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通知
1956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卷宗如何歸檔保管問題,1954年公安部頒發的“關于逮捕及預審工作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規定:“預審結束后,須將預審卷宗連同起訴書及所有證物送交人民檢察署。經人民檢察署起訴及人民法院判決后,預審卷宗及證物(除經判決及收繳送國庫之證物外)須退公安機關歸檔!195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批復中提到:“經公安機關偵查移送檢察院向法院起訴的案件,經法院判決后,除將判決書送檢察院并抄送公安機關外,該案卷宗仍應由法院歸檔保管!边@兩個規定是不一致的,為了統一案件卷宗的歸檔辦法,茲經共同研究對上述兩個規定作如下補正,請即遵照執行。
(一)反革命案件,經公安機關預審結束后,須將預審卷宗連同起訴意見書及所有證物送交人民檢察院。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后,除將判決書自存一份送檢察院一份外,并抄一份連同該案的卷宗,一并退交公安機關歸檔保管(判決沒收繳送國庫的證物除外),法院在自存的判決書上應注明“此案全部案卷由××公安×歸檔保管”的字樣。
(二)經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預審結束后,須將預審卷宗連同起訴意見書及所有證物送人民檢察院。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后,除將判決書送檢察院并抄送公安機關外,該案卷宗即由人民法院歸檔保管(判決沒收送國庫的證物除外)。
(三)經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除該案的偵察監督卷宗由人民檢察院自行保管外,該案的偵查卷宗于人民法院審判后,即由人民法院歸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