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1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