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qū)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qū)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qū)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qū)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
199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qū)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97次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通知如下,望遵照執(zhí)行。
一、法庭的名稱
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依法開庭審理各類案件的法定場所。人民法院用于審判工作的整體建筑稱為“審判法庭”,其中專門用于開庭審理案件的房間稱“法庭”并冠于序數(shù),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中專門用于開庭審理案件的房間稱為“法庭”。
二、審判活動區(qū)布置
法庭由審判活動區(qū)和旁聽區(qū)組成,以審判活動區(qū)為主,保證審判活動能夠依法順利進行。
1.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時,其審判人員、公訴人員、辯護人員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暫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司)發(fā)〔1985〕11號”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見附圖1)。
2.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海事、行政案件時,審判活動區(qū)按下列規(guī)定布置:
審判活動區(qū)正中前方設置法臺,法臺的面積應滿足審判活動的需要,高度為20至60厘米。法臺上設置法桌、法椅,為審判人員席位。審判長的座位在國徽下正中處,審判員或陪審員分坐兩邊。法桌、法椅的造型應莊重、大方,顏色應和法臺及法庭內的總體色調相適應,力求嚴肅、莊重、和諧。
法臺右前方為書記員座位,同法臺成45°角,書記員座位應比審判人員座位底20至40厘米。
審判臺左前方為證人、鑒定人位置,同法臺成45°角(見附圖2、3)。
法臺前方設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座位,分兩側相對而坐,右邊為原告座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較多,可前后設置兩排座位(見附圖2);也可使雙方當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審判臺,右邊為原告座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于50厘米(見附圖3)。
3.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書記員的座位設置在法臺前面正中處,同法臺成90°角,緊靠法臺,面向法臺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審判人員座位低20至40厘米(見附圖4)。
三、國徽的懸掛
根據國徽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懸掛國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內法臺后上方正中處懸掛國徽;與法院其他建筑相對獨立的審判法庭正門上方正中處懸掛國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懸掛國徽。
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會議室內適當處懸掛國徽。
調解室、接待室內不懸掛國徽。
國徽直徑的通用尺度為:
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級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級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況需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時,應按國徽法的規(guī)定上報批準。
附:圖1、2、3、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