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的一個分支機構已無財產法院能否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的一個分支機構已無財產法院能否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的一個分支機構已無財產法院能否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的一個分支機構已無財產法院能否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復函
1995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企業法人的一個分支機構已無財產,法院能否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屬于該企業法人的財產。當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可以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清償債務,當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但該企業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機構的,應當責令該企業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執行的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企業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查實的基礎上可以執行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但執行時,應先執行未被承包或租賃的分支機構的財產,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取得的收益應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