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臺、公訴臺、辯護臺位置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臺、公訴臺、辯護臺位置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臺、公訴臺、辯護臺位置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臺、公訴臺、辯護臺位置的規定
198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
目前各級人民法院現有的審判法庭,對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座席位置的安排不盡一致。為了便于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在開庭審判中充分行使各自的職權,在總結我國多年來經驗的基礎上,并參照外國的通常作法,對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座席位置作以下規定:
1.審判法庭的審判區正面設審判臺,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與審判法庭面積相適應);審判臺前方右側設公訴臺,高度與審判臺相同;審判臺前方左側設辯護臺,高度也與審判臺相同。在審判臺、公訴臺和辯護臺上,分別設置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座席。公訴臺與辯護臺呈八字形,都面對被告人。
2.證人座席位置設在公訴臺右下方平地上。
3.現有的審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都應進行改建。今后新建審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設計、建造。
附: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審判臺、公訴臺、辯護臺位置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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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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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辯|
|訴| |護|
|臺|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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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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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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