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進審判文書質量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進審判文書質量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進審判文書質量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進審判文書質量問題的通知
196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各高級和中級人民法院:
我們向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和書記員同志重申一個要求:切實有效地把審判文書和審判卷宗的質量再提高一步。
最近幾年來,對提高審判文書和訴訟卷宗的質量這件事,已經引起了各地法院的領導同志的注意,并且采取了許多辦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196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旅大舉行的書記員工作和檔案工作會議上,對如何寫好判決書、裁定書、如何作好筆錄和如何整理好卷宗,又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進一步改進了這方面的工作。但是,如果從各個法院來說,在這些方面有的作得好一些,有的就差一些,還不是很平衡的。
最近,我們看了若干法院的卷宗,深感在這些方面,仍然有許多缺點,看來還是比較帶有普遍性的,需要認真地來改進。譬如:有的判決書或裁定書,事實和理由敘述不清,寫得也文理不通,不容易使人看得懂;在上訴案件的判決書或裁定書上批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時,有的沒有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理由有理有據地去批駁,只是把一審判決書上判決的理由再重復一遍,顯得軟弱無力,不能說服當事人;有的在審判文書發出之前,不認真校對,對錯字、漏字,不加補正,有的甚至發生了把“母豬”錯寫成“母親”,“判處三年管制”錯寫為“判處三年徒刑”這類嚴重的錯誤,影響很不好;在做審判筆錄時,有的字寫得很草率,使人無法辨認,對不易理解的方言土語,沒有加上必要的注解,使人看不懂。裝訂卷宗也有一些缺點,如卷首沒有目錄,或者材料裝訂的順序很錯亂,不系統、不完整,這就難以全面的反映案件的審理過程。
為什么會有這些缺點ⅶ可能與某些審判員和書記員的水平有關,特別在某些基層法院,確實還有一些同志,受了文化程度的限制,工作上確有困難。但是,這不是唯一的原因。重要的是我們這些同志對待工作采取了什么態度,是嚴肅認真一絲不茍,還是不負責任馬馬虎虎ⅶ一定要讓我們的審判員和書記員了解,絕不要把這些缺點看得那么無關緊要,不過是技術問題,是小事情;不,這是檢驗一個審判工作人員對待國家的審判工作有沒有政治責任心的問題,是關系到辦案質量的大事情。
為了把案子辦正確,一定要切實的改進在這些方面的缺點。因此,提出幾項具體要求:
一、寫判決書和裁定書,一定要把事實、理由敘述清楚,文理要通順,要合乎邏輯,力避前后矛盾;在上訴案件的判決書或裁定書上駁斥上訴理由時,一定要針對上訴的理由來批駁,要說得有理有據;在判決書和裁定書寫好以后,一定要多看幾遍,多修改兩遍,把問題都說清楚了再定稿簽發。
二、制作各種筆錄和寫判決書、裁定書的原本時,一定要把字的筆劃寫清楚,使人能夠看明白。不要寫別人不認得的草字,更不許使用自己創造的簡化字。寫好以后一定要認真地校對兩遍,把漏字、錯字和別字一一補正過來,絕不要帶錯出門。當事人或證明人寫來的控訴信或證明信,如果字跡十分難認的,也請書記員當面查閱明白代為謄清一遍,連同原件一并存卷。
三、案卷的材料,一定要按順序裝訂,卷首的目錄要準確清楚,要和卷內的材料順序相符合。
按照這些要求來做,對某些法院或者某些書記員和審判員來說,在目前是否有困難,如何做才好,請你們考慮并認真來改進。要求各地高級和中級人民法院,和我們一道對上面的要求,作出示范,同時采取一些積極措施,來解決基層人民法院可能存在的一些實際困難。譬如:一、由高級人民法院或由中級人民法院用輪訓或者組織業余學習的辦法,來提高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員和書記員制作審判文書和制作筆錄的能力;二、(從略)三、你們認為比較適當的其他辦法?傊,要采取一切積極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