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1711
- 書名: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配套解讀與實例(重點法條注釋,配套法規解讀,精選典型案例,以案說法)
- 作者:李靜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7年1月
- 入庫時間:2017-2-13
- 定價:5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以物權法條文解讀為主線,在重點法條下增加相對應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的解讀,關聯法規做索引,并選取貼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糾紛,力求語言通俗,使大眾讀者能輕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圖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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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調整范圍
第三條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四條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第五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第八條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系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登記效力
第十五條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關系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復制
第十九條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預告登記
第二十一條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登記收費問題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
第二十四條船舶等物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占有改定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特殊原因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第三十條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三十一條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序
第三十三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
第二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國家專有
第四十二條征收
第四十三條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第四十四條征用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國有財產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四十七條國家所有土地范圍
第四十八條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四十九條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一條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條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和基礎設施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五十四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的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五十六條國有財產保護
第五十七條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集體財產范圍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六十條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六十二條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六十三條集體財產權保護
第六十四條私有財產范圍
第六十五條保護私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私有財產保護
第六十七條企業出資人權利
第六十八條法人財產權
第六十九條保護社會團體財產
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第七十四條車位、車庫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設立
第七十六條業主決定建筑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第七十七條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效力
第七十九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第八十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關系
第八十三條業主義務與權益維護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第八十五條處理相鄰關系的依據
第八十六條用水、排水相鄰關系
第八十七條相鄰關系中通行權
第八十八條利用相鄰土地
第八十九條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相鄰不動產之間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九十一條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九十二條使用相鄰不動產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條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條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條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第九十八條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九十九條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百條共有物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條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
第一百零三條共有關系不明對共有關系性質推定
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的確定原則
第一百零五條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八條
貴州163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的原有權利消滅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返還
第一百一十條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遺失物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一百一十六條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歸屬
第三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和個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條用益物權人的權利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條用益物權人因征收、征用有權獲得補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海域使用權
第一百二十三條合法探礦權等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雙層經營體制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和登記
第一百二十八條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一百二十九條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承包地調整
第一百三十一條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被征收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三條以招標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一百三十四條國有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概念
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與限制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
第一百三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一百四十條土地用途
第一百四十一條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屬
第一百四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條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建筑物等設施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而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筑物等設施的流轉而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及其補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
第一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一百五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內容
第一百五十三條
貴州163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滅失后重新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七條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八條地役權效力
第一百五十九條供役地權利人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地役權人權利義務
第一百六十一條地役權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在享有和負擔地役權的土地上設立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
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
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
第一百六十八條地役權消滅
第一百六十九條地役權變動后的登記
第四編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的含義
第一百七十一條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及反擔保
第一百七十二條擔保合同從屬性及擔保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三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第一百七十四條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
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六條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
第一百七十七條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本法效力銜接
第十六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抵押權基本權利
第一百八十條抵押財產范圍
第一百八十一條浮動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條房地產抵押關系
第一百八十三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禁止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設立抵押權
第一百八十六條禁止流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動產抵押效力
第一百八十九條動產浮動抵押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抵押權和租賃權關系
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
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一百九十三條抵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減少時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四條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的順位及變更
第一百九十五條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條抵押財產確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抵押財產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條抵押財產變現后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抵押權清償順序
第二百條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別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抵押權實現的特別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存續期間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轉讓
第二百零五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的有關內容
第二百零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事由
第二百零七條最高額抵押權適用一般抵押權相關條款
第十七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動產質權基本權利
第二百零九條禁止出質的動產
第二百一十條質權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條禁止流質
第二百一十二條動產質權設立
第二百一十三條質權人孳息收取權
第二百一十四條質權人對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及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義務
第二百一十六條質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條轉質權
第二百一十八條質權放棄及其他擔保人責任承擔原則
第二百一十九條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
第二百二十條及時行使質權請求權及怠于行使質權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質物變價款歸屬原則
第二百二十二條最高額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
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等出質的質權設立
第二百二十五條質權人行使權利的特別規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處分基金份額、股權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條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九條權利質權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
第十八章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條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二百三十一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
第二百三十二條留置權適用范圍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三條可分物作為留置財產的特殊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留置權人保管義務
第二百三十五條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六條實現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債務人可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留置權實現
第二百三十九條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關系
第二百四十條留置權消滅的原因
第五編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條有權占有的法律適用
第二百四十二條惡意占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無權占有人的返還義務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時占有人的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占有保護
附則
第二百四十六條授權地方性法規暫時規定不動產統一登記
第二百四十七條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2004.8.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錄)(2014.7.29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6.2.22)
(二)物權登記與交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4.11.24)
土地登記辦法(2007.12.30)
房屋登記辦法(2008.2.15)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2011.1.2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11.5)
(三)所有權
1.土地與房屋所有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1.2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6.3)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10.12.3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5.14)
2.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2016.2.6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5.15)
(四)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6.2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7.29)
(五)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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