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外就醫犯人能否結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外就醫犯人能否結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外就醫犯人能否結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外就醫犯人能否結婚的復函
1962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公安”編輯室:
你們轉來琿春縣公安局邵景良同志的來信已收閱。保外就醫的犯人能否結婚,我院曾在1957年3月15日批復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這種犯人只要是合于婚姻法所規定結婚條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樣,是可以登記結婚的。現將該批復有關部分抄一份給你們,請你們答復邵景良同志。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