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選舉權利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選舉權利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選舉權利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選舉權利的問題的通知
195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利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不予追究和免予刑事處分的歷史反革命分子,一般仍給予選舉權利;其中表現很壞,群眾不同意給予選舉權利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該判決剝奪他的選舉權利。
二、對于刑滿釋放而原判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原判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已執行期滿的反革命分子,應該給予選舉權利;其中表現很壞,人民群眾不同意給予選舉權利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該判決剝奪他的選舉權利。
三、對于在社會主義大辯論中被重新戴上反革命帽子的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受理后,應該判決剝奪他的選舉權利。
四、對于交農業社監督生產的歷史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受理后,應該判決剝奪他的選舉權利。
五、交農業社監督生產的壞分子,如果繼續進行破壞活動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判決剝奪他的選舉權利。
六、依法判處管制的刑事犯罪分子,沒有選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