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名罪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名罪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名罪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名罪證問題的通知
1979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現對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名和罪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反革命掛鉤案件如何確定罪名的問題。公安、司法機關對于那些以反革命為目的,向蔣幫特務電臺廣播的海外通訊聯絡地址寫信掛鉤的案件,習慣稱為反革命掛鉤案件。但對這類案件確定罪名時,不能使用反革命掛鉤這樣籠統的、在刑法上沒有規定的罪名,而應當根據這類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第二編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關條款確定罪名。
二、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證如何隨案移送的問題。公安機關截獲的、向蔣幫特務電臺廣播的通訊聯絡地址投寄的掛鉤信件,只要在破案后確認為以反革命為目的的,在沒有查獲任何其它罪證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罪證公開使用。這類案件,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起訴時,應將反革命掛鉤信件的復制件和文字鑒定書連同其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也應將上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時,如果被告人、辯護人詢問罪證(反革命掛鉤信件)的來源時,可答復:對于向蔣幫特務電臺廣播的海外通訊聯絡地址投寄的反革命信件,我有關部門理應予以扣押。
對于確以反革命為目的,向蘇聯、越南廣播電臺寫信掛鉤的案件,也按照上述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