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
2000年02月24日
法釋〔2000〕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為依法懲處強奸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強奸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于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奸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