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補充通知
1956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1956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通知發下以后,我們接到若干地區人民法院的報告,對這個通知的第一項內關于反革命案件卷宗歸檔保管問題的規定提出了意見。現在決定對這一項規定作如下修正:
凡反革命案件,經公安機關予審結束以后,須將全部預審卷宗連同起訴意見書及所有證物送交人民檢察院,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將判決書分送公安、檢察機關各一分,在判決生效以后,將公安機關的預審卷宗退還給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所形成的卷宗,包括原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法院而由法院判決所采用的證物(判決沒收送國庫的證物除外),由人民法院歸檔保管。為了完善地保管卷宗,便于查閱,防止失散,公安機關的預審卷宗應該裝訂成冊(包括證物清單)逐頁編號,加蓋騎縫印章。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機關退還預審卷宗時,應負責點交,并取得公安機關的收據。以上規定,追溯自1956年2月1日起開始實行,2月1日以前的案件卷宗,目前不作變動,仍由原保管機關負責歸檔保管。
特此通知,希即按照本通知執行,1956年2月20日聯合通知中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