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色
3.4.3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適用的程序
3.5
貴州163第10條可轉讓運輸單證或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替換
3.5.1本條款目的
3.5.2多份正本單證
第四章承運人的義務
4.1概述
4.2第11條貨物的運輸和交付
4.3第12條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4.3.1第12條第1款:管貨之下的責任期間
4.3.2第12條第2款:將貨物交付給當局
4.3.3第12條第3款:接收時間和交付時間的合同界定
4.4第13條具體義務
4.4.1第13條第1款:照料貨物的義務
4.4.2第13條第2款:有關托運人裝載和操作的協議(FIO/FIOS)
4.5第14條適用于海上航程的特定義務
4.6第15條可能形成危險的貨物
4.7第16條海上航程期間犧牲貨物
4.8結論
第五章承運人對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5.1概述
5.2第17條賠償責任基礎
5.2.1第17條第1款:初步證據規則
5.2.2第17條第2款:不存在過錯的證明
5.2.3第17條第3款:具體的免責事項
5.2.4第17條第4款:托運人的舉證責任
5.2.5第17條第5款:不適航和合理謹慎
5.2.6第17條第6款:責任分配及共同發生的原因
5.3第18條承運人為其他人負賠償責任
5.3.1替代責任原則
5.3.2第18條(a)項:對任何履約方的責任
5.3.3第18條(b)項:對船長和船員的責任
5.3.4第18條(c)項:對雇員的責任
5.3.5第18條(d)項:對任何其他人的責任
5.4第19條海運履約方的賠償責任
5.4.1概述
5.4.2第19條第1款:責任基礎和抗辯事項
5.4.3第19條第2款:合同承運人作出的特殊協議
5.4.4第19條第3款:替代責任——海運履約承運人
5.4.5第19條第4款:船長、船員和雇員的責任
5.5第20條連帶賠償責任
5.6第21條遲延
5.7第22條賠償額的計算
5.7.1第22條第1款:到達目的地完好市場價值
5.7.2第22條第2款:計算
5.7.3第22條第3款:限制賠償責任的價值
5.8第23條發生滅失、損壞或者遲延時的通知
5.8.1第23條第1款:發生損壞或滅失時的通知
5.8.2第23條第2款:未及時發出通知
5.8.3第23條第3款:聯合檢驗
5.8.4第23條第4款:遲延交付的通知
5.8.5第23條第5款:通知送達方
5.8.6第23條第6款:便利取證的義務
第六章有關特定運輸階段的補充條款
6.1概述
6.2第24條繞航
6.2.1一般規定
6.2.2《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有關繞航的規定
6.2.3《鹿特丹規則》關于繞航的規定
6.2.4國內法關于繞航的規定
6.3第25條船舶上的艙面貨
6.3.1概述
6.3.2艙面貨運輸中承運人的權利
6.3.3承運人對艙面貨的責任
6.3.4艙面運輸貨物的協議以及第三方獲得可轉讓運輸單證和電子記錄的法律地位
6.3.5艙面貨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600(UCP600)
6.4第26條海上運輸之前或之后的運輸
6.4.1第26條的宗旨
6.4.2第26條的網狀責任制
第七章托運人對承運人的義務
7.1概述
7.2第27條交付運輸
7.2.1備妥待運
7.2.2在F.I.O和F.I.O.S條款下貨物的操作、裝卸和積載
7.2.3遲延交付待裝貨物
7.3第28條托運人與承運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
7.4第29條托運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義務
7.5第30條托運人對承運人賠償責任基礎
7.6第31條擬定合同事項所需要的信息
7.7第32條危險貨物的特別規則
7.8第33條單證托運人享有托運人的權利并承擔其義務
7.9第34條托運人為其他人負賠償責任
第八章運輸單證和電子運輸記錄
8.1概述
8.2第35條運輸單證和電子運輸記錄的簽發
8.2.1承運人簽發運輸單證或電子運輸記錄的義務
8.2.2誰有權主張一份運輸單證或者電子運輸記錄
8.3第36條合同事項
8.3.1簡介
8.3.2第36條第1款:托運人提供的貨物信息
8.3.3第36條第2款:承運人自己的信息、行為或者意見
8.3.4第36條第3款:其他信息
8.4第37條承運人的識別
8.4.1簡介
8.4.2通過合同事項中載明的名稱識別承運人
8.4.3合同事項中沒有載明承運人名稱
8.5第38條簽名
8.5.1運輸單證上的簽名
8.5.2電子運輸單證上的電子簽名
8.6第39條合同事項不完備
8.6.1第39條第1款:一般規定
8.6.2第39條第2款和第3款:缺項規則
8.7第40條對合同事項中貨物相關信息做出保留
8.7.1簡介
8.7.2承運人應當保留信息的情形
8.7.3承運人可以保留信息的情形——非集裝箱貨物
8.7.4承運人可以保留信息的情形——集裝箱貨物
8.7.5保留條款的作用
8.8第41條合同事項的證據效力
8.8.1簡介
8.8.2合同雙方之間的證據效力
8.8.3承運人和第三方之間的證據效力
8.9第42條“預付運費”
8.9.1“預付運費”聲明的效力
8.9.2缺少“運費預付”聲明的后果
第九章貨物交付
9.1概述
9.1.1《海牙規則》和《海牙—維斯比規則》下的貨物交付
9.1.2《鹿特丹規則》下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9.1.3定義
9.1.4租船合同
9.2第43條接受交貨的義務
9.3第44條確認收到貨物的義務
9.4第45條未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或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時的交付
9.4.1序言
9.4.2(a)項內容
9.4.3(b)項內容
9.4.4(c)項內容
9.4.5(d)項內容
9.5第46條簽發必須提交的不可轉讓運輸單證時的交付
9.5.1序言
9.5.2(a)項內容
9.5.3(b)項內容
9.5.4(c)項內容
9.6第47條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時的交付
9.6.1第1款
9.6.2第2款
9.6.3“合理努力”的標準
9.6.4應對第45條至第47條復雜性的救濟方法
9.7第48條貨物仍未交付
9.7.1簡介
9.7.2第1款
9.7.3第2款
9.7.4第3款
9.7.5第4款
9.7.6第5款
9.8第49條貨物留置
第十章控制方的權利
10.1概述
10.2第50條控制權的行使和范圍
10.2.1控制權的內容
10.2.2控制權的消滅
10.3第51條控制方的識別和控制權的轉讓
10.3.1識別“控制方”的標準
10.3.2“控制方”地位的轉讓
10.4第52條承運人執行指示
10.4.1對控制權的限制
10.4.2控制方因行使控制權而承擔的義務
10.4.3承運人的責任
10.5第53條視為交付
10.6第54條運輸合同的變更
10.7第55條向承運人提供補充信息、指示或者文件
10.7.1控制方向承運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指示或者文件的義務
10.7.2控制方的責任:限于可轉讓運輸單證持有人的情形
10.8第56條協議變更
第十一章權利轉讓
11.1概述
11.2第57條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
11.3第58條持有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賠償責任限額
12.1概述
12.2第59條賠償責任限額
12.2.1簡介
12.2.2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限額
12.2.3對發生區段不確定貨損的處理
12.2.4“集裝箱”的定義
12.3第60條遲延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
12.3.1簡介
12.3.2術語“經濟損失”
12.3.3遲延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
12.3.4承運人在不同運輸國際公約中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12.3.5托運人遲延交付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
12.4第61條賠償責任限制權的喪失
12.4.1簡介
12.4.2術語“本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12.4.3術語“或者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
12.4.4術語“如果索賠人證明”
12.4.5不同運輸公約下承運人責任限制權喪失的規定
第十三章時效
13.1概述
13.2第62條時效期間
13.2.1簡介
13.2.2第1款
13.2.3第2款
13.2.4第3款
13.3第63條時效的延長
13.3.1簡介
13.3.2中止或中斷
13.3.3通過宣告延長時效
13.4第64條追償訴訟
13.5第65條對被識別為承運人的人的訴訟
13.5.1簡介
第十四章管轄權
14.1概述
14.2第66條對承運人的訴訟
14.2.1本章一般范圍以及對承運人提起的訴訟
14.2.2連結因素
14.3第67條法院選擇協議
14.3.1排他性法院選擇協議
14.4第68條對海運履約方的訴訟
14.5第69條不另增管轄權地
14.6第70條扣留以及臨時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14.7第71條訴訟合并和轉移
14.7.1對承運人和海運履約方的共同訴訟
14.7.2承運人或海運履約方提起聲明訴訟下貨物索賠方的保護
14.8第72條爭議產生后的協議和被告應訴時的管轄權
14.9第73條承認和執行
14.10第74條第十四章的適用
第十五章仲裁
15.1概述
15.2第75條仲裁協議
15.2.1簡介
15.2.2批量合同的例外
15.2.3批量合同仲裁地對根據批量合同簽發的運輸單證或電子記錄的第三方持有人的擴大適用
15.3第76條非班輪運輸中的仲裁協議
15.4第77條爭議產生后的仲裁協議
15.5第78條第十五章的適用
第十六章合同條款的有效性
16.1概述
16.2第79條一般規定
16.3第80條批量合同的特殊規則
16.3.1產生背景
16.3.2第1款
16.3.3第2款
16.3.4第3款
16.3.5第4款
16.3.6第5款
16.3.7第6款
16.3.8與其他制度的比較
16.4第81條對活動物和其他貨物的特殊規則
第十七章本公約不管轄的事項
17.1概述
17.2第82條管轄其他運輸方式的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17.3第83條賠償責任總限制
17.4第84條共同海損
17.5第85條旅客和行李
17.6第86條核事故造成的損害
第十八章最后條款
18.1概述
18.2第87條保存人
18.3第88條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
18.4第89條退出其他公約
18.5第90條保留
18.6第91條聲明的程序和效力
18.7第92條對本國領土單位的效力
18.8第93條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參與
18.9第94條生效
18.10第95條修訂和修正
18.11第96條退出本公約
第十九章結語
19.1公約的制定
19.2劃時代的事項
19.3公約制定的方法
19.4公約的參與者
附錄聯合國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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