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個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時委托兩個辯護人和發回更審案件檢察人員以何種身份出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個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時委托兩個辯護人和發回更審案件檢察人員以何種身份出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個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時委托兩個辯護人和發回更審案件檢察人員以何種身份出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個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時委托兩個辯護人和發回更審案件檢察人員以何種身份出庭問題的批復
1957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6月12日〔57〕法辦研字第66號請示收悉。所詢問題經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系研究后,茲答復如下:
(一)關于一個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時委托幾個辯護人的問題,有待立法解決。在法律尚無明文規定前,我們認為,被告人可以同時委托兩個辯護人出庭為自己進行辯護。至于人民檢察院派幾個檢察人員出庭支持公訴,與被告人有幾個辯護人出庭無關,人民法院不必過問,可由人民檢察院自行決定。在人民檢察院派有兩個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而且兩個檢察員意見有分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應按照"事實是根據,法律是準繩"的原則,進行審判。
(二)關于經上訴審人民法院發回更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時,檢察長(員)以何種身份出庭問題,我們認為,如原系公訴案件,檢察長(員)是以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