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已于1999年3月30日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形式發布實施。
在執行《安排》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安排》發布前,內地需要送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文書有一定的積壓。為避免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短時間內送達負擔過重,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區分輕重緩急,分期分批進行送達:自3月30日至4月3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一批送達本轄區涉港民商事司法文書的法院;4月30日以后,各高級法院均可依《安排》送達。
2.《安排》發布后,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原有其他送達方式仍可繼續沿用。
3.《安排》規定,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委托送達的司法文書以互換的司法文書樣本為準。文書樣本及委托書隨本“通知”一同下發。
各地在執行《安排》中遇有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