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國務院公布《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權利關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工作全局,《條例》的出臺一是強化了全社會的殘疾預防意識,充分發揮相關部門作用;二是從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出發,重點保障殘疾人的基本康復需求,提高康復服務能力,落實政府保障責任;三是處理《條例》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關系,理清相關部門的責任邊界。
2017月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調查規定》),以及印發《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執行款物規定》)。修改后的《若干規定》相比法釋﹝2013﹞17號重點修訂:一是明確納入失信名單的實質要件;二是增加納入失信名單的期限;三是保障被執行人的救濟程序;四是增加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刪除失信名單的規定。《財產調查規定》共26個條文,合理劃分財產調查責任、強化被執行人財產報告義務、鞏固信息化與執行聯動建設成果、豐富財產調查手段、拓寬財產線索來源。《執行款物規定》相比2006年5月18日公布的試行規定,一是建立款物收發情況定期核對機制;二是規定“一案一賬號”執行案款歸集管理方法;三是細化執行案款收取、發放、提取流程;四是增加對查封、扣押物品收發情況的管理規定。這三個執行文件的公布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各級法院應該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的解讀學習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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