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67次會議討論通過)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
發文日期、文號:1991年4月12日法(研)發〔1991〕11號
廢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
發文日期、文號:1993年9月24日法發〔1993〕24號
廢止理由:1994年3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原依據刑法有關規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口頭協議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問題的批復
發文日期、文號:1990年3月16日
廢止理由: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上述批復有關內容與之抵觸或者重復,不再適用。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效經濟合同引起的財產爭議處理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受理的批復
發文日期、文號:1990年11月3日法(經)復〔1990〕16號
廢止理由: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及財產損失的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屬行政案件的復函》代替。
5、人民法院審理治安行政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發文日期、文號:1986年10月24日法(研)發〔1986〕31號
廢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上述司法解釋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和森林法第十四條的批復
發文日期、文號:1987年7月31日法(經)復字〔1987〕28號
廢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上述批復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復
發文日期、文號:1987年9月11日法(研)復〔1987〕34號
廢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上述批復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治安行政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否適用于審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復
發文日期、文號:1988年1月13日法(研)復〔1988〕9號
廢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上述批復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9、最高人民法院在扣船規定出臺前關于扣船程序的批復
發文日期、文號:1981年10月24日(81)法(交)字第3號
廢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定(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
廢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
發文日期、文號:1987年8月29日法(經)發〔1987〕22號
廢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