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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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問題的意見
1986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關于審判法庭的設計
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判各類案件的重要場所。審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實用、莊嚴、大方、體現(xiàn)審判場所的特點,要同禮堂、影劇院等建筑有明顯區(qū)別。建筑標準可適當高于其它一般建筑。
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法庭,根據(jù)各自的情況,可以和法院辦公用房分開單獨建設,但不應相距太遠,以致影響工作;也可以和法院辦公用房合并起來,統(tǒng)一設計建造。無論采用哪一種形式,都必須符合對審判法庭的規(guī)模和配套設施的要求,都必須考慮法院的整體規(guī)劃和合理布局,注意確保審判工作的安全,以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
二、關于審判法庭的規(guī)模和配套設施
(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總建筑面積不少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個大法庭,設旁聽座位八百個左右;
2.一個中法庭,設旁聽座位三百個左右;
3.四至五個小法庭,各設旁聽座位不少于三十個;
4.配套用房;合議庭合議室、公訴人室、辯護人室、證人室、物證保管室、外賓接待室、觀察室、法警室、當事人候審室(兩間)、羈押室(不少于四間)等;
5.附屬設施:燈光和擴音控制室、錄像設備室、門廳、廁所等。
(二)中級人民法際審判法庭的總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二千三百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個大法庭,設旁聽座位六百個左右;
2.兩個中法庭,各設旁聽座位不少于八十個;
3.八至十二個小法庭,各設旁聽座位不少于二十個;
4.配套用房:合議庭合議室、公訴人室、辯護人室、證人室、物證保管室、觀察室、法警室、當事人候審室(兩間)、羈押室(不少于五間)等;
5.附屬設施:燈光和擴音控制室、錄像設備室、門廳、廁所等。
(三)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總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個大法庭,設旁聽座位三百個左右;
2.六至十個小法庭,各設旁聽座位不少于二十個;
3.配套用房:合議庭合議室、公訴人室、辯護人室、證人室、物證保管室、法警室、當事人候審室(兩間)、羈押室(不少于四間)等;
4.附屬設施:燈光和擴音控制室、門廳、廁所等。
(四)京、津、滬三市、計劃單列的城市以及對外開放地區(qū)的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建筑面積和標準,根據(jù)實際需要,應高于上述標準。
人口特別稀少的地區(qū),審判法庭的建筑面積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當?shù)氐膶嶋H情況和該地區(qū)的發(fā)展規(guī)劃,自行確定。
(五)各級專門法院的審判法庭,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