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管制分子執行期滿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管制分子執行期滿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管制分子執行期滿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管制分子執行期滿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196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最近,不斷接到一些公安保衛干部來信,詢問關于被管制分子管制期滿解除管制的程序問題。據了解,關于這個問題,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經法院核準,有的經公安機關核準。我們認為,為了避免這種不一致的現象,今后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凡是管制執行期滿需要解除管制的,在農村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鄉人民委員會)提出,經群眾討論提出意見,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大、中城市由派出所提出,經群眾討論提出意見,報公安分局審查批準。并由批準機關下達解除管制通知書,在適當的群眾會上當眾宣布。在機關、企業、學校中執行期滿需要解除管制的,應由被管制分子所在機關、企業、學校的保衛處、科提出,報經黨委和主管的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由主管的公安機關下達解除管制通知書,并由保衛處、科向群眾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