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刑事抗訴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刑事抗訴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加強刑事抗訴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刑事抗訴工作的通知
199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1993年,各地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工作方針,積極開展刑事審判監督工作,依法提起刑事抗訴案件1879件,為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發揮了作用。為了進一步做好刑事抗訴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要把刑事抗訴工作作為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一項重要任務,突出重點,加強領導。在當前反腐敗和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斗爭中,刑事抗訴工作的重點是有罪判無罪和重罪輕判的貪污賄賂犯罪大要案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犯罪案件。對這些案件一審、二審的判決、裁定均應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員專門審查并報告分管檢察長,逐步完善分管檢察長、承辦案件檢察員依法審查判決、裁定的工作制度。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時即報告上級、通報下級,做好出庭準備。
二、上訴程序的抗訴,務必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也要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及時提出。要加強對死刑案件抗訴工作的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改判的,要在判決、裁定作出后,立即提請上級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并建議法院暫緩執行死刑。對終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要在接到判決、裁定書后,一個月內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在兩個月內審結,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三、依法抗訴,極為嚴肅。要規范抗訴工作,增強抗訴效力,進一步規范抗訴書的格式,下力氣提高抗訴書的水平。抗訴書要明確指出原判決、裁定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的錯誤,載明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講法講理,以理服人。
四、依法承辦案件,嚴格工作制度。提起抗訴或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必須是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抗訴理由充分,有抗訴必要的。審查案件時,應由檢察員專人閱卷、刑檢部門討論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為準確地掌握法院對案件的判處情況,及時進行抗訴工作,各級檢察院應依法列席同級法院討論重大、疑難案件的審判委員會會議。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抗訴案件,同級檢察院要選派業務素質好、有經驗的檢察員出庭;必要時,檢察長應親自出庭。
五、各地檢察機關要及時總結開展刑事抗訴工作的經驗,研究抗訴工作中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報告抗訴工作的重大情況和問題;上級檢察院主管業務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抗訴工作的指導,不斷完善刑事抗訴工作制度。
以上通知,希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