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高檢發釋字[2001]3號
為依法辦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對嫖宿幼女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