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營企業使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豫檢研〔1999〕12號)收悉。經研究認為,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行為,無論發生在刑法修訂前后,均可構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體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應根據行為發生的時間,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