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7525
- 書名:.行政處罰事實的定罪功能研究
- 作者:段陽偉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0年12月
- 入庫時間:2021-5-7
- 定價:45
圖書內容簡介
"2013年以來,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性文件開始大量將行為人曾經受過行政處罰的事實作為定罪情節納入犯罪成立與否的考量之中,并有逐漸擴張之趨勢。
對這一現象,我國刑法學界多以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質”的差異,或者客觀主義刑法觀等予以否定。但是,在我國“定性+定量”的刑事立法模式下,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具有“質的同一性”,行政違法性“量的累加”必將產生刑事違法性;而影響犯罪成立“量”的要素具有綜合性的特點,既包括反映行為客觀危害程度的要素,也包括反映行為人主觀可譴責性程度的要素。行為人無視行政處罰的體驗而再次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更強烈的違反規范意識,理應予以更嚴厲的譴責。
行政處罰的事實雖可以作為影響犯罪成立的“量”的要素,但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的發揮也不是無限制的。從適用范圍看,作為主要影響行為人主觀可譴責性程度的罪量因素,行政處罰事實只能作為選擇性的構成要件要素而影響定罪,不可適用于刑法分則規定的所有罪名,僅可適用于危害行為性質本身就較輕的故意犯罪。從適用條件看,作為酌定定罪情節,行政處罰事實并不必然影響定罪,對其定罪功能的發揮應進行實質判斷,綜合考慮前后行為的性質是否同一、前后行為的時間間隔長短、受過行政處罰的次數、前后行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而就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而言,有賴于行政執法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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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目錄
緒論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三、研究內容及方法
四、創新點
第一章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的內涵、外延及現狀
第一節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的內涵
一、行政處罰事實的內涵
二、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的特征
第二節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的外延
一、行政處罰事實的定罪功能與刑事處罰事實的定罪
功能
二、行政處罰事實的定罪功能與前科
三、行政處罰事實的定罪功能與多次犯
四、行政處罰事實的定罪功能與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第三節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現有規定的特點
一、以罪量為依托
二、時間跨度大
三、適用范圍廣
第二章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擴張的時代背景
第一節風險社會下刑法之擴張
一、世界范圍內刑法的擴張
二、我國犯罪社會危險性標準呈降低趨勢
第二節勞動教養廢除后制度空白之彌補
一、我國違法犯罪制裁體系的“結構性缺損”
二、三級制裁體系向二級制裁體系的轉換
三、我國“結果本位”刑法結構之調整
第三章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理論爭議之焦點
第一節犯罪門檻下降的趨勢之爭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三、折衷說
第二節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的界限之爭
一、質的差異說
二、量的差異說
三、質量的差異說
第三節人身危險性的定罪功能之爭
一、人身危險性的內涵
二、我國人身危險性的定罪功能之爭
第四節是否違反定罪中的基本原則之爭
一、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爭
二、是否違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之爭
三、是否違反責任主義原則之爭
第四章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之肯定
第一節表明犯罪成立的罪量要求
一、罪量的積極入罪功能
二、罪量的范圍之爭
三、罪量包含反映違法與責任程度的要素
第二節強調行為人的違反規范意識
一、規范違反說與法益侵害說之爭
二、規范違反說之證成
三、行政處罰事實反映了行為人較強的違反規范意識
第三節表征行為人的人格責任
一、人格責任的內涵
二、我國刑法學界的人格刑法更傾向于行為人刑法
三、人身危險性定罪功能之否定
四、人格責任為常習違法加重處罰提供了根據
第四節符合定罪中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二、并不違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三、符合責任主義原則
第五章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之限制
第一節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適用范圍之限制
一、不可適用于過失犯罪
二、僅可適用于危害行為性質較輕的故意犯罪
第二節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適用條件之統一
一、前后行為的性質應相同
二、在兩年內至少受到2次行政處罰
三、前后行為的危害程度無特別規定之必要
第三節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適用依據之完善
一、刑法總則應明確規定影響罪量之要素
二、刑法分則應統一規定“罪量明定型”犯罪
三、司法解釋應統一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適用之條件
第六章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之實現
第一節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的有效銜接
一、違法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
二、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的程序銜接
三、行政違法性的司法審查
第二節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適用
一、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競合
二、定罪功能與量刑功能的競合
第三節不同主體共同實施同一行為時的認定
一、不同主體共同實施同一行為時刑事責任追究之爭
二、行政處罰事實屬于行為人類型身份
結語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之展望
附錄司法解釋性文件有關行政處罰事實定罪功能的規定
匯總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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