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
195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3月5日辦研字第8號請示收悉。關于女方婚后與人通奸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是否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時,如婚后通奸懷孕的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明屬實,則法院應該受理,不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后,應否判決離婚,則應視具體情節而定,不能籠統規定。而且法院在處理時仍應注意對于婦女和胎兒的保護。
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