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
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10日〔57〕京高法研字第01801號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請示收悉。我們認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個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的話,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奸關系同居,離開該地后,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即如你院所舉案例,判決認為是重婚,按照上述看法,也并不錯誤。我院去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號函復昆明鐵路運輸法院關于重婚問題的一點,只是要提醒他們:不要把任何非法同居都認為是重婚。另外,非法同居雖不一定都構成重婚,但在法律沒有規定以前,我們的看法是,有的還可以認為構成妨害婚姻家庭罪。
以上意見,是我們批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昆明鐵路運輸法院時的看法,仍希你院結合實際經驗,再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