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中對財產處理如何強制執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中對財產處理如何強制執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中對財產處理如何強制執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中對財產處理如何強制執行問題的批復
196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現對你院〔63〕法民字第143號關于在離婚案件中對抗不執行財產的當事人如何采取強制執行的請示答復如下:
我院認為,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應給對方的財物時,經審查如果原判決或調解正確,可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社隊協助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其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促其自覺執行。經過耐心教育,仍抗不執行時,法院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社隊派人親到當地強制執行,原物尚在的將原物交給對方便可;如原物已被變賣、損毀或轉移,在照顧當事人生產和生活的條件下,可以考慮折價抵償,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社隊從工資或工分中扣除。
在執行中應盡量取得有關方面的協助和群眾的支持,只要這些工作真正做好了,給付財產問題是容易解決的?垩喝说霓k法會使問題復雜化,更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因此不宜采用。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