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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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6日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
序號 司法解釋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執行仲裁裁1985年1月17日法(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
決應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復 研)復[1985]5號 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1986年4月2日法(研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復[1986]14號 發布的法發[1992]22號《最高人
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采取的強制措 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復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
替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申請1986年8月20日法( 原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
強制執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應如何經)復[1986]26號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處理問題的通知 訟法(試行)》有關規定作出的該
司法解釋不再適用并且其內容已被
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仲裁法》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1988年1月20日法( 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中認真辦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項經)發[1988]2號 發布的法發[1993]26號《最高人
的通知 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托
事項的規定》代替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復1989年8月8日法(經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
查期間執行問題的批復 )復[1989]6號 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1989年9月16日法(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后經)復[1989]9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 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問題的批復 定(試行)代替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執行人未按民1992年5月4日法函[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事調解書指定期間給付金錢的義務1992]58號 發布的法發[1992]22號《最高人
是否應當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 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復函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
替
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1994年4月11日法經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1994]90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 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 定(試行)》代替
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1994年7月6日法發[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
扣押船舶的規定 1994]14號 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銀行貸款抵押1994年12月16日法經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 [1994]334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定(試行)》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非法轉移1995年5月5日法函[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1995]51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責任的復函 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定(試行)》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的一個1995年12月6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分支機構已無財產法院能否執行該[1995]158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 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復函 定(試行)》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行政機關申1996年4月29日法發 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分工問題[1996]12號 發布的法[1998]77號《最高人民
的通知 法院關于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
行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擅自解凍1996年6月6日法函[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被執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1996]96號 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
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 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
題的復函 定(試行)》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宜凍結證券交1997年8月1日法函[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易賬戶的函 1997]91號 法發[1997]27號《關于凍結、劃
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
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
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代替
16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1997年9月3日法明傳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不宜凍結、劃撥證券經營機構在其[1997]324號 法發[1997]27號《關于凍結、劃
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上的存款問題的 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
函 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
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