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69次會議討論通過)
序號 分類 司法解釋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 止 理 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管轄區 1979年3月21日 該批復是對個案問題的處理
劃變更后復查案件審批程 (79)法辦研字第7 意見,理已不再適用。
序問題的批復 號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送死 1979年12月12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4年
刑復核案件的幾項規定的 日(79)法辦字第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通知 92號 布的《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
序的具體規定》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幾類 1980年3月18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83年
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核準死刑的若干具體規定 的《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
的通知 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揭批 1980年4月17日 該批復是對特定歷史時期遺
“四人幫”斗爭中清查出來 (80)法研字第13 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現已不
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 號 再適用。
離審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
期的批復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級人 1981年6月10日 該批復已被1994年3月
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 (81)法研字第11 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民法院復核認為必須判處 號 《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如 具體規定》代替。
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逮捕 1982年9月8日 該批復是對個案問題的處理
前交“群眾監督勞動”的 〔1982〕法研字第 意見,現已不再適用。
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 7號
批復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 1983年2月4日 該批復已被1994年3月
件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患 (83)法研字第1號 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精神病應否中止審理的批 《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復 具體規定》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非 1985年5月9日 1993年2月22日全國
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 法(研)復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
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 (1985)28號 過并公布了《關于懲治假冒
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
定》,該批復內容與之抵
觸,不再適用。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播放淫 1985年7月8日 1990年12月28日全
穢錄像、影片、電視片、幻 法(研)復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燈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 (1985)40號 通過并公布了《關于懲治走
問題的批復 私制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
罪分子的決定》,該批復內
容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罪犯 1985年11月14 該批復是對最高人民法院、
減刑時應將判決前羈押的 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 1979年10月10日
的批復 《關于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
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有關
問題的解釋,該《聯合通
知》已廢除,該批復不再適
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嚴 1987年7月24日 該批復已被1988年11
懲獵殺大熊貓、倒賣走私 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大熊貓皮的犯罪活動的通 務委員會通過并公布的《關
知 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
補充規定》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判處 1988年1月5日 該批復已被1994年3月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 法(研)復 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刑宣告緩刑的罪犯減刑的 〔1988〕1號 《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管轄和管理程序的批復 具體規定》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 1988年5月11日 該批復已被1994年3月
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對刑 法(研)發 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訴訟 〔1988〕23號 《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部分提出的上訴應全案審 具體規定》代替。
查并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作出終審裁判的批復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 1988年7月6日 該批復已被1994年3月
件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法 法(研)復 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院審理期間潛逃應宣告中 〔1988〕29號 《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止審理的批復 具體規定》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假冒商 1988年12月26 該批復已被1993年2月
標案件兩個問題的批復 日法(研)復 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1988〕73號 務委員會通過并公布的《關
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
補充規定》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人 1989年7月7日 該批復已被1992年12
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 法(研)復 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 〔1989〕5號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
的批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
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
干問題的解釋》代替。
17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 1979年2月2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86年
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 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所
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
院審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的規定(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該司法解釋與之抵觸
或被代替不再適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員、 1979年3月21日 該批復已被1993年11
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 (79)法辦研字第9 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費、醫療費能否按家庭共 號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
同財產處理問題的批復 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
具體意見》代替。
2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我國 1980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
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 (80)民他字第26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婚訴訟文書問題的批復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該批復與之抵觸,不
再適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日本 1980年10月25 1985年4月10日全國
國詢問有關繼承的幾個問 日 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題的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法》。該司法解釋有關內容
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外 1982年9月21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2年
流男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仍 (82)民他字第32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應由原告(男方)戶口所 號 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在地法院管轄的函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
題的意見》代替。
23 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試 1982年12月17 該批復已被1991年4月
行)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 日(82)法研字第 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 18號 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款的兩個問題的批復 民事訴訟法》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公 1983年2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
告送達起訴書而不應訴的 (83)法研字第2號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居住在國外的民事被告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席判決后仍應公告送達判 法》,該批復與之抵觸,不
決書的批復 再適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 1983年3月19日 1989年4月4日全國人
院能否受理當事人因不服 (83)法研字第8號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處罰而提起的訴訟的批復 法》,該批復與之抵觸,不
再適用。
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在 1984年3月26日 該批復已被1992年7月
外地就醫的離婚案件管轄 (84)法民字第5號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問題的批復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雙方當 1984年5月11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2年
事人在戶籍所在地結婚后 (84)民他字第5號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去外地居住的離婚案件應 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由何地法院管轄的函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
題的意見》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1984年9月8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2年
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干問題的意見》 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
題的意見》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收 1984年9月15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89年
費辦法(試行) 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布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
辦法》代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渾 1984年9月11日 1989年4月4日全國人
江市衛生防疫站的來信給 (84)法民字第10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通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知 法》,該司法解釋與之抵
觸,不再適用。
3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威與 1984年9月18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
徐保俊離婚一案中幾個問 (84)民他第12號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該批復與之抵觸或重
復,不再適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外 1984年10月27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2年
流重婚后原夫起訴要求人 日(84)法民字第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12號 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
題的意見》代替。
33 關于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 1985年1月17日 該批復已被1992年7月
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復 法(研)復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1985)5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案 1985年1月24日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
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 法(民)復 行)》已于1989年9月
的批復 (1985)6號 1日廢止,該司法解釋是對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
行)》中有關問題的解釋,
不再適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盧偉明 1985年2月24日 該批復已被1991年4月
與盧偉范繼承案管轄問題 法民復〔1985〕 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的批復 14號 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民訴訟法》代替。
36 關于民事案件上訴后,第 1985年5月30日 該批復已被1989年6月
二審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問 法民復(1985) 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題作了改判后,可否變更 31號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一審法院關于訴訟費用 代替。
負擔的決定等問題的批復
37 關于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 1985年5月30日 該批復已被1989年6月
上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民復 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第二審的訴訟費用應由誰 (1985)32號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負擔等問題的批復 代替。
3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 1985年5月30日 該批復已被1989年6月
一方提起上訴如何預交上 法(民)復 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訴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1985)33號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代替。
39 關于一方當事人在國內居 1985年6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
住另一方當事人在國外居 法(研)復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訴 〔1985〕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期應如何確定的批復 法》,該批復與之抵觸,不
再適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案 1985年7月24日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
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 法(民)復 行)》已于1989年6月
的批復 (1985)6號 30日廢止,依據《辦法》
作出的批復不再適用。
41 關于一、二兩審人民法院 1985年10月28 該批復已被1992年7月
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 日法(民)復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應如何予以糾正的的批復 (1985)52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占有 1986年1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
與王言林贍養管轄問題的 (1985)法民字第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批復 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該批復與之抵觸或重
復,不再適用。
4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繼承 1986年4月3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
案件中可以將實際占有遺 (1983)民他字第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產的其他人列為被告并適 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批復 法》,該批復與之抵觸或重
復,不再適用。
4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將 1986年5月9日 1985年4月10日全國
馬本師房產按歸僑政策處 法(民)復 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理的批復 (1985)字第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法》,該批復與之抵觸,不
再適用。
4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付桂芬 1987年7月29日 該批復已被1992年7月
與李興凱離婚案管轄問題 (1987)民他字第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的批復 37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對生效多年 1987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
的判決逾期申請執行的依 (1987)民他字第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法不予支持的批復 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該批復與之抵觸,不
再適用。
4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害名 1988年1月15日 該批復已被1993年11
譽權案件有關報刊社應否 法民復(1988)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
列為被告和如何適用管轄 號 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
問題的批復 的問答》代替。
4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 1988年6月20日 該批復已被1992年7月
行工作中兩個問題的批復 法(研)復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1988)25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代替。
49 關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 1988年8月15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
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 法(研)復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 (1988)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等 法》,該批復與之抵觸,不
問題的批復 再適用。
5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甘秀 1989年9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
珍與李福高離婚是否需要 (1989)民他字第 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
通過再審程序撤銷原調解 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書問題的函 法》,該司法解釋與之抵
觸,不再適用。
51 經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 1987年9月17日 1991年4月全國人民代
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中 表大會通過并公布了《中華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該司法解釋有關內容與之抵
觸,不再適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 1985年1月17日 該批復已被1993年12
院可以直接與銀行系統的 法(研)復 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最
營業所、信用社聯系查詢、 〔1985〕4號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凍結或者扣劃企事業等單 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查
位存款的批復 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
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
通知》代替。
5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內工 1985年7月4日 該批復已被1996年9月
礦產品購銷合同農副產品 法(經)復 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購銷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 〔1985〕39號 《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
如何確定的批復 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
行地的規定》代替。
5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糾 1985年8月3日 1993年9月2日全國人
紛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關 法(經)復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已立案 〔1985〕42號 并公布了《關于修改〈中華
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 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
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決定》,該批復與之抵觸,
不再適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 1985年11月6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89年
院審查經濟行政案件不應 法(經)發 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進行調解的通知 〔1985〕25號 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訴訟法》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告向 1985年12月14 該批復已被1991年4月
某人民法院起訴后撤訴又 日法(經)復 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向另一個人民法院起訴該 〔1985〕58號 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 民事訴訟法》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 1986年4月11日 該批復已被1991年4月
定合同簽訂地問題的批復 法(經)復 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1986〕15號 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代替。
5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需要再 1986年5月21日 該批復已被1992年7月
審而發現遺漏了訴訟第三 法(研)復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人的案件應指令哪一級法 〔1986〕18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院按什么程序再審問題的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批復 意見》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業銀 1987年2月5日 該批復已被1995年6月
行信用社擔保的經濟合同 法(經)復 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是否 〔1987〕5號 務委員會通過并公布的《中
應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批 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代
復 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 1987年7月21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2年
濟糾紛案件具體適用《中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試行)》的若干問題的解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
答 題的意見》代替。
6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決定采 1987年10月15 該批復已被1992年7月
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 日法(經)復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 〔1987〕43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院代為執行的批復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人民 1987年12月14 該批復已被1993年12
法院裁定凍結的當事人銀 日法(經)復 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最
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應 〔1987〕49號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就同一筆款額重復凍結問 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查
題的批復 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
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
通知》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款合 1988年1月9日 該批復已被1995年6月
同的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 法(經)復 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議 〔1988〕4號 務委員會通過并公布的《中
后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 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代
保責任的批復 替。
6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一審 1988年1月13日 該批復已被1992年7月
判決后的上訴期限內原審 法(研)復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法院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 〔1988〕7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施的批復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具備 1988年3月24日 該批復已被1995年6月
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 法(研)復 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作為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 〔1988〕17號 務委員會通過并公布的《中
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 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代
有效及發生糾紛時應如何 替。
處理問題的批復
6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 1988年4月22日 該批復已被1996年9月
定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法(經)復 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1988〕20號 《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
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
行地的規定》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 1989年8月8日 該批復已被1991年4月
同糾紛案件復查期間執行 法(經)復 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問題的批復 〔1989〕6號 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 1989年8月21日 該批復已被1992年7月
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 法(經)復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為 〔1989〕7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 1989年9月16日 該批復已被1992年7月
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 法(經)復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后一 〔1989〕8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 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 意見》代替。
行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