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0次會議、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0次會議、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 6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2〕12號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檢察工作實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79年底以前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13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決定廢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13件)
序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外籍案犯刑期計算問題的通知
1956 年6 月6 日
〔56〕法行字第5427 號
〔56〕高檢3 字第341 號
〔56〕公一甲字第282 號
〔56〕司普字第682 號
刑法對刑期計算問題已有規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問題的聯合批復
1957 年3 月11 日
〔57〕法研字第4904 號
〔57〕高檢四字第348 號
形勢已變化。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轉發上海市關于人犯羈押、換押、接見、送達執行書等若干問題的通知
1957 年5月16日
〔57〕法行字第9108 號
〔57〕高檢五字第182 號
〔57〕公勞聯字第12 號
〔57〕司普字第715 號
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通知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已有新規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通知
1958 年1 月14 日
〔58〕法研字第5 號
〔58〕高檢四字第2 號
通知中有關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以及死刑緩期執行的考驗期規定與刑法相關規定相抵觸。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特赦罪犯的刑期計算等問題的意見
1959 年10 月17 日
法酉17 號
形勢已經變化。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
1962 年7 月26 日
〔62〕法行字第112 號
〔62〕高檢發第11 號
〔62〕公勞字第14 號
形勢已經變化。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監外執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續問題的批復
1963 年7 月29 日
〔63〕法研字94 號
〔63〕高檢二字49 號
〔63〕公發(勞) 539 號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監外執行的條件已經消失的,應收監執行,并對新罪進行立案偵查。批復涉及的問題已有法可依。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徒刑、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的聯合批復
1963年8月31日
〔63〕法研字第102 號
高檢發〔63〕28 號
〔63〕公發(勞) 600 號
相關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已有規定。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處理三類分子兩性關系案件的聯合批復
1964 年9 月24 日
〔64〕法研字88 號
〔64〕高檢發字第42 號
〔64〕公發(治) 623 號
形勢已經變化。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轉發湖南省政法三機關關于不準檢查處女膜的通知
1965 年3月11日
〔65〕法研字4 號
〔65〕高檢發2 號
〔65〕公發(治)159 號
流氓罪已取消,調整對象已不存在。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 條的規定,對被害人不得強制進行人身檢查。通知精神已經被現行刑事訴訟法所吸收。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的聯合通知
1979 年4 月16 日
〔79〕法辦研字第6 號
〔79〕高檢三字第19 號
公發〔1979〕61 號
該通知具有時效性,現已過時效,不再適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鐵道部關于鐵路系統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1979 年12 月6 日
〔79〕法辦字第78 號
高檢一文字〔79〕61 號
公發〔79〕175 號
〔79〕鐵公安字1885 號
刑事訴訟法關于普通管轄與專門管轄的分工已有明確規定。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名罪證問題的通知
1979 年12 月26 日
〔79〕法研字第30 號
〔79〕高檢一文字第67 號
公發〔1979〕181 號
反革命罪已被取消,形勢已變化。
決定廢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