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8166
- 書名: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控制偵查與庭審實質化
- 作者:劉冀民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8年7月
- 入庫時間:2018-8-13
- 定價:98
圖書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控制偵查與庭審實質化》從改革導論、控制偵查、庭審實質化及基本保障等四個方面對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進行了闡述,對案件偵查、審查起訴、案件審判全過程存在的實踐問題和原因進行了剖析,并按照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提出對策建議,初步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制度框架和規范機制。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編改革導論
第一章改革的背景、內涵及意義
一、改革的背景
(一)現實背景
(二)政策背景
二、以審判為中心的內涵解讀
(一)以審判為中心的主要指向是刑事訴訟領域
(二)以審判為中心是指審判活動應成為刑事訴訟的中心
(三)以審判為中心彰顯審判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作用
(四)以審判為中心的實質是在訴訟全過程實行以司法審判標準為中心
(五)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關鍵環節是庭審實質化
(六)落實以審判為中心應充分發揮第一審程序的功能
三、改革的重大意義
(一)改革是基于維護司法公正與提升司法效率有機統一的現實需要
(二)改革是促進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有機統一的必由之路
(三)改革是探索訴訟規律、司法規律、法治規律的有益嘗試
第二章改革的訴訟理念基礎
一、人權保障理念
二、程序公正理念
三、無罪推定理念
四、庭審中心理念
(一)審判中立原則
(二)控辯平衡原則
(三)證據裁判原則
(四)直接言詞原則
第三章改革的目標定位、實現路徑及其重點、難點
一、改革的目標定位
(一)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司法實踐的迫切要求
(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性、漸進性改革
(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項具有深遠意義的改革
二、改革的實現路徑
(一)改革完善制度基礎
(二)優化提升素質基礎
(三)改造夯實觀念基礎
三、制度改革的重點分析
(一)控制偵查
(二)庭審實質化
(三)改革的基本保障
四、推進改革的難點分析
(一)難點范圍的確定
(二)難點解讀
(三)推進嚴格司法,破解改革難點
第二編控制偵查
第四章實物證據的收集、保管制度
一、刑事物證、書證基本問題概要
(一)刑事訴訟中物證、書證的概念
(二)物證、書證的收集和保管的含義和特征
(三)研究刑事物證、書證收集和保管的價值
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一)物證、書證的收集規定
(二)物證、書證的保管規定
三、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取證程序違法導致非法證據或瑕疵證據
(二)提取物證、書證筆錄制作不規范
(三)證據意識相對淡薄,調查取證不全面
(四)取證時機不妥,運用證據不當
(五)證據標準不清,忽視質、量關系
(六)保管措施不力,喪失定案依據
四、國外相關制度研究
(一)美國相關法律規定
(二)英國相關法律規定
(三)德國相關法律規定
(四)日本相關法律規定
五、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偵查人員理念,增強證據收集意識
(二)規范偵查取證行為,提高證據收集質量
(三)依托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現場勘驗工作
(四)建立檢察引導偵查取證,杜絕非法證據產生
(五)細化具體操作規范,建立物證保管體系
第五章技術偵查措施
一、技術偵查措施概述
(一)技術偵查措施的概念
(二)技術偵查措施的性質
(三)技術偵查措施的特征
二、我國刑事技術偵查實踐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刑事技術偵查措施立法現狀
(二)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技術偵查措施難以嚴格管控
三、推進訴訟制度改革對技術偵查措施的控制要求
(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偵查措施符合法定程序
(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在認定事實及證據過程中采用直接言詞原則
(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要求采用證據裁判原則
(四)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保障公民基本人權
四、技術偵查措施司法適用的規范對策
(一)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
(二)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主體
(三)技術偵查措施的審批主體
(四)技術偵查措施的審批程序
(五)技術偵查證據在法庭上的認證
(六)技術偵查措施的監督和救濟
第六章刑事案件偵查質量控制機制
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刑事偵查工作的影響
(一)偵查機關刑事執法應建立面向審判、服務審判的理念
(二)偵查機關偵查取證應實現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三)偵查機關偵查取證應注重證據收集的全面性
二、傳統刑事訴訟格局中的偵查失控現象
(一)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偵查中心主義傾向
(二)偵查階段對證據的收集不全面、不細致
(三)違法取證甚至刑訊逼供的現象仍然存在
(四)警種配合、警檢配合機制不夠暢通
(五)偵查規范化水平不適應法治建設的需要
三、刑事案件偵查質量問題成因分析
(一)偵查中心主義造成偵查質量外部控制不足
(二)訴訟流程以案卷筆錄為中心造成提升偵查質量動力不足
(三)未嚴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影響非法證據排除
(四)偵查、起訴階段的分立化導致警檢協作不暢通
(五)部分公安民警能力素質與刑事執法要求的不斷提高不相匹配
四、構建完善的刑事案件偵查質量控制機制
(一)以審判中心主義指導刑事偵查活動
(二)全面、客觀、細致收集和保管證據
(三)建立多層次宏觀偵查質量管控體系
(四)提升偵查人員的能力素質和裝備保障
第七章檢察監督指導偵查機制
一、構建以公訴為主導的刑事指控體系與偵查質量提升
(一)刑事指控體系的形成
(二)構建以公訴為主導的刑事指控體系
二、檢察指導偵查的法律依據、法理基礎及模式選擇
(一)檢察指導偵查的法律依據
(二)法理基礎
(三)檢察指導偵查本質上還是屬于一種檢警協作模式(由此實現準
司法控制),并非由檢察機關領導偵查
三、檢察監督指導偵查的實踐發展
(一)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二)檢察監督指導偵查不力的原因分析
四、檢察監督引導偵查之比較研究
(一)警方主導偵查模式普遍存在缺陷
(二)對偵查的影響、控制是普遍發展趨勢
(三)對偵查權的控制普遍趨于嚴格
(四)檢警關系模式存在不同選擇
五、檢察監督引導偵查的機制完善
(一)檢察監督指導偵查的適用范圍
(二)檢察監督指導介入時間與方式
(三)完善偵查監督機制
第八章公訴審查制度
一、公訴審查制度的重要意義
(一)公訴審查是落實證據裁判原則的重要環節
(二)公訴審查是防止“程序空轉”的重要手段
(三)公訴審查是強化司法人權保障的重要舉措
二、我國公訴審查制度的演進及現狀反思
(一)公訴審查程序歷史演變
(二)對公訴審查制度立法及司法實踐的反思
三、公訴審查制度的比較考察
(一)美、英的“預審”模式
(二)德國的“獨立程序”模式
(三)法國的“二級預審”模式
(四)日本的“極其有限”的審查
四、我國公訴審查制度的重構設想
(一)審查程序的適用范圍
(二)庭前移送材料的范圍
(三)審查的主體
(四)審查的模式
(五)審查的標準
(六)審查后的處理
(七)審查的期限
(八)審查的救濟
第九章審判環節證據補查制度
一、審判環節證據補查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一)制度產生的現實背景
(二)制度產生的直接動因——防范冤假錯案,慎重懲罰犯罪
(三)制度的實踐及發展
二、證據補查相關概念界定、法理根據及其權力屬性
(一)相關概念界定
(二)制度的法理根據
(三)審判環節證據補查的權力屬性
三、法院補查證據的實踐狀況及其存在問題
(一)證據補查的范圍不夠明確
(二)證據補查的程序不盡規范
(三)證據的質證程序不盡合理
四、證據補查程序的司法完善
(一)明確法院補查證據的范圍
(二)規范法院補查證據的程序
(三)規范補查補證的質證程序
(四)補查后的裁判
第三編庭審實質化
第十章庭前會議制度
一、庭前會議制度概述
(一)產生背景
(二)概念及特性
(三)制度地位——庭前會議是庭前程序的核心程序
(四)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庭前會議的價值定位與功能擴張
(一)價值判斷與制度調整
(二)庭前會議的價值分析
(三)庭前會議價值目標定位:以審判為中心,促進庭審實質化
(四)庭前會議的功能釋放及其限度
三、庭前會議的涉及內容
(一)程序問題
(二)實體問題的審理準備
四、庭前會議的運行程序
(一)程序啟動
(二)主持人員、參加人、地點
(三)會議流程
五、庭前會議的效力
(一)裁決權及其適用范圍
(二)協商成果的固定與約束
(三)對自行處理結果的約束
第十一章司法證明程序
一、舉證程序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二)舉證規則的一般要求及其落實
二、質證程序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二)質證規則的一般要求及其落實
三、認證程序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二)認證規則的完善及其實踐改進
第十二章證人、鑒定人等出庭作證制度
一、證人、鑒定人等出庭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質化改革的一項基本要求
(一)證人、鑒定人等出庭,尤其是關鍵證人出庭,是庭審調查的重要內容
(二)證人、鑒定人等出庭,有助于促使案件證明標準由形式化轉向實質化
(三)證人、鑒定人等出庭,是被告人實現其訴訟權利的重要保障
(四)證人、鑒定人等出庭,是檢驗證據真實性、防冤糾錯的主要措施之一
(五)證人、鑒定人等出庭,有助于提升審判權威
二、法律規定及實踐狀況
(一)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二)實踐狀況
三、證人、鑒定人等“出庭難”的原因簡析
(一)司法機關缺乏讓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積極性
(二)出庭保障制度缺乏可實施的機制
四、證人、鑒定人等“出庭難”問題的規范完善與司法應對
(一)規范完善
(二)司法應對
五、證人詢問制度的完善:交叉詢問的視角
(一)交叉詢問制度概述
(二)兩大法系國家詢問證人的基本規則
(三)我國證人詢問制度的完善
第十三章刑事法官庭審職權的梳理與強化
一、強化法官庭審職權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質化改革的關鍵舉措
(一)法官庭審職權的正確行使——庭審實質化的重要支柱
(二)法官庭審職權——落實庭審實質化各項舉措的重要依托
(三)法官庭審職權——落實嚴格司法的重要途徑
二、法官庭審職權概述
(一)法官庭審職權的概念
(二)審理與裁判的一體化與理想化的研究方法
(三)影響庭審職權內容的主要因素
三、訴訟指揮權
(一)訴訟指揮權概述
(二)訴訟指揮權的作用
(三)訴訟指揮權的內容
(四)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調整
四、事實查證權
(一)事實查證權概述
(二)事實查證權的內容
(三)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調整
五、裁判權
(一)裁判權概述
(二)裁判權的運行
(三)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調整
第十四章當庭宣判制度
一、當庭宣判的界定及理論基礎
(一)當庭宣判的界定
(二)當庭宣判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當庭宣判的價值分析及制度定位
(一)當庭宣判的價值多元
(二)有關當庭宣判制度定位的主要觀點
(三)當庭宣判的制度定位
三、當庭宣判的制度實踐及問題分析
(一)當庭宣判的制度實踐
(二)適用當庭宣判的制約因素
四、當庭宣判的實踐改進與機制完善
(一)確立當庭宣判的優先地位
(二)細化完善操作規則
(三)注重審查裁判“障礙”
(四)法庭審理的實質化
第十五章刑事二審程序
一、刑事二審程序的基本功能
(一)權利救濟功能
(二)糾錯功能
(三)安撫功能
(四)統一法律適用功能
二、刑事二審程序的實踐狀況及問題分析
(一)刑事二審程序的實踐狀況
(二)存在問題的背景原因
三、刑事二審程序的完善設想
(一)刑事二審程序完善的價值取向——公正與效率的平衡
(二)借鑒有限審查的合理因素改善全面審查原則的司法適用
(三)刑事二審開庭審理基本程序的完善
(四)嚴格規范不開庭審理方式的實踐操作
第四編改革的基本保障
第十六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起源、發展及其價值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起源和發展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價值
二、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缺陷及實施困境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立法規定及評析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基本內容
(三)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特點
(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踐狀況
三、審判中心下非法證據排除的省思與改革
(一)審判中心下全程排除非法證據的省思
(二)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
第十七章一般證據規則
一、關聯性規則及其完善
(一)規則概說
(二)兩大法系關聯性規則的比較
(三)立法現狀
(四)完善建議
二、傳聞證據規則及其完善
(一)規則概說
(二)兩大法系傳聞證據規則的比較
(三)立法現狀
(四)完善建議
三、意見證據規則及其完善
(一)規則概說
(二)兩大法系意見證據規則的比較
(三)立法現狀
(四)完善建議
四、最佳證據規則及其完善
(一)規則概說
(二)兩大法系最佳證據規則的比較
(三)立法現狀
(四)完善建議
五、補強證據規則及其完善
(一)規則概說
(二)兩大法系補強證據規則的比較
(三)立法現狀
(四)完善建議
第十八章辯護方的證據獲取權及證據知悉權
一、辯護方的有效參與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內在要求和現實需要
二、辯方證據獲取權及證據知悉權的含義、價值及前提
(一)辯方證據獲取權及證據知悉權的含義與價值
(二)律師的有效參與是辯方證據獲取權及證據知悉權實現的前提
三、辯方獲取證據及知悉證據的途徑及手段
(一)辯方獲取證據的基本途徑
(二)辯方知悉證據的基本手段
四、辯方證據獲取權及證據知悉權的問題透視
(一)調查取證權難以保障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缺位”或“不到位”
五、辯方證據獲取權及證據知悉權的保障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二)調查取證權的保障機制
(三)證據知悉權的保障機制
第十九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刑事法律援助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一)對公訴權的實質性制約
(二)對公訴權的實質性對抗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運行現狀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一)申請獲批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比例較低
(二)偵查、起訴階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案件比例更低
(三)辦案機關通知刑事法律援助機構程序不規范
(四)援助律師執業權利行使障礙
(五)從事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數量不足
(六)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補貼不合理
四、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體系的對策及建議
(一)擴大刑事法律援助覆蓋面,盡快實現律師辯護全覆蓋
(二)實現刑事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全覆蓋
(三)規范辦案機關通知刑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程序
(四)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執業權利行使
(五)充實刑事法律援助隊伍,提升業務能力
(六)科學合理制定補貼標準
第二十章案件繁簡分流機制
一、案件繁簡分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
(一)繁簡案件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方式有所不同
(二)繁簡案件對司法資源需求的側重不同
(三)案件繁簡程度與審判資源的投入
(四)案件繁簡分流的實踐意義在于甄別出需要庭審實質化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分流的基本制度
(一)審前分流程序
(二)簡化審理程序
(三)新的視角和實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三、制度與實踐的突出問題及其分析
(一)實踐層面的突出問題
(二)制度層面的突出問題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四、改革完善的相關建議
(一)擴大各種簡化程序的適用范圍
(二)制度設計應更注重司法機關之間的銜接配合,以利制度有效發揮作用
(三)進一步簡化辦案程序,提高辦案人員適用程序的積極性
(四)改善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五)強化認罪激勵,減少非實質性爭議
(六)根據類案組建專業團隊,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審判效率
第二十一章審判委員會裁判、案件請示、案件協調等特殊裁判機制的改革完善
一、幾種特殊裁判機制的規范依據
(一)審判委員會裁判
(二)案件請示
(三)案件協調
二、實行幾種特殊裁判機制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影響
(二)不利后果
三、幾種特殊裁判機制的存在根據
(一)現實根據
(二)理念根據
(三)憲政根據
四、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改革完善
(一)審判委員會裁判、案件請示、政法委協調與“以審判為中心”的關系
(二)審判委員會裁判的機制完善
(三)案件請示的機制完善
(四)案件協調的機制完善
附錄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司法廳印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
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的通知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一
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的實施意見(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二
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的實施意見(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三
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的實施意見(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四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法庭審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五
刑事案件第二審程序審理實質化完善的實施意見(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六
刑事案件遠程視頻庭審及提訊暫行規定(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七
刑事案件當庭宣判實施意見(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八
辦理刑事案件保障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依法出庭的實施意見(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九
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補查補證的暫行規定(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十
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庭外調查核實自首、立功證據材料的實施意見(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十一
關于加強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十二
關于依法保障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的意見(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十三
刑事法官庭審職權規范行使指引(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十四
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操作指引(試行)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之十五
刑事案件庭審筆錄制作指引(試行)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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